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哪些原则
Ⅰ 会计机构如何设置
关于会计机构如何设置?
会计机构是由专职会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机构往往行使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全部职权,所以又称财务会计机构。
怎样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第二层含义是: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层含义是:不具单独备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至于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多少会计岗位,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来进行设置。
Ⅱ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较多的管理较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较大,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细,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多;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相应较小,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粗,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少,因此,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业大都“一人一岗”和“一人多岗”,而大、中型企业“一岗多人”的情况则比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国际上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分管”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务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在一个单位中,会计的舞弊行为大多牵涉到对现金的贪污、挪用,所以,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这是因为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人员一人承担,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为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当然也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Ⅲ 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但考虑到单位有大有小,业务有繁有简,《会计法》如果“一刀切”,要求每个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势必脱离实际。而且,是否设置机构,设置哪些机构,应当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不宜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因此,《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是较为适宜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层含义是: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没有对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在现实中,凡是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但是,对于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层含义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有关代理记帐的问题,将在随后的问题中再进行阐述。
Ⅳ 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方法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专门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三)实行代理记帐是途径之一
《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帐、算帐、报帐问题的要求。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帐、算帐、报帐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 上也较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帐业务应运而生。为了肯定代理记帐业务,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从而确立了代理记帐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帐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帐的条件、代理记帐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1.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条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 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2.代理记帐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等;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帐的基本程序。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其次,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 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三,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4.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主要包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Ⅳ 12. 按照会计机构设置原则..为什么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A.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较多的管理较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较大,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细,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多;
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相应较小,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会相应较粗,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少
,因此,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业大都“一人一岗”和“一人多岗”,而大、中型企业“一岗多人”的情况则比较普遍。
Ⅵ 会计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会计机构设计的方式有哪些
一、会计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会计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业务处理要体现出国家各个时期的财税制度以及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等。因此,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否则就不能提供出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
2.充分借鉴国际惯例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形成和发展,向国际惯例靠拢已成为企业会计的一大趋势。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在立足国情,总结我国会计实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会计报告体系的设计等,应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3.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就是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主要包括相关性、一贯性和可比性。相关性要求会计制度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必须与一定的信息使用者的目的相关,能够帮助使用者把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业务事项,以便作出合理决策;一贯性要求会计制度在方法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即不同时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一致,这就要求设计时应放眼长远,在保持会计系统的相对稳定性方面多下功夫;可比性要求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企业的会计制度建立在规范统一的基础上,即符合国家法规尤其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4.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流通、分配各个环节以及货币资金、结算往来、实物资产等各个项目的管理。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程序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这种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有预防性功能和自动补偿功能,即在会计信息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均有相应的事先控制予以检查,同时,一旦某一处理环节有误,就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5.繁简适度易于操作
会计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保护财产安全的工具,在设计时一定要繁简适度,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简洁明了。在设置核算报告及设计凭证、账簿、报表格式以及各类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做到繁而不乱,简而有用。
二、会计机构设计的方式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Ⅶ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会计业务并人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想要获取更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资料可以来这个裙,前面是壹九壹四中间是壹零八壹最后加个零,组合起来就可以看到了,真心想学习的来。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都需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能力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其任职资格加以规定。《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Ⅷ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Ⅸ 会计机构的原则
会计机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规合法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2)全员性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医院院长应当对本院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3)全面性与系统性结合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动态性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随着外环境的变化,医院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