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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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企业会计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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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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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1131│ 预付赔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1142│ 存出保证金
13│1191│ 其他应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摊费用
17│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1601│ 固定资产
19│1602│ 累计折旧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1701│ 无形资产
23│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1811│ 抵债物资
26│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资金
29│2111│ 应付手续费
30│2112│ 应付佣金
31│2121│ 预收保费
32│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2132│ 存入保证金
35│2141│ 应付工资
36│2142│ 应付福利费
37│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2145│ 应付利润
39│2146│ 应交税金
40│2149│ 其他应付款
41│2151│ 预提费用
42│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2171│ 保户储金
45│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2221│ 长期借款
50│2231│ 长期应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转金
│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3101│ 实收资本
53│3111│ 资本公积
54│3121│ 盈余公积
55│3131│ 总准备金
56│3141│ 本年利润
57│3151│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8│4101│ 保费收入
59││ 分保费收入
60│4103│ 追偿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资收益
71│4303│ 汇兑损益
72│4311│ 营业外收入
73│4401│ 赔款支出
74│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4403│ 满期给付
76│4404│ 年金给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费
79│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4431│ 手续费支出
82│4432│ 佣金支出
83│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4451│ 营业费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4512│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92│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4601│ 营业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税
96│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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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C.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有哪些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
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D. 保险公司适用会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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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公司业务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正因为存在差异,才使得大千世界五彩缤纷,无奇不有。“差异”并不是贬义词,而是中性词。因为会计准则的差异是各国(甚至一国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长期的历史、法律、文化等背景不同造成的,所以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
1、制定会计准则的环境差异
会计准则这样一个概论。首先是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因此,判断一个国家会计发展水平的高低,不能简单地用技术标准衡量,还要看它是否与会计环境相适应。会计环境包括市场发育程度、会计监管体系、法律环境及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市场发育方面,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企业间的交易不十分规范,关联交易较多,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因而对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事项,我国没有选用国际上通用的公允价值记账,而是采用了较为谨慎的做法,按账面价值处理,并将由于债务重组获得的利益记入资本公积而不是作为收益人账,以免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会计监管方面,我国国家和企业内部的各种监管机制仍不完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等外部监督机制都有待加强,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有待改善。法律环境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生长背景与中国法律传统存在着矛盾。无论是从国际会计准则所依据的概念和假设来看,还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形成过程看,国际会计准则是以英美国家的会计模式为蓝本的。
比如,会计目标的界定,强调满足投资者和债权入的决策需要,而不是其他国家所侧重的考核管理责任,政府监管;在会计准则的实施上,更多地依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对照和解释;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倾向于公允价值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测定、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从我国会计实践来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从法律传统看,我们更接近于成文法,几乎没有依赖律师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传统。
由此看出,要将会计准则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一整套市场经济会计惯例与中国会计规范、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是需要很长的时间、要做出很多努力的。
2、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差异
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即为谁服务,要达到什么目的。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其目的是唯一的,就是通过财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服务的。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公平竞争。这种竞争首先是资源的竞争,而最稀缺的资源是资本。投资者的资本是有限的,而市场的需求是无限的。为了把稀缺的资本配置到效率更高的地方,就需要会计准则为资本市场服务,即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以使他们作出更有效益的投资决策。这就是作为民间组织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目的。
中国搞市场经济时间不长,正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资本同样是稀缺资源。市场已经在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这是历史的进步。但同时,资源配置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完全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了中国会计准则服务目标的多元化;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前两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根据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会计体系。
因此,服务目标的差异使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会计体系方面难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完全一致。
3、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
现阶段中国会计准则实际上是准则与制度并存的规范模式。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与事项)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引用的概念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会计问题作出处理的规范。会计制度则不同,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门、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
一方面,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非上市企业在相当时期内仍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另一方面;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各自行业的会计制度,会计口径不统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低。
西方一些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虽然由有关职业团体制定并发布会计准则,但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所不同的是这种会计科目体系是公司自行制定的,属于公司内部核算制度。我国目前将会计制度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条件还相差甚远。随着会计科目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将来可能会形成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制定或者由中介机构制定会计制度。但目前还不宜确认,因为准则和制度的差别在很多方面无法消除。准则和制度有可能会长期并存,从而成为中国特色会计的重要内容。
