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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会计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1-08-16 15:46:44

『壹』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有哪些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注册会计有责任吗扩展阅读: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贰』 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叁』 公司注册用我的会计证,如果公司出事我有职责吗

不是法人又不是股东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和公司最多就是薪酬关系
但是公司法上有关财务一类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肆』 注册公司时的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财务负责人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3、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4、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5、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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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工作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财务负责人

『伍』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3、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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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

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

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

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陆』 公司注册的会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罚"。在实践中,当事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在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尤其是各个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的情况,加重了行为人的处罚负担,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人胁迫而违法,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告诉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行政责任。一方面,如行政机关处罚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就应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还注意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在我国,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目前,在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二是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关于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惩治 修订后的《会计法》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作为惩治的重点,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操作性。 (一)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与前等同。 2、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犯罪单独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 (四)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的领导人。 (2)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三、违反《会计法》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 1、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于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柒』 会计从业资格证给人注册公司有责任吗

  1. 如未在该公司任职,可构成为他人(注册公司人)虚构条件注册公司责任。

  2. 如未有因提供会计服务而导致他人损失的后果,上述责任很轻。

  3. 法律责任的大小是以造成后果的大小来决定的,故所及行为最多可能为工商局发现后致函会计主管部门(财政局给予批评)。

『捌』 注册公司时的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财务负责人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善涉及会计工作的经济业务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内部缺陷的建议。

2、负责单位财产和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财产盘存,并完善保管,使用,维护,补偿,报废,报告损坏和人员调动及调动制度,确保账目一致的。

3、始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依法治财。

4、负责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并参加会计师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5、当会计或出纳员从该职位调任时,他/她应负责监督和付款。

(8)公司注册会计有责任吗扩展阅读:

财务负责人工作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玖』 公司注册时的会计人员责任

我们公司是刚注册的,我是这的会计,注册公司只要企业法人的一些证件,不需要会计人员的,如果你是负责这个公司的会计,只有在申请一般纳税人时才用得着你的会计证,主要用他去确定以后的企业开票员是不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还要进行开票学习,其余的地方不用会计证.
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是老板自己办的,用不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我们这边时这样,如果你觉得还不清楚,可以问一下你们那里的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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