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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16 16:47:16

❶ 怎样学好财务会计

1、首先要看你的会计想学到什么样的程度。

2、纵向看会计这一门学科,分初级、中级还有高级。横向看,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

3、纵向划分的会计一般是指财务会计。初级和中级的会计不会涉及高深的数学知识,会按计算器,会记公式就可以。高级会计还是需要数学能力的,否则会有些吃力。

4、横向来看,个人觉得管理会计公式较多,只要理解还是很好记忆的,对数学要求不高。其次,会计不是独立的学科,在学习会计的过程中会学习财务管理,微观经济,计量经济学等等貌似不沾边,但会学习到的东西。

5、对此,如果数学真的一塌糊涂,还要系统学习这科的话,应该慎重。会计学科本身无大碍,相关学科多。

6、对于一个励志在财务方面有较高成就的人来说,数学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只是想进入这个职业领域,获得一份比较安稳但不怎么高的收入的话,那么所谓的只用加减乘除的回答也可以。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❷ 运输业会计处理

关于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若干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会计问题,需要通过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会计核算办法)来进行规范。本文试就建立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问题谈几点初步见解。 一、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纽带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基本职能是从事旅客的运送与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表现为一种效用而不是一种实物产品;二是作为劳动对象的被运输或被装卸物无需承运的企业垫付资金;三是生产和消费发生的同时性,没有脱离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实物产品,并不像其他生产行业那样只有生产者完成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后,消费者才能开始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四是对于同一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各种类型的运输或装卸企业来联合完成,从而形成复杂的结算关系;五是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由于以上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交通运输业在资金的分布及其构成、资金的周转过程、成本费用的组成及其收入、成本的计算程序、结算的程序与内外结算关系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特点。 由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无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是无法体现与顾及的。在我国分行业会计制度被废止、实行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下,客观上需要制定能体现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核算规程,来统一规范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 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企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具备制订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的能力,如果由国家来制定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等于给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制定会计政策的蓝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就相对容易些了。并且,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来制定会计制度,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会计问题有了共同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也就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主要内容 1.收入确认。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核算的难点问题是对营运业务收入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对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均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但交通运输业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同时发生,并且一些运输业务(如远洋运输业务)的生产过程比较长,使得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仅从货运来看,可以将与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四个主要过程:(1)签署运输合同,确立供求关系;(2)货物装载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上,运载工具出发;(3)收到运费或取得运费单据;(4)运载结束,货物转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劳务收入应在完成时确认的原则,运输业的营运收入一般也就应在过程全部结束之时予以确认。但由于过程(3)的发生可能在过程(2)之前,也可能在过程(4)之后,并因多式联运的存在,过程(3)与过程(4)发生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从而造成目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按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确认营运收入的做法。并且,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较长,往往会产生业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的问题。例如,远洋运输企业以航次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会产生大量的未完成航次的情况;沿海港口企业以整船装卸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整船装卸的情况。此外,运载工具的租赁经营,例如航运企业的船舶期租与船舶程租是其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极易与一般的资产租赁相混淆,也存在着收入的确认问题。因此,如何能够根据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合法合理地确认营运收入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难点问题。 2.运输款项的结算。由于对于旅客、货物的运输,通常有直达、非直达、联运、合作等多种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多种方法;对于企业的营运进款则要通过内部或外部的站点、港口或代理单位向货主或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仅从水运企业来看,一个港口装卸公司可能有几艘甚至十几艘船舶同时作业;一艘船有一票货,也有数票货甚至有数十票货。面对如此众多的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和船公司,港口企业一般设置几个或十几个营业所,受理托运、提货、计费、开单、收款工作,并由营业所将收取款项及货运票据报送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委托收款和营运收入核算及结算。加之交通运输业的营运区域相当广阔,甚至会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流动,在营运区域的有关点线上,会设有相对独立的单位,相互协作提供服务、代付工资、供应燃材料等,发生各种结算关系。在水运企业的外部,港航之间要发生结算关系,远洋运输企业与国外代理行之间不仅要发生一般的结算关系,而且要发生外汇收支的结算关系。由于结算票证多、结算环节多、结算的内容多,制订科学的合适的会计核算规程来解决及时无误地进行营运进款与其他有关资金的清算与结算问题,也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特殊问题之一。 3.营运费用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在营运费用的确认上具有特殊性。例如,水运企业直接为取得营运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直接费用、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三类。直接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的航次运行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直接费用,港口企业的装卸直接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和港务管理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与运输周转量、装卸吞吐量、货物堆存量等劳务作业数量直接相关,均应当在确认劳务收入的同时,确认为该期或该航次的费用。固定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固定费用在一定生产规模下与运输周转量的大小不直接相关,而与航次时间长短有关。因此固定费用需按会计核算期予以确认,并按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计入航次运输成本。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系指海洋运输企业的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维护费用和内河港口企业封冻期间的费用。非营运期间费用虽然是为获取营运收入而发生的,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无明显的关系,因此一般在发生时即可确认费用,与当期营运收入相配比。如果企业全部船舶、全部码头都进入非营运期,如内河进入封冻期,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都无法经营运输生产和装卸生产,则封冻期间发生的费用归集后须按月计人营运期间,确认为营运期费用的一部分,与营运期取得的营运收入相配比。交通运输企业的期间费用包含营运间接费用,它和管理费用都是为获取营业收入所发生的间接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实现均无明显的关系,因此都在发生时即可确认。