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哪些非审计服务
1. 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关系
所谓的非审计业务是指除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多种服务,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甚至技术咨询等。
审计界对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是非审计服务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甚至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另一种则正好相反,认为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独立性、反而会提高审计效率。
(一)非审计服务有损审计独立性该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可能淡化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从而使会计师偏离超然独立的立场,甚至因此导致失败。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冲突”。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可能导致事务所对客户形成财务依赖,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放弃原则;另一方面当非审计服务的收费超过审计服务的收费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趋弱,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二是“角色冲突”。非审计业务的管理顾问性质可能将注册会计师置于公司的管理位置,而在进行审计业务时,扮演管理角色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客观地评价与判断企业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三是“形象冲突”。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主要是关注形式上的独立,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因为公众只能通过观察注册会计师形式上是否独立而决定是否信任其报告的信息。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就丧失了形式上的独立性,从而贬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2. 请问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业务包括哪些
我认为应该是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之分。
鉴证业务包括审计、审阅、内控审核等其他鉴证业务三类;
非鉴证业务包括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等。
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呵呵~
3. 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有哪些
执业的会计师就是做审计的,也可以从事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之类的就是代理记账、报税之类的。不执业的话可以做会计主管、经理之类的,但是不拥有执业会计师的签证权利
4. 明确规定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各项审计服务的条款有多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 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
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 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 审计师为什么不能给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很想回答你的问题,最后,认为是多余的。删啦!听听歌吧!原则和技术不要混为一谈好吧。
6. 57非审计服务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吗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根本。根据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必须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如果失去了独立性,那就很难保证公允性,肯定会影响审计的质量。例如,为某一公司做财务咨询,同时有做审计,就等于自己审计自己的账务,很难公允。
因此规定,从事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应相互分离。
7. 注会能否提供非审计形式
1.不宜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不宜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理由如下:(1)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我国会计理论界对此仅限于规范研究,而少有实证研究,无法判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从美国会计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实证研究来看,其结论也并没有一致地证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因此,当前比较好的选择应该是维持现状,继续进行理论研究,尤其需要的是加强实证研究。(2)目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且我国现已加入WTO,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非审计服务正当其时。(3)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完成,全国性规范的审计市场将会逐步形成,审计市场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将会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压力下,采取某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这样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更大。
2、采取相关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全面禁止不足取,放任自流也不足取。我国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进行规范,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1)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调查小组展开调查研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证券市场的繁荣,都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而增加或减少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非审计服务又是委托人据以诱惑或胁迫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主要方式之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此展开调查,推动理论研究,为其发表指导性意见和制订相关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2)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和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应有的独立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购买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强制性地要求委托人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至于隔多久更换一次,要视监管力度的强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望而定,还要考虑委托人的更换成本(包括搜索成本、菜单成本和摩擦成本等)。
3.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形成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对规范的公司制企业而言,考虑到预期的代理成本的增加,委托人有限制向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购买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内在动机。而对我国多数公司制企业而言,“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委托人的经理人员往往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费、减少购买非审计服务等,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由于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非独立董事居多,独立董事数额较少,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员形成争议时,无法给以必要的支持,这样,在经济租金面前,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经理人员的压力。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与此不无关系。Carcello和Neal(2000)的研究表明,非独立董事的数额越多,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大。鉴于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如果注册会计师能烙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在与委托人的经理人员产生争议时,能据理力争,自觉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那么即使“知识溢出效应”存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不会受到损害。可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在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况下,是非常重要的。
8. 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你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应该提供哪些非审计服务为什么
不应该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防止出现自己代记的账
自己再去审计
9.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什么意思
注册会计师的非法定业务为非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服务)也就是相关服务。
非鉴证业务的内容及其对独立性的影响包括:
(1)会计服务
会计服务是中、小型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处理工资单等。ACCA的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若被审单位是上市公司,则承担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的服务,但并未对会计师事务所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该项服务做出明令禁止。实际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很少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服务。相反,许多小规模企业常常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代为编制会计报表。由于同时提供会计服务和审计服务本身造成一种矛盾,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所以这种服务被认为是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
(2)税务服务
税务服务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税务代理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或个人委托,为其只填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事项。税务筹划是由于纳税义务发生范围和时间不同,注册会计师从客户利益出发,代替纳税义务人设计可替代或不同结果的纳税方案。税务代理中代理计算董事长的个人所得税业务,在协助计算董事长的个人所得税时会使注册会计师与董事长的关系变得非常敏感,尤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争议的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给注册会计师施加额外的压力。
(3)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是注册会计师与非注册会计师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其业务范围很广,包括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效率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注册会计师进行MAS,咨询质量以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判断:如管理控制的改善、成本的有效控制、业务效率的提高等,同时管理当局也是用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注册会计师,即他们的服务能否“为客户增加价值”。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就有可能因为经济利益而损害其独立性。另外,由于公司大多将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委托给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收取较低的审计费用吸引客户以获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业务,这就是所谓的“抛低球(lowballing)”,这一做法已引起了颇多争议,认为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
(4)其他专业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评估、审查合同的遵循情况等需要运用除审计以外的专业技能的服务。关于提供这类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我们可以看看1999年Mir-rorGroup的案例。在该案中,为MirrorGroup同时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的oopers&Lybrand事务所遭受到57项有关其审计质量的起诉,被联合纪律仲裁会判处罚款1200000英镑。但业内人士也认为,Coopers&Lybrand已为MirrorGroup服务了20多年,过分熟悉使Coopers&Lybrand丧失了其应有的谨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