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特点
⑴ 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一、什么是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的基本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了适应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自觉地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计划生育的涵义
计划生育包括两个涵义:
(1)对国家或地区而言,政府应依据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政策,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指导,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生存环境相适应。
(2)对家庭或夫妇而言,育龄群众应考虑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以及后代的权益,自觉而负责任地行使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以实现对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子女的责任。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是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对家庭和夫妇而言的。
3、计划生育的内容
我国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一般在城市你生一个是不用结扎的,只有你生第二个都就得结扎,从我个人而言,我觉得这样做不是很妥当。这样是对女人身体上的伤害。
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8、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宣布“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9、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从上文关于什么是计划生育的介绍中,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计划生育是以促进人口、经济以及环境协调发展所设定的,而且每一位公民都必须自觉的调节自身的生育行为,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的人口发展,才能使资源分配的更加合理化。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哪些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四是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五是强调严格执法行政。六是坚持分类管理。七是借鉴国际有意经验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7项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⑶ 二胎政策的目的是什么二胎政策是否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冲突呢
二胎政策是结合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而制定的,从本质上看,人口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生二胎政策可稳定其增长率,从另一方面,二胎政策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我国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可以使我国经济发展更为迅速,况且...,二胎政策本是计划生育的一部分,所以无冲突。
⑷ 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体现了意识活动的哪些特点
体现了意识活动中‘运动和静止’,‘量变和质变’等科学的观点。一个好的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制定的,在这个看似静止的执行阶段。由于政策的作用,许多的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这就是量变过程。但是还不会起到很大程度地影响其它国计民生的作用。也可看属静止状态吧。经过几十年的实行,改革开放浪潮的碰撞。这个计划生育政策很多方面越来越不适应行势变化,它也必须变动而顺应形势了。也就是得质变一下。由几十年的不动运筹新的条款了。
⑸ 计划生育政策开放二胎,都是给什么样的人
什么条件可以生二胎?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这标志着延后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国家计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条件正在拟议中,其中不排除全面开放二胎。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有可能会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⑹ 计划生育新政策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好像计划生育只有害没啥好处!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自己就不会多生
⑺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不知这个可以算作特点吗?】 http://ke..com/view/32644.html?wtp=tt
⑻ 简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特点
一、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公民生育意愿的变化
(一)现行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可见,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对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题内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农村实行的是第一个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二孩政策”( 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与多孩政策(极个别省份,如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还有江苏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两个。中国的生育政策之所以这么复杂,是由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状态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的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
现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生育数量、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但在我国对生育政策的关注多集中在生育数量的定位上,而对生育年龄与生育间隔无多大异议。
(二)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生育意愿又有所不同。
1、在广大城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接受了现行生育政策。这体现了制度、理论、政策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是一个社会控制的自觉过程。
2、80后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年轻的一代由于较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与上一代人相比更倾向于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3、农民的生育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
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在当前农村居民中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数是两个,但生育一个子女也渐渐成为主流发展趋势,只有极少数人认为理想子女数是3个及其以上,几乎没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别上,多数农村居民认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对生育目的的认识上,农村居民传统的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有所减弱,而现实的老有所养的保障型生育观念得到强化。
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生育政策与公民生育意愿之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人仍然没有放弃儿女双全的梦想,只要政策和经济条件允许,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是希望能有2个,甚至更多孩子。两个孩子是中国社会生育意愿的底线,也是一条合理的生育文化边界。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越过了这条合理的文化边界,因而在推行特别是在农村推行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和麻烦,甚至是血的代价和教训。
(二)新形势下生育过程控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生育过程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等新的规定相继出台后,计划生育管理所能达到的效果日益衰减,并呈现出很强的反弹势头。目前,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又成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取消一切障碍,大开绿灯,这为群众以外出务工为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以达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且呈迅速增加趋势。
(三)与实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现状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大量老龄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会不安定局面,而这些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的破坏作用是毁灭性的,不仅计划生育的难度得不到丝毫的减弱,反而会强化人们保障型生育观念的形成,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提高的趋向。
(四)现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二元化生育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矛盾,也体现不出城乡生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生育权利上的差距过大,难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名人富人、党员干部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制约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针对性,造成大量的计划外生育,给中国公民“不患贫穷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影响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四是计生国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会老龄化加速,家庭抚养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城乡人口流动快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等一系列复杂难题;五是某些规定过于复杂,基层不易理解或实际操作较难。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部分条款缺少周详考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积极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必须把对公民生育意愿的引导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探索一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或做出的承诺。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过有意识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证和推动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公共政策是针对相应的政策环境制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当政策环境发生改变、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发生改变,政策目标难以达到时,就必须对原有政策的目的、内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补充、删减、撤换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计划生育,更强调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强调生育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一起协调发展。
