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会计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特点主要包括现金流动性风险、会计核算工作风险、费用控制风险和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现金流动性风险、会计核算工作风险、费用控制风险和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
一、我国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会计操作缺乏规范化
目前,保险公司采取的赔付方式主要是先收取保费,而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间隔的时间都相对较长,因此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均匀分配各种效益的情况。在各个保险公司中,一般是由总公司将会计人员委派到各个分公司中,而这些委派人员的物色,则还是通过分公司进行决定。且委派人员的各种待遇和福利,均是由分公司进行决定,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会计人员的操作能力急剧下降。同时,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保险公司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预期能力,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就会大大增强,因而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获取一些不真实的财务信息。另外由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缺乏一致性,在处理财务工作的过程中,就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且做出的判断也容易出现失误,这就给保险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资金运用缺乏合理性
在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中,一般资金风险主要指的是划拨和运用保险资金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使其缺乏有效的增值利用。通常资金风险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投资方面还存在期限短、品种单一以及工具稀少等缺陷,因而导致了资产与负债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二是在执行核赔核保制度的过程中,不够严谨,容易出现逆向承保、通融赔付的情况。三是运用保险资金的的方式单一,且渠道也较窄,一般都应用于证券买卖以及银行存款等。四是保险公司一般通过集中管理的方式,对保险资金进行管理,但是在一些分公司中,由于经常出现多头开户、分散资金的情况,这对资金周转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公司的运营成本以及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从而使其经济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缺乏充足的提存准备资金
一般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人需先支付一定的保费,如果处于生效期间的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人出现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此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因此在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之后,保险公司为了确保有充足的赔付资金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就会准备一定的提存金。但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还缺乏较为充足的准备金,这给保险公司的偿付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且在发生了客户退保的情况,其自身对于财务情况也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
(四)监督机制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目前保险公司在分析财务情况的过程中,通常是通过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报告来进行的,这些资料中,包含了保险公司的亏损与盈利情况,以便为公司的管理者以及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及时的了解,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的制定出方案加以解决。但是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逃避惩罚,或者伪造经营业绩,就会做出一些掩饰财务报告的行为,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制定出了一定的监管制度,因而使得信息的流通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对于有效发挥财务风险管理的作用是非常不利的,因而在管理上还存在较多的漏洞。
二、我国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改进对策
(一)规范会计核算操作
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的依据就是会计核算,且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主要是监管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保险公司在改进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会计核算操作加强规范,同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财务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这样才能不断的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以及管理水平。同时还应让财务工作人员树立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在管理和统计数据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严格进行。另外财务部门还需对公司的负债率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公司的负债率和现金流。
(二)加强管理资金运行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运用资金的过程中,还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管理运行资金,并对资金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一般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对资金进行决策投资,同时安排专业的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小组,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及资产分配做出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工作人员的岗位权限进行明确,且在运行资金的过程中,需要将管理与操作分开,这样才能促使资金风险有效降低,从而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另外还需要执行资金托管机制,对于托管的双方,必须将法律关系明确清楚,要相互写作进行资金的运行,这样才能达到改进财务风险管理的目的。
(三)健全财务监管制度
在改进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管理的制度加强建设,这样才能确保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能够有效的、合理的防范和规避各种财务风险。而保险公司还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发展与经营的情况,建立一定的会计工作流程以及财务监管制度,同时加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保险公司在对财务风险加强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财务主管部门还需加强管理总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财务情况,在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和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规避财务风险,从而达到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四)加强内部控制
在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内部控制指的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机制,而加强内部控制,则能确保财务风险有效的降低,从而达到财务管理强化的目的。保险公司在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的过程中,必须将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情况以及收入情况如实的反映到财务报告中,并且要对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估,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降低财务风险,从而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并对会计核算的工作进行规范。也可组织一些专家预测和评估财务风险,这样就能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从而避免发生较多的财务风险。
(五)加强建设信息化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推广和使用计算机,并且要不断的加强建设财务管理系统,并对预算的执行、编制以及考核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这样既能够降低人力成本,又能提供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因此在财务风险管理改进的过程中,加强建设信息化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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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
保险公司基本会计处理: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
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
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3. 保险企业会计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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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1131│ 预付赔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1142│ 存出保证金
13│1191│ 其他应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摊费用
17│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1601│ 固定资产
19│1602│ 累计折旧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1701│ 无形资产
23│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1811│ 抵债物资
26│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资金
29│2111│ 应付手续费
30│2112│ 应付佣金
31│2121│ 预收保费
32│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2132│ 存入保证金
35│2141│ 应付工资
36│2142│ 应付福利费
37│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2145│ 应付利润
39│2146│ 应交税金
40│2149│ 其他应付款
41│2151│ 预提费用
42│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2171│ 保户储金
45│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2221│ 长期借款
50│2231│ 长期应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转金
│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3101│ 实收资本
53│3111│ 资本公积
54│3121│ 盈余公积
55│3131│ 总准备金
56│3141│ 本年利润
57│3151│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8│4101│ 保费收入
59││ 分保费收入
60│4103│ 追偿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资收益
71│4303│ 汇兑损益
72│4311│ 营业外收入
73│4401│ 赔款支出
74│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4403│ 满期给付
76│4404│ 年金给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费
79│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4431│ 手续费支出
82│4432│ 佣金支出
83│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4451│ 营业费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4512│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92│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4601│ 营业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税
96│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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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4.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账务处理:
1、资产损失时:
借: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针对购入时有进项税的)
2、保险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5. 保险公司的会计工资待遇怎么样
1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2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的损益保险业财务名词:再保险业务收入、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总准备金、存入(存出)分保准备金保险企业会计的特点:一”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保险公司保单的有效期与会计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二保险利润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减当年支出后,再调整年度的计算。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而在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费是按“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处的各年灾害损失的平均数收取的,而赔款支出是按当年的实际损失支付的,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各年很不平衡,从而使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年度间相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各年的保险利润只有相对的可比性。三年终决算时保险业核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而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特别是各种可实地盘存的资产,需要核实其实存数。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年末无须核定;另有一部分投资,由于其投资收益在年终时已基本确定,因而不必作为决算时的重点。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等。其中未决赔款的估算比较困难,特别是涉及到责任范围、损害程度的比例存在争议或最后由法庭判决等情况时,往往要经过时间,因此负债数额的估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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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公司会计具体都做什么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再保险合同的核算,保险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外币交易的核算,金融资产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金融负债的核算,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有从业资格征书即可上岗,具有中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法知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坚持原则。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7. 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企业核算的区别|
1 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2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的损益 保险业财务名词:再保险业务收入、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总准备金、存入(存出)分保准备金 保险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 ”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保险公司保单的有效期与会计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二 保险利润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减当年支出后,再调整年度的计算。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而在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费是按“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处的各年灾害损失的平均数收取的,而赔款支出是按当年的实际损失支付的,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各年很不平衡,从而使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年度间相很大。因此保险公司各年的保险利润只有相对的可比性。三 年终决算时保险业核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而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特别是各种可实地盘存的资产,需要核实其实存数。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年末无须核定;另有一部分投资,由于其投资收益在年终时已基本确定,因而不必作为决算时的重点。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等。其中未决赔款的估算比较困难,特别是涉及到责任范围、损害程度的比例存在争议或最后由法庭判决等情况时,往往要经过时间,因此负债数额的估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