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委贷利息收入会计科目
⑴ 委托贷款放在什么科目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1、参考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2、相关报表处理: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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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⑵ 利息收入一般属什么会计科目
1、民间借贷企业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3、事业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4、发行债券等利息支出侧通过“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5、金融类企业利息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
6、银行业有专门的科目“利息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中的收入类。
拓展资料;
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分别属于以下类科目:一、利息收入利息一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二是计入(冲减)购建资产成本。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在为简化核算起见,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其发生金额较小的财务费用(减利息收入),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由此可见,除为购建资产而专门设立的资金帐户的存款利息(且在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前)应计入(冲减)工程成本外,其余均应直接列入当期的财务费用。1、属建设期的利息收入,在收到利息时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户贷:基建工程支出—待摊费用-***2、非建设期利息收入,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户贷:财务费用二、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是应收的债权,属于资产类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收账款中。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一年内到期收回的利息,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2、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⑶ 请问委贷利息收入为什么不能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而是要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利息收入属于你的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给予的资金占用成本。而委托贷款属于经营行为,实际是将闲置资金向资金使用人进行放贷,从实质来讲属于对外短期投资,其利息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⑷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⑸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是用来冲减财务费用的,因为财务费用的余额一般在借方,所以,可以用借方负数(红字凭证)来表示。
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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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会计分录的步骤:
第一,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是收入、费用(成本)、利润;
第二,确认会计科目,记账方向(借或贷);
第三,确定记入哪个(或哪些)账户的借方、哪个(或哪些)账户的贷方;
第四,确定应借应贷账户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2、格式和要求
第一,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该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⑹ 企业接收委托贷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
收到利息: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到期未收到利息,冲回处理: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委托贷款-利息
⑺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⑻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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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⑼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