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假账的会计科目
Ⅰ 有几个做会计的,真的敢去做假账会计高手来回答
1、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根据中国国情,很多经济业务无法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所以一般企业都有两套账,一套账是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做的会计账簿,因为这些原始凭证并不是假冒伪造的,所以称不上是假账,我们一般称为外账。
3、另一套账是按公司管理要求提供的各种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比如收据,白条等)做的会计账簿,这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者要求做的账套,我们一般称为内账。
你不是会计专业的学生,如果想做会计,建议你先别管真假账的区别,先学好会计学原理,学好了会计学原理,你才能做账。
Ⅱ 会计做假账的案例
做为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为牟私利竟辞退不肯作假帐的会计,专门聘请新会计做假账,偷逃增值税达180万元。9月26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依法对被告人谢桂云提起公诉。
2003年3月,谢桂云与其他4名股东签订了合股经营合同,成立涟源市创新铸铁有限公司,由谢桂云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其他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公司成立后不久,有股东提出做两套帐,对内做一套真实帐,对外做一套虚假的“税务帐”,谢桂云表示同意。之后,谢桂云要求会计廖某做两套帐,廖称不会做,并予以拒绝。2003年4月份开始,该公司专门聘请了兼职会计田友明(批捕在逃)做“税务帐”,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廖某只做反映公司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的内部帐。
经查,2003年3月至2004年元月,涟源市创新铸铁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收入2725万余元,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642万余元,偷逃增值税180万元,偷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0.48%.2006年5月,涟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迅速侦破此案,谢桂云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10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谢桂云身为公司法人代表,为少交税款采取帐上少计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Ⅲ 会计工作实务:假账的几种账务表现形式及
导读:作为一名会计,不能不了解做假账的方法,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几种做假账的方法。
作为一名会计,真的不应该去做假账,但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被逼着去做假帐。因此,实事求是地讲,了解如何做假账,还是很有必有的。小编现将会计人员通常做假帐的手法粗略总结如下,仅供各位参考:
1成本费用互化
操作方法: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
2费用资本(产)互化
操作方法:将属于费用项目的账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为费用,当期税前扣除。
3费用名目转化
操作方法: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
4费用预提/递延/选择性分摊
操作方法:为控制当期税前利润大小,预提费用,以推迟纳税。或为其他目的(如股权转让价,当期业绩)夸大当期利润选择递延确认。另有选择性地将费用分摊,如在各费用支出项目上分摊比例进行调节,控制因该项目造成的税费(如调节土地增值税)。
5成本名目转化
操作方法:将属于本期可结转成本的项目转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或反行之。
6成本提前(或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操作方法:将本期结转成本时多结转,或本期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成本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7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操作方法:将本期结转收入多结转或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收入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8收入名目转化
操作方法:将收入总额在多种收入项目间进行调节,如把主营收入变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以达到控制流转税或突出主业业绩的目的。
Ⅳ 什么是会计假账
会计假账:
原始凭证是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最原始记录,有来自于经济主体外的原始凭证和来自于企业内部的自制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差错,从而造成对外公布的报表数据失真。当差错,尤其是重大差错是由财务会计报表决定者主观故意造成,则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就形成了。可见,会计假账(虚假财务会计记录)是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基础,因此,会计假账问题特别引人关注。
会计假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会计的哪些账务处理行为会被认定为做假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Ⅵ 会计账簿造假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会计汇总结会计账簿中常见的造假形式有:
(1)无据记账,凭空记账。
即会计账簿中所列的业务不是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录的,而是会计人员凭空捏造出来的,或者在合法的凭证中插入一些不合法的业务内容。
(2)涂改、销毁、遗失、损坏会计账簿以掩盖其造假行为。
如用类似涂改凭证的方法来篡改有关账簿,有的则制造事故,造成账簿不慎被毁的假相,从而将不法行为掩盖于一般的过失当中,使审查人员的线索中断。例如某市纪检部门在决定对某企业进行审查时,该企业发生了火灾,烧毁了部分财务资料,事后经查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想借此来掩盖会计舞弊的案例。
(3)设置账外账。
即一个企业建立两套或三套账,一套用于内部管理(对外不公开),一套用于应付外来部门的检查,从而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对外公布的一套账。
(4)登账、挂账、改账、结账作假。
登账作假是指在登记账簿的过程中,不按照记账凭证的内容和要求记账,而是随意改动业务内容,或者故意使用错误的账户,使借贷方科目弄错,混淆业务应有的对应关系,以掩饰其违法乱纪的意图。
