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会计有哪些改革
⑴ 近几年财务政策的改革
近几年财务政策的改革近年来,围绕着支持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财务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高技术企业发展等内容。这些政策的实行,对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1)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当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1)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二)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1、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的规定: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2)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较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3)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4)企业购进的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1)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 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经有关部门认定备案后,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二、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是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入经济领域,使之从潜在的生产能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在鼓励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 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4]304号)规定: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
⑵ 会计行业会发生哪些变化
1、会计行业的重大变化
从总体来看,会计证取消牵动整个会计行业的重整。首先会计证取消涉及《会计法》的修订,现正值两会期间,相关修订流程将在这个期间完成。其次,还关系到会计行业入门门槛的变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的说法,没有从业资格证,意味着会计人员要想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单纯依靠证书不行了,需要有真本事、硬技能,以后继续教育主要加强提高会计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满足会计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2、会计知识更新
从政策来看,会计从业资格取消,是为了调整会计行业从业人员人才结构,选拔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相应的会计知识也会有所变化更新,使其更贴近实际工作,帮助会计人更好的完成工作。
3、会计考试改革
在会计十三五纲要中就已经提出要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此前财政部对考试内容、形式、考试时间已经考试等级划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加上此次的会计证取消,会计考试将重新洗牌,在考试的各个方面对会计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会计从业门槛调整
近日,《中国会计报》记者在采访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他表示会计证将不再做为会计行业的准入证明,这是否表示会有新的门槛出现?而新的门槛对会计人会不会有更高的要求呢,比如对报考学历有要求?对此政策变化,我们应当改变以前的观念,为自己增加更多资本以应对行业不定时的筛选和调整,不仅仅在实务操作,业务水平上要提升,也要坚持给自己充电,初中高中学历已经拿不出手,要继续往大专本科学历提升。
⑶ 2017年的会计改革具体是什么样的,还有的考吗
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暂停,根据最新消息,会计证取消已经是必然趋势,以后不会再有会计证考试!
⑷ 会计行业什么时候迎来大改革
会计一词,一是指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二是指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
⑸ 近年来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成果有哪些
在财政部网站的会计司分站的领导讲话、调查研究、他山之石等栏目中有这方面的一些资料。
“领导讲话”栏下2013年2月17日《杨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会计工作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提到:
(三)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和政府会计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先进的政府会计标准和规范的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财政透明度、提高政府执政公信力、加强政府财政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主要通行做法。在1998年形成的预算会计体系基础上,2010年,修订发布《医院会计制度》;2012年12月,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大幅提升了事业单位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下一步在继续修订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统一的政府会计标准,以此为基础编制和披露综合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成本和业绩信息的财务报告,这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五)切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们深刻认识到,运用内部控制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自觉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从经济活动风险管控的角度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能够在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11月份,我们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契机,切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有力防范和管控其经济活动风险,全面提升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并通过制衡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科学有效预防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⑹ 近几年会计政策改革地方
在会计模式上,实现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结合确立国际化与国家化相结合的会计模式,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的客观经济环境决定的。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而市场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必然是内外开放的市场体系,这里, 对外开放就是实现市场体系的国际化,使我国市场融于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即实现会计国际化。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会计的国际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修正和完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的做法,体现国际会计惯例,使会计信息能在国际范围内比较和使用;其二,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应充分借鉴和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管理方法,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⑺ 现在的会计的变化有哪些
1、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处于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件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具体准则的制定上,而且对实际工作也具有指导作用。
2、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有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会计准则16项。它们是:
1号——存货准则;
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4号——固定资产准则;
5号——生物资产准则;
6号——无形资产准则;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8号——资产减值准则;
9号——职工薪酬准则;
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
11号——股份支付准则;
12号——债务重组准则;
13号——或有事项准则;
14号——收入准则;
15号——建造合同准则;
16号——政府补助准则;
17号——借款费用准则;
18号——所得税准则;
19号——外币折算准则;
20号——企业合并准则;
21号——租赁准则;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24号——套期保值准则;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
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
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
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
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34号——每股收益准则;
35号——分部报告准则;
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会计准则可以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减值,职工薪酬,借款费用,收入,所得税,每股收益,股份支付,企业年金基金,政府补助,租赁,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合并,外币折算等准则项目;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项目。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它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帐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工商企业的业务存在很大的区别,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帐务处理等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有必要按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随着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发展,部分企业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经常被问到,存在哪些主要差异,笔者就浅谈几个常见的差异,希望能对有转换新准则需求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1、新会计准则相对企业会计制度,更强调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不再对是否有发票等税务问题进行强调(只是作必要的关注,毕竟税务问题只是财务的一个方面而已)。
因此,
(1)在新会计准则的报表中,已没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项目,而是将这些项目,根据其核算的业务性质,分别计入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等项目中。
(2)留底的进项税金:反映在报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
(3)预付设备款:由于不符合流动资产定义,因此,在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应计入非流动资产的项目。
(4)预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超过工程量预付的,计入非流动资产。(注:不再根据发票情况进行核算,而是充分体现其“财务”属性)
(5)预付款项与应付账款暂估存在对应关系的,应对冲,以反映其财务本质。
(6)收入的确认,以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开票(本条不是新旧准则的区别,只是特别强调一下:不按此标准核算的,无法满足资本市场对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2、对于应收款项等,归入金融资产,需按照金融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和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不同,需要特别关注。建议查看一下上市公司年报就知道了。
3、新会计准则规定,必须采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因此,受上述坏账准备通常需要计提的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也都是需要确认和计量的。
4、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区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等。
5、股份支付,需要确认和计量。
6、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有变化,权益法的核算方法有较大变化,需关注。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2006版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