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实务
Ⅰ 营改增会计处理实务最好能有,营改增之前的和营改增之后的案例
营改增之前: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3%
营改增后: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0/(1+3%)*3%
其他的与原来一样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账务核算,较之前的营业税时期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预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因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也需要确认增值税,这可能会产生重复计提增值税的问题。另外,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财务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以及准则对于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导致账务处理较之前更为复杂的因素。
Ⅲ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什么影响
房地产行业税负或下降15%,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行“营改增”后,可以为多数房地产企业减负。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的增值部分为计税基础,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解决了生产链条中重复计税的问题。
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营业税平均比例为5.5%,“营改增”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务成本纳入抵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均为11%。
经测算“营改增”前后的均衡毛利率约为56%,即当毛利率水平低于56%时,“营改增”将改善企业毛利水平,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毛利率均在均衡点以下,因此,“营改增”对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起到了减负的效果,但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3)营改增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实务扩展阅读:
营改增之后对二手房交易者的影响:
通过营改增实现减负的不只房地产企业,还有二手房交易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且即便税率相同,由于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计税依据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实际税负还会略低。市民出售购买两年内住房,如果销售额总价100万元,本来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现在按增值税算,把100万元视作含税销售额;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100÷(1+0.05) =95.24万元,即4.76万元是应缴纳增值税额,相比原营业税征收办法少了0.24万元。
Ⅳ 营改增总公司怎么做账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确认销项税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Ⅳ 房开企业营改增后新项目预收售楼款预缴增值税和确认收入后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其实增值税是不用计算的,直接在做营业收入时做应交增值税即可。借款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贷款为银行存款。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Ⅵ 请问下关于营改增账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A公司为xx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C公司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C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D公司
Ⅶ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的账务处理怎么算
Ø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Dr. 开发成本
Cr. 银行存款… [土地出让金合同总价、契税……]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业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11%,在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时逐步处理;
建立备查簿(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
Ø 产权移交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当期房产销售相关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冲减营业成本
Dr.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按规定计算出的可转入本期抵减金额]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复核和登记备查簿(销售和未售建筑面积,本期、累计、尚待扣除的土地价款,本期、累计、尚可抵减销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
(7)营改增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实务扩展阅读: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
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
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Ⅷ 营改增后,自建固定资产中动产和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一样吗
你好!
一样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如有疑问,请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