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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乱调账违反会计法吗

发布时间: 2021-08-15 02:45:44

1. 某企业负责人多次授意会计机构负责人设账外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据《会计法》,向企业负责人多次讲明私设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第61页,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赢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中第一小点是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第二小点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选项D属于后者而非前者,所以不选。

2. 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3. 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第一个问题:
(1)出纳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张某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违反《会计法》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4)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该企业负责人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违反《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个问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 违反会计法就是违法吗

就是违法。
违反会计法有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请看《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什么不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会计法规定的是企业间往来,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体

5. 涂改公司财务账,违反哪条法律规定

违法要涉及财务额度和影响范围的,够不够成违法要看案件性质大小,但至少这已经违反了会计法规

6. 会计私自调帐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调账倒没什么,主要是这个不能是假账,如果是为了改正没什么。

7. 设置外账算不算违反了 会计法 关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规定

肯定算。。。

处罚
1责令限期更改正
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
2 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
3 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出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哪几种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界定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指导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最终使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是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利武器。但是,从1980年发布《会计法》以来,至今尚无一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受到制裁。无人违法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事,但另一方面,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和人却不在少数。这是因为,《会计法》的条文中对什么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不明确,如何制裁没有界定,这也是以往《会计法》的不足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不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的企业和个人不在少数,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与企业会计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分歧很大。这其中有很多分歧是对会计制度的运用有关。哪些是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哪些不构成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往的法规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次修改的《会计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其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折旧的计提标准和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法;应付债券的折价和溢价的摊销和方法等。

其二,虚列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收入调节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一些企业最经常采用的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手法。个别企业领导为了粉饰经营成果,提高收入,不是积极开拓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而是在账本上做文章,将一些尚未实现的合同收入,甚至协议收入,都做为当期的收入纳入账内核算。有的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列收入。还有一些企业领导,为了小集团或者个人私利,隐瞒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不纳入账内反映,逃避税收,甚至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还有一些企业,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其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随意性很大。如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因素发生改变,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个人的利益等原因,利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企业的财务成果。对待摊费用的摊销和方法、利息费用的计提与摊销等进行调节,当期多摊待摊费用,少计利息等方法,少列成本。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达到调节经营成果的目的。

其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有的企业领导为了个人荣辱,或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如在计算利润时,将应计入利润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在内,或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不计算在内,而将费用等却计算在内;或对采用长期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随意改变,以此调节利润,甚至编造虚假的利润。

其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如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随意改变会计报表项目的内容,将一些应当分列项目反映的内容,合并成一个项目,使报表反映不清晰;或者改变其列示方法,把应作为资产备抵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在负债或权益项目反映等。这些也都是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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