4、业绩评价体系导向的差异
我国企业一直以来都对利润指标非常重视,在会计准则制定中更注重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及配比,利润表导向明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一直都突出利润指标,利润发展水平比现金流量变化更受重视。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配股、发行债券时,我国法规都对利润率有专门规定,更加凸显了利润指标的重要性。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重点是资产负债表,更加重视资产、负债的定义和反映,其提供的信息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我国现行的侧重于利润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关注资产负债表是两种不同的观点,遵循的会计原则不同,因而我国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方面自然难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致。
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所确认的会计准则,就其内容而言。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共性是指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都有相通之处,即会计技术方面的准则体现着会计准则的自然属性。特性是指反映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只适用于特定的社会制度,具有社会属性。不论国际还是国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都会存在。现在不是消灭差异(也消灭不了)的时候,而是应该认识会计准则的差异:“差”在何处,“异”有多大。从而在进行决策分析时,予以剔除或调整,以兔导致错误的决策。完全消灭差异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努力缩小差异。不能说有差异就是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就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差异一般不是会计差错,更不是会计造假,两者有质的区别。
四、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就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而言,目前争议颇多。一种观点主张拿来主义,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直接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的会计准则即可,没有必要另起炉灶,不用太多考虑中国特色,故埋怨目前国际化步伐太慢;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认为由于我国环境条件制约,国际化步伐不宜过快。不应该盲目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某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应该与时俱进,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适时地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使得会计准则在适应经济环境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那么,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实施,鄙人比较偏向于第二种观点。我们既要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又不能操之过急。
我们之所以积极推动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是基于为外资进入中国消除商业语言上的障碍,以促进中国经济建设发展的考虑;之所以明确反对在会计标准国际化问题上操之过急,是基于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环境尚未成熟,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一旦失误将付出巨大代价。鄙人认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问题上不应急功近利,但这并不是否认会计标准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内在要求,大势所趋。而是在坚信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是未来会计标准发展方向的同时,又更深刻地认识到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各个国家会计标准之间的充分协调,任重而道远,而绝非朝夕之间。这说明,研究中国会计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否则就会南辕北辙,事倍功半。
对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
1、必须对自己有全面的、系统的和清晰的认识。并不是先进的东西都适用于我国;在吸收借鉴先进的会计理论、方法时,在加速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中,还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特色。任何会计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土壤成长起来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生搬硬套解决不了问题。中国的国情比西方国家更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会计发展不能一味地强调国际化而忽视本国的特色;但过分强调本国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又会阻碍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我们必须要认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2、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的地位和处境很不相同。在发达国家尽享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却饱受贫穷落后之苦。国际会计准则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它获得外资的同时,也要以开放市场、损害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代价。在利益权衡下,必须作出趋利避害的抉择。在照顾国情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与全球化会计准则、国际惯例相协调。
3、国际会计准则在内容上很难统一各国会计的固有差异,无法满足各国财务报告提供者及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因此,不会有任何一个国家不折不扣地执行国际会计准则,而更多的是采用实用主义态度。
还应看到国际会计准则是相对的,按目前的情况看,它最多只能在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统一使用。由于各国会计环境差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试图以一套国际会计准则应用于世界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企业,还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
最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代表了一种趋势并且将成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既要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实施会计准则国际化,并将其纳入国家会计法规体系。
五、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建议
由于我国的会计环境与国际会计准则针对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背景存在差别,在国际化进程中,要求世界各国采用一套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不现实的。认为应分阶段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至少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的差异及其性质和程度,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析。对于上市公司可以分为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公司,对于海外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同时采用按本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两套财务报告;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建议积极促进与国际惯例的协同,甚至直接采用国际惯例规范的相同的会计原则,或者按本国会计准则编制报告,但要适当披露本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主要的财务数据及比率;对于非上市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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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新会计准则在投资方面的变化对于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
6月4日 20:16 主要变化是关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里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但同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旧制度里,“控制”的情况要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制度里,只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另外,还有一个不同之处,采用权益法和算时,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旧制度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G.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是哪个部门下发的有说财政部的,财政部下发文件都有文号这个没有,求大神指点
由于每个公司的政策不一样,建议直接拨打投保公司电话咨询
H. 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就是配套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原则性的东西,《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化的东西。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2、计提地方教育附加,用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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