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无偿划转房产会计处理
Ⅰ 请教: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作为减资或冲减资本公积的处理似乎有点简单粗暴,如果被划转方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划出资产的净值,账务处理就没法进行了,实收资本总不能为零或负值吧。感觉还是作为捐赠比较合理些。
对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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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Ⅲ 两个公司间,固定资产无偿划转调出会计分录怎么写
1、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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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Ⅳ 母公司将子公司对孙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均为成本法),问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好像是财物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吧。
Ⅳ 子公司无偿划拨固定资产给母公司应该如果做帐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的。
你的补充问题,你所想的是不可以的,那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如果不这样,那才是大问题了,税务不会不理不睬的。
Ⅵ 请教: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Ⅶ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财务和税务分析(案例)
1.甲公司以高尔夫球场的账面净值对乙公司增资,变更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变更30日内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土地增值税方面:
尽管高尔夫球场是甲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就并未触及“财税【2006】21号”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小道消息说,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出新政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你这种情况不再暂免。请抓紧操作。
3.企业所得税方面:
甲公司视同销售和成本都是净值,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
很多人担心税务局会责令甲公司按照高尔夫球场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这是《征管法》对关联业务的处理要求。实务中,因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这种增资(增加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划转”,属于“有正当理由”、“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局一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过一单:母公司以一大块土地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按账面净值处理了,而这块地的公允价值少说也有30亿。
再者,税务局不太关注国有企业的涉税问题。
4.契税方面:
“财税【2012】4号”:将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增资于其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如果你的高尔夫球场也算不动产的话,可以适用该条。
注意,所有的“免征”都要税务局事先备案(跟审批没有本质区别,你要写一份备案报告给你的征管局,他会在电脑系统中处理,区县级税务局批准后征管局会通知你)。
5.营业税方面:
“财税【2002】191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不征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征收,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备案。但去年实际操作时,征管局还是要求写进了《备案报告》。写就写吧,反正最终结果不交税就行啦,呵呵。
Ⅷ 同一控制下股东无偿划拨子公司固定资产给另一家子公司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问题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的。
你的补充问题,你所想的是不可以的,那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如果不这样,那才是大问题了,税务不会不理不睬的。
Ⅸ 母公司资产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后,母公司与形成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如何处理
母公司资产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后,其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母公司在资产清理的过程中与其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应一并清算,办理会计核算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