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视同销售哪些需确认收入
『壹』 视同销售在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收入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准则原文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
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是否确认为收入,还是要从这4个点来衡量。
例如,委托代销,以销货清单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还没有流入企业(委托代销是,代销商不付钱,你拿货给他,他卖了多少有个清单,拿给你,你根据清单收到货款,然后与代销商结算代销费用,所以在委托代销的时候,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
例如,委托代销,以买断方式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买断方式结算,代销商给你支付一笔钱买了这些货物,以后这些货物是赚是陪都是代销商的,与你无关了。)
再例如链接中的“第三点”以存货投资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规定以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事实上,你不可能拿10块钱的货物还8块钱的股票。存货换成股票,与存货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另外,他举得2007年版本中级教材中,我个人认为那个时间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为2007年正好是新准则第一年全国使用。事实上大部分人用的还是旧准则,所以教材很可能与准则脱轨。事实上现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确认收入的。
『贰』 视同销售会计上不是不确认收入么,税务那怎么做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税务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上述八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两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于不动产的建造,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确认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八)对外捐赠,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并计算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其他情况确认收入。
『叁』 增值税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都没计入收入吗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肆』 会计上哪些业务视同销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业务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进行判定,全部满足时方可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伍』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确认收入么
首先在增值税当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太多了如果要更多的了解建议还是去多看看流转税法而且要新的2009年实施的对你有跟多的帮助。其次是给你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案例.
1)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确认收入;
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商品乙100件作为福利发放给管理部门职工。乙商品的市价为每件100元,而成本为70元每件。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发放福利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水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计提的时候
借:
管理费用
-非货币性福利
11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0
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建造资产等—不确认收入
如: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修建xx设备将其每件成本80元,市价100元的商品丙,消耗100件。
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商品的时候
借:在建工程
-xx设备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水费-应交增值税-销售
17000
『陆』 视同销售的八条在会计上哪些应该确认收入,那些不确认收入,能把分录写一下吗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
(1)对外投资。
(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72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所得税的计算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