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车交交强险会计粉绿
管理费中的财产保险费
② 交纳交强险走什么会计分录
1、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且每年都要交,只能记入当期期间费用,而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2、会计处理中,车强险应该记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明细科目,按交纳的交强险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计入“管理费用-车船税”,按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3、购车所支付的交强险金额不大,一般是直接列入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是无需做入“预付账款”科目中的。 如果是商业险,那么金额是比较大的,建议做预付账款再在每个月进行分摊入管理费用 。
(2)公司给车交交强险会计粉绿扩展阅读: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③ 公司车辆交强险进什么科目
交强险计入什么科目
问:车辆交强险属于什么会计科目?答:1、交强险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管理费用-保险费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因为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
问:买汽车交的交强险,车般税,商业险都记入哪个科目...答: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用-车船税
问:购置车辆交强险、上牌费、行驶证费用、购置税等分...答:购置税和上牌费,一次性缴纳,应计入固定资产。行驶证费用和保险,应加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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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汽车交强险 会计分录
营改增跟交强险没有什么关系。
支付交强险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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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车辆强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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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做会计分录的规定如下:
一、车辆强险及车船税都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
1、给保险公司支付车辆强险费(计入财产保险费中)时
借:管理费用——公司经费
贷:银行存款
2、交纳车船税时(车船税应交税务部门,保险公司只是代收代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二、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6602号“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2、车辆强险费属于由公司统一负担的财产保险费中的一种。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车船使用税与税务部门发生结算关系,在交纳前应先计提,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交纳时再冲减负债。
⑥ 交强险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中,根据车辆具体用途,车强险应该记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保险费”明细科目。
按交纳的交强险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计入“管理费用-车船税”,按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保险费 .
借: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⑦ 公司厂部车辆的交强险、车船税入什么会计科目
交强险不是税,是保险,会计处理中,交强险应该记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明细科目,按交纳的交强险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计入“管理费用-车船税”,按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7)公司给车交交强险会计粉绿扩展阅读: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