(一)对公民的生育意愿进行合理引导
生育意愿的转变一般要经历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当个体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内化为自己的一种意识以后,个体的生育意愿就同计划生育要求的生育规范趋于一致,从而保证生育行为按照生育规范的要求实行。
1.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可以说,在影响生育水平的两大重要因素中,即计划生育政策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后者将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只有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获得解决。但是,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本国情决定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靠经济高度发展诱发生育率的下降。
2.通过宣传教育赢得亿万民众的共识和自觉参与
生育观念指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但是生育观一经形成,具有很强的惯性,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国等西方国家虽然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妇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趋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方法,不间断地实行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群众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潜移默化中增加知识,在听、看、想和实际利益比较中转变婚育观念,理性选择。
3.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对群众的利益导向,应把短期内的可见利益和长远的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二者应并重,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和“源远才能流长”都是符合常理的。国家应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变“以惩罚多生为主”为“以奖励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但是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重奖,直到让生育两个孩子的感觉不划算;如果允许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一男户要予以重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男户虽然能满足中国人传宗接代的思想,解决劳动力问题,但毕竟一个孩子的家庭较之两个孩子的家庭承担的“空巢”风险更大。
出台奖励优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出台前,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连续性、严肃性,一旦政策出台应坚决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别出台,以免影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心和信心,政府失信于民是建设和谐社会、打造诚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道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职能的转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政府应着力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务,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由非政府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来组织实施,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也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我国人口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长期并存的现状决定的。在人口规模方面,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1.8,即使维持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来的十几年,中国每年仍有800万到1000万的净增人口,这将给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环境带来极大的挑战。国家曾经作过测算,如果现在将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生育率将达到2.15,即使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我国总人口也将在2009年突破14亿大关。回顾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历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后转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稳定生育政策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1)生育政策的调整原因
①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须的。②这种在动态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确。1984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一次研究人口的会议上指出:“党的政策不能脱离实际。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 ③在我国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说过,这是个“一代人”的政策。
(2)调整生育政策必须注意的五个问题
首先,调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虑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长的挑战性,必须同时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间予以足够重视。人口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完全取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生育政策严重违反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导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这是我们现在调整生育政策时应该吸取的教训。
其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并不是越严格越好,一个好的生育政策应当建立在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时,应认真考虑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承受能力。上个世纪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却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群众不易接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广泛吸收民众参与生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这不但可以加深他们对生育政策意义的理解,而且会使他们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这有利于对群众生育意愿的引导,增加他们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
第四,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审慎微调平稳过渡。生育政策的频繁变动是导致中国80年代生育率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处理不好,极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与多年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后,调整生育政策前必须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调整空间。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是极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已处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现代化基础的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注定了这种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彻底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二是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巨大的人口增长惯性,决定了即使妇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国的人口增长仍要在几十年以后才能停止下来;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调整,政策生育率也将趋于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则更快。因为各地基本普遍采取了“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再生育条款。
(3)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
①调整生育政策应坚持的原则:一是生育政策调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标为前提,适当稳妥地放开二胎生育范围;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持续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调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复到略低于更替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无论配偶的情况如何,均应有权利至少生育一个孩子;三是农村放开的生育条件,要优先照顾群众最同情、困难最大的一女户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决策时,应十分注意前后政策的衔接,差异不能一下子拉得过大。尤其是生育数量上要采取渐变的方式。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行适度从严从紧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⑼ 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表明真理具有什么特点
体现了意识活动中‘运动和静止’,‘量变和质变’等科学的观点.一个好的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制定的,在这个看似静止的执行阶段.由于政策的作用,许多的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这就是量变过程.但是还不会起到很大程度地影响其它国计民生的作用.也可看属静止状态吧.经过几十年的实行,改革开放浪潮的碰撞.这个计划生育政策很多方面越来越不适应行势变化,它也必须变动而顺应形势了.也就是得质变一下.由几十年的不动运筹新的条款了.
⑽ 两会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