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亏损总公司会计分录
⑴ 总分支机构的年末账务处理
1,总公司在划拨费用时的账户处理: 总公司借给分公司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月末,合并报表,其他应收与其他应付抵消,分公司收支实际列。 2,年末总公司盈利1万元,分公司亏损20万元,一般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由总部汇总申报,盈亏互抵。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因此,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单独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新法则是以法人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纳税
(一)企业法人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二)自然人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
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分公司亏损总公司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⑶ 请教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 发放工资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保险 贷:应交税金--个税 贷:现金 分公司: 1、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发放工资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和总公司数字一致) 缴纳保险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⑷ 分公司12月份利润结转到总部如何最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一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⑸ 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谢谢
如果是在异地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都办理了)的话,我建议你还是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是应该有财务报表,在所在地申报税款(发票肯定自己开),其利润年底上交总公司,也就是说他的所有者权益年末为零,但是中期的各项收入费用以及税款都应该按子公司一样处理。这样的话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⑹ 分公司注销后,分公司的亏损,总公司如何记帐呀
因此,分公司的会计科目余额(含亏损),应当按照余额数额计入总公司相应的会计科目中。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之间的往来帐目余额应当核对一致,相互抵消结零。 2.子公司清算后,母公司应当按照收回的投资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分公司确实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税务机关认定的只是独立纳税人而已,并非表示其具有独立核算的资格。这是两个概念。 某些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分公司按照独立核算管理,但这也并不表明该分公司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独立核算企业了。 因此,对于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被注销后,所需进行的帐务处理,你可参见正文中的第1点处理。说的白一点就是,除往来款(含总公司划拨分公司的经营款)以外,将分公司的会计科目余额全部计入总公司对应的科目中。
⑺ 分公司注销余额合并到总公司,会计分录怎么做
分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
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累计亏损,则是贷方)
贷:应收账款
分公司结转后账面应该全部结清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
未分配利润(如果是亏损则是借方)
(7)分公司亏损总公司会计分录扩展阅读: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⑻ 请教: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如何帐务处理
1、分公司是独立法人的: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并对损益确认,在投资收益里面体现。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一并冲减结转。
往来账也要清理,不能收回的计入坏账损失
2、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⑼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税务上是比较难处理的。(但我怀疑你的表述的问题,应该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