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上报哪些监管部门
❶ 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是指哪些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定,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按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同时明确,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
具体内容有: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法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资料报送种类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备查资料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❷ 所属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如何归档
所属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报表一般要保存在10年以上,所以建议企业专门设一个档案室,或者有专人负责保管,财务报表或者由上及部门所对应的企业的管理部门来负责归档。
❸ 对学校的财务监管上级有哪些部门
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上,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在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格式上,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盖章。
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2)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要求。
1)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5)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
6)关于财政监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7)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❹ 银行计财部需要上报的监管报文有哪些
计划财务部属于管理部门,一般来说人也不多,基本岗位就是会计和出纳,然后还有主管、部门负责人什么的,我们的还有首席财务官。是银行资金的总管家。
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草拟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会计核算,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各类资金的活动情况;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各部或者监管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所以会涉及到统计工作,可能有专设的统计岗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中的规定,认真审核各种报销单据和凭证;妥善保管帐册、资料并负责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保管;负责各中心及个人票据的领发、冲销及签发、报销工作。对银行来说还有整体资金的运营管理,流动性等各类风险指标计算、监控。银行的各项税种计算和申报,然后还有负责银行和同业的业务往来,甚至计算缴存准备金。
❺ 会计的政府监督有哪些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❻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哪些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6)会计报表上报哪些监管部门扩展阅读: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功能缺失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审计不规范。
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诱。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
2、会计系统缺乏监督职能和监督动力 在现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下,国企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经营管理权,会计信息系统作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运行。
负责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会计人员是由经理人员聘用的,其权力是由经理人员赋予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组织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处千不同的权力层次,在行政职能上不具备监督经理人员的权能。
在监督动力问题方面,会计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但现有的制度安排又使其不得不放弃监督。
3、缺乏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公开性,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判断,降低了银行信贷决策和政府决策的效率;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性,也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合理地区分国有企业的好与坏,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
我国审计工作要求对会计凭证逐笔审查其真实性,对资产逐项清点,要求做到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然而,由于会计原始凭证数量庞大,来源复杂,逐笔审查实际很难做到,只能采取抽查和重点调查的方式。
4、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
会计监督体系建立的具体目标有:
通过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实时,解决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在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之后,会计监督体系还要保证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披露,以杜绝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保证所有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建立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
监督手段应以事前预防为主。
对重大异常现象和违规行为有快速、有力的反应能力。
对会计监督模式的构造
(1)监事会模式对于企业监事会这种监督模式,具体的做法可以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整个控股公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
对于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监督要以经常性监督和定期性监督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外派代表进驻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家出资者行使会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
此外,代表国家出资者的定期监督则采取由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会计委派制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3)财务总监委派模式。对于特大型、大中型企业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由国有控股公司直接委派,或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报经国有控股公司批准。
❼ 企业会计报表应向哪些部门报送
A,C
❽ 财务会计信息报送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报送是报送到税务局吗还是报送到哪里
财务会计的信息主要指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在税务申报中,根据企业税务登记的信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要求高些,要按月或按季度申报会计报表,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按季或按年度申报(国税与地税有时要求也不同)。再从报表内容上来说,前两张表是必报的,现金流量表是选报的。报送形式是网上申报。
其他方面,如:办理银行贷款,要报送到银行信贷科;工商年检,要报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等。
除会计报表申报以外,其他的会计信息就是:银行基本结算户资料;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与办税人资料,联系电话等等。
❾ 按照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税务局一般什么时候需要报表,需要哪些报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很多政府部门都需要企业申报报表,就单一税务申报的报表也不同,比如公司的业务可能只涉及地税也可能只涉及国税也有可能两个税务的应税项目都有涉及,申报的报表都不同,另外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报表也有差异,所以最好能把问题描述的更具体些,以便比较准确的回答
❿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上,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在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格式上,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盖章。
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2)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要求。
1)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5)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
6)关于财政监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7)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