挂账作假就是利用往来科目和结算科目将经济业务不结清到位,而是挂在账上,或者将有关资金款项挂在往来账上,等待时机成熟再回到账中,以达到“缓冲”、不露声色和隐藏事实真相之目的。
改账作假是指对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错误不按照规定的改错方法,而是用非规范的改错方法进行改错,或者利用红字“改错”随意对账户中的记录进行加减处理,如利用红字改变库存数、冲销材料成本差异数、无据减少销售数额等,以达到其违法乱纪之目的。
结账作假是指在结账及编制报表的过程中,通过提前或推迟结账、结总增列或结总减列和结账空转等手法故意多加或减少数据,虚列账面金额,或者为了人为地把账做平,而故意调节账面数据,以达到其掩饰或舞弊的目的。
(5)利用计算机舞弊。
随着计算机会计系统的普及,计算机舞弊正被日益关注。其主要的作案手法是在实现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单位,利用计算机的知识和经验,在系统程序中设置陷阱,篡改程序,或者篡改输入、篡改文件和非法操作等。如某企业会计人员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在单位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中加入了一段小程序,使得计算机核算出貌似真实的会计资料,而别人基于对计算机的信赖,对这种舞弊也不易发觉。
Ⅶ 会计做假账的具体事例~
“利润大的就做多点费用,利润少的就少做点费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
企业在实现利润时是要交营业税的,利润少,税就少,反之亦然。所以企业总是把账面利润尽量做少。
而实际利润与账面利润之差就把它当成“累计折旧”这个会计科目冲减掉部分资产,这样等式才平衡,即少交了税又把利润最大化。
如:实际情况是 资产(100)=负债(20)+所有者权益(30)+利润(50)
做账时就这样 资产(100-50)=负债(20)+所有者权益(30)
减掉的50可当成是累计折旧
Ⅷ 常见的会计作假手段有哪些
一、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如:某厂职工利用一张字迹模糊,只有小写金额没有大写金额的发票,在金额"50.12"元前添写"1",改为"150.12"元,同时按150.12元添加大写金额,在财务科顺利报销。
二、 白条顶库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 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 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三、 取得虚假发票
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并且要求各单位要重视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但近年来假发票却是风行天下,十分猖獗的。单位之间相互开具假发票,甚至有人专门以开具假发票牟利。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四、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采用阴阳术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具体手法:
1、 虚假品名
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购买化妆品开列为劳保用品,购买保健品开列为药品等。
2、 虚假价格
按需要开列价格或按照虚假货物品名开列相符的价格。根据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虚假价格具有高开、低开、平开三种方式。
3、 虚假数量
按需要开列数量或配合虚假货物价格开列数量,根据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虚假数量具有多计、少计、等计三种方式。
4、 假票真开
用假发票开具真实业务。
一个单位的假单据有时并不全是外单位开具的,也有本单位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自制假单据报账的情况。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库存,将真实的货物销售后将收入不入账,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来源,以用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支出;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如现在的一些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有些主办单位就在报名、售书上大做文章,考务费、报名费开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专用收费收据,而教账、涂卡则开自制收据(白条),以用来搞创收,偷逃税款。
五、证证不符
所谓证证不符,就是指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二者之间的不相符。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普遍性的,有的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生日期与记账凭证所用会计科目应反映的内容、记账日期明显不符;有的记账凭证上所列明的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所附张数不符等。
如审查某企业凭证时,就发现该企业为粉饰财务状况,虚构产品销售,授意财务会员设法增加150万元的销售收入,财会人员即直接编制记账凭证,摘要填写销售商品给某公司,并据以记账,后无附任何原始凭证。又如审查某企业收款凭证时,发现该企业制单日期与原始凭证的日期几乎相差一年,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出发票日与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据以记账日期应相符或者比较相近,经详查,发现造成不相符的原因是出纳员收款后未及时入账而挪用公款"炒股",一年后才予以归还。
六、账证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账证不符的问题是有的,但如果出纳人员利用了这种粗心大意,便为假账提供了方便之门。
如某企业1998年6月份销售产品的现金收入共有305笔,总价值为457500元,其中同为1200元的现金销货发票就多达80张,会计人员在汇总收入时,少加了3张1200元的发票(计3600元),使记账凭证上的现金收入成为453900元。出纳人员在月末清点现金时发现当月长款3600元,于是便将这部分长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七、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不正常
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却经常使用一些往来科目来偷逃税款,隐瞒收入。
八、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繁华景象。
九、假账真做
无原始凭证而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让其余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例如,某企业为了骗取"百强企业"称号,将堆压在仓库中的产品虚列为销售,并授意财会部门凭空填制了收款凭证,煞有其事地将几百万元的"销售"收入登记入账,借以虚增利润。
十、真账假做
故意用错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