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问题会计有责任吗
人转到公安系统去了,说明问题有点严重性,从外贸公司上班且搞财务来看,可能涉及出口退税骗税。如果平时没有发现你老婆很多钱的话,那么一般是经办人,大的责任应该是老板,检察人员对情况了解后就会给回来的。
请律师才见到人,这个是真的。
『贰』 有公司己黄了,但是财务有问题会计,和法人有责任么
一般从法律上认为,企业的基本上所有对外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一任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有是有关系的
『叁』 我是一名会计举报我的公司我有责任吗
1、如果是涉及公司买卖发票及公司做假账问题,一般是老板与财务主管负责;
2、如果假账不是你做的,跟你关系不大;应有财务主管负责;
3、一般做假账的公司都不是很大,涉及的资金不多,就是犯罪也不会是大罪
4、会计只是为了生活而承担部分工作,法律对这块有例外(依据涉案金额大小)
所以,不要惊慌,兵来将挡,安心做好自己的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工作就可以啦。
『肆』 如果公司财务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单位行由单位负责修改
违行恶劣纠违行区主要责任或要责任追究责任
『伍』 我是公司会计,我们公司有出纳,如果查出帐上出现了问题应由谁来担责任
严格地说,出纳会计辞职交接死要清查经手的账目的,尤其是出纳,更应该是仔细查账的
2)照理来说,作为内部控制,也应该是经常(比如每季度)对哥哥会计出纳的帐都应该进行复查的,打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是干这个事情的,小公司由主管会计的公司老总来检查
开了发票没?开了就肯定要做帐。
没开发票的收入,推给老板就是,说你从头到尾不知道这件事。
就算查到了,小公司一般也不会找会计的麻烦,只会找老板的麻烦。
不用担心。
但如果公司很大,你又是主管会计,金额又大,动不动就是几百万销售额被隐瞒。那就最好不要做了。
『陆』 公司出现问题,财务人员要担责吗
公司出现问题,财务人员是否担责,还要看是什么问题,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财务人员没有遵照执行就承担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出现问题,你作为出纳来讲,不承担责任。
『柒』 公司会计有大责任,会有法律责任吗
偷税漏税需要做假账吧,你不能把真账本给人家税务局拿过去呀,看看这几年的虚开增值税的大案,应该有点害怕了吧。公司做的好多违法的事情最后都是会计背锅的,有没有。
『捌』 公司出事了会计有责任吗
按<会计法>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只要向上级提出过不能执行(有人证明或证据证明提出反对意见)基本不负责任.
『玖』 公司以前的账务出问题了,谁负责
法律规定是谁做的账谁负责,但现在很多老板根本就不管这个,都是他说了算,如果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只有你自己调一下了
『拾』 单位账目有问题,比如偷税什么的,会计会承担什么如果以前的会计账目有问题,新接手的付责任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和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和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销毁、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和本法规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为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由前款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为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势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职、撤职、调离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人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