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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财务负责人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8-17 05:29:30

A. 论述《会计法》中对企业财务要求

第一章总 则 >>返回页首<<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资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 计 核 算 >>返回页首<<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输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俄语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 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向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返回页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 计 监 督 >>返回页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招待的朴互监督、朴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 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 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 位的下列实施监督:
(一)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返回页首<<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 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阳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返回页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诉;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沿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俄语、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返回页首<<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

B. 目前我国施行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我国施行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有: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历年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现在会计从业的话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是会计需要每年继续教育,财政部规定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能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风险的话记住不要虚开发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做账,工作可以不要,但是涉及到触犯法律,最后承担责任的是你自己。
至于法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62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D.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有哪些

第一节财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培训,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能胜任财会工作。

二、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发挥财会人员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热爱财会工作,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

四、按照国家、试验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要按规定将其经管的凭证、帐簿、款项及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第二节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主管会计的岗位责任

1、保证本公司会计核算的全面、及时和准确性,对产品定价、产量决策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有效的管理会计依据,负责为新上项目或贷款编制财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负责预、决算方案的编制;2、保证本公司各项上交税金的合理性,依法及时上缴各种税金,杜绝罚没性支出;3、保证本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杜绝资产的内部跑漏现象;4、保证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财务服务;5、负责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审核

二、会计的岗位责任

1、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收入、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保证资金预算的正常实施,并对预算超支负直接责任;2、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帐、结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向税务、财政和统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3、按照财务核算体系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全面、清晰、准确地进行成本、费用、收入、利润、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量的核算,并定期上报相关的核算报表;4、定期进行公司、部门、产品和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的比较和分析,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财务分析数据。

二、出纳的岗位责任

1、按照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帐、结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货币资金核算管理的规定;4、协助会计做好相关的财务工作。

第三节会计人员的权限

一、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公司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二、会计人员对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应负连带任。

三、会计人员有权参与编制财务计划,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财会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对超出公司或部门预算的费用和成本支出,有权暂停付款,并向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E. 会计法规定。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是“或”不是“和”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F. 国家对企业财务负责人有没有规定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性质、规模大小、管理要求及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影响,上述规定并未得到完全执行,私企及小微型企业对会计的任用更是混乱。

G. 聘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服务的专业度方面
个人兼职会计大多数都是刚毕业没有几年的学生或者已经退休的老年财务人员,前者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各个地方的财税法规和报税都不了解;后者虽然工作多年,但是他们多年来专注于他熟悉的行业和地区,无法对于新的财税政策和您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优质的记帐服务,再加上年龄的原因、身体上病痛也使他们对记帐工作力不从心。他们都没办法给一个企业提供真正负责、有效的财务服务。并且很多时候一个个人的兼职会计手里有好几家企业,他们个人精力有限,再加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往往使记帐工作漏洞百出,使企业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经常发生因违反财税法规而被罚款的情况。这都是由于私人兼职会计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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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保障方面
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专业代理记帐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某代理记帐公司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帐单位负担。代理记帐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代理记帐公司还负有为您的企业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政府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服务机构代理记帐。” 关于代理记帐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做帐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聘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注意什么事项】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上面的规定,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进行记帐、报税等等财务活动是违法的。
四、企业经营发展方面
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与企业的财务密不可分的,企业的发展和良好经营需要财务人员给予专业的支持和咨询,好的财务可以帮助企业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这些对于企业非常重要,但是一个兼职财务是无法给予企业任何的专业帮助,更谈不到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企业会计核算正在逐步规范,并考虑到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不设会计岗位,其会计工作由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做帐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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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有着巨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性,有碍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并且使用个人兼职会计也不符合《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上面的规定。因此,企业应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服务机构。慧安中心忠心希望:您用最优惠的价格,享受到最专业的优质服务。用上海慧安专业的代理记帐服务,为您最大限度的节约成

H. 想请教各位一下,财务负责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会计法对财务负责人的要求扩展阅读: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五、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八、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九、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I. 《会计法》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

3对,有会计证,从事工作三年以上就可以了。

J.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3、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4、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10)会计法对财务负责人的要求扩展阅读: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作用:

1、强化会计核算,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利用价值形式和专门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核算,既对已发生的经营业务进行反映,也为未来经营进行预测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企业效益。

会计监督是指利用货币计价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在利用价值指标进行货币监督的同时,也要进行实物监督,以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做好会计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

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根据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经营过程及其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而会计分析应当善于运用冈素分析法,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进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善于运用敏感分析,应当事先知道哪一个参数影响小、哪一个参数影响大,影响程度如何,而掌握这些数据对企业经营影响、对企业发展决策都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4、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企业要发展,就要不断推出新产品,就必须进行事前预测,然后才能进行科学决策。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大量会计数据,以及统计资料、业务资料、生产记录等。

5、合理处置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办事效率。

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召开专业研讨会,研究具体工作问题;要制定对会计人员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要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要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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