两者的区别仅仅是: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原则分配计人各类营运业务和各种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而管理费用无需分配,可直接记人当期损益。 4.成本计算。交通运输业所提供的是一种位移产品,可以以所完成的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港口装卸量等作为统一的计算对象,归结收入与成本、确定营运利润。但交通运输业的生产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受自然影响比较显著,工作条件与运输、装卸的要求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对于不同的运输对象、运输方式、运输手段、运输线路、运输距离、港口或场站位置等,完成同一生产量的耗费是不同的,存在着很大差别。为此,应根据成本控制的需要,从为运价、费率的制定提供依据的需要,来确定成本计算对象。除计算旅客周转量成本、货物周转量成本、装卸量成本之外,尚需计算货种运输成本、航线运输成本、航次运输成本、单车(或单船、单机)运输成本、分作业过程运输成本、分货种分操作过程装卸成本等。交通运输业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包括成本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划分、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办法、成本核算程序等,来适应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为保持运载工具与设施正常营运状态而发生的费用等设备性费用相当多,这些设备性费用以及一些生产人员如船员的工资等,都属于与生产量没有直接关系的固定性费用。即使营运过程中的燃材料消耗,也不是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例如,航运企业船舶运输耗用的燃料,仅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不属于与运输量直接相关的变动费用;并且船舶在港发生的吨税、船舶港务费、灯塔费、引航费、拖轮费、码头费、系缆费、停泊费、检疫费等港口使费,都是属于与航次相关的变动性费用,而与运输量并不直接相关。在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费用中,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相对较少,这与工业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具有较大差别,并且对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的划分,比一般行业困难得多,但各类费用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交通运输业各种成本的计算与对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管理。 三、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几点建议 1.关于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体现问题。由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而产生资金循环、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或费用结算的特殊性,是单独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首要因素。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具体会计准则,对于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即使将交通运输的营运业务作为劳务,也只是作原则规定,如何通过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将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会计的特点体现出来,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交通运输业的会计理论研究。例如,关于收入的确认,通常是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的,这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截然分开的行业来说似乎是可以了。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行业来说,仅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的角度来研究还不够;如果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研究,许多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在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分开的一般行业,从商品或劳务接受的角度来看,消费的开始,必然是提供方生产的结束,也就可以根据商品或劳务接受方能否开始消费来确认收入。同理,对生产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的交通运输业,可以在生产过程开始之时确认收入,因为此时运输或装卸劳务接受者的消费已经开始。为此,对于生产实物产品的行业来说,产品生产过程的完成是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对于生产非实物产品的行业即提供劳务的行业来说,也就可以不必将提供劳务的过程是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2.关于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范围问题。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包括的范围,即是按铁路、公路、水路、空路几种运输方式均包含在内的大交通范围来制定,还是分运输方式的小范围来制定的问题。在1992年财政部颁布《两则》、《 两制》时,是分别交通(包括公路与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来制定会计制度,但又包含这几种运输方式来制定财务制度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都要向国际惯例靠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各种运输的经营方式的差异,国家对各种运输方式在管理上的差异会逐步缩小。按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在内的大交通的思路来制定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规程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3.按企业规模来分别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问题。由于公路运输与内河运输的投资较小,经营灵活,在国家对公路、水路运输放开搞活的政策激励下,出现了大量的小规模经营企业。这些企业管理结构简单,会计核算也比较简单。例如,对于收入的核算,常常采用收付实现制,一般没有严格的成本计算规程,只是将一定时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确定盈亏。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则需要按照统一严格的要求来进行会计核算。

❸ 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概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制定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前者称为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后者称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国家统一财务制度 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约束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有必要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统一制定财务制度,作为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依据。按照国家管理经济的传统,且由中国目前经济法规的现状所决定,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除了适用于国有企业外,也适用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它非国有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经济法规的逐步健全,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应要适用于国有企业。

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与经济体制有送密切的关系。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利润分配等有严格规定,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条例》、《成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按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要求,对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逐步建立起了以《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为内容的、新的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其中,《企业财务通则》是基本的财务法规,它规定了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了财务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指导思想以及企业财务目标,也是国家管理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与企业财务关系的法律依据;行业财务制度是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根据行业财务特点制定的,用以规范某一行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包括《农业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另外,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的特殊性,还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制度》。

新的财务制度体系相对于传统的财务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重大改革:一是建立了资本金制度,且贯彻了资本保全原则;二是赋予企业与其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相适应的理账自主权,其中包括筹资权、投资权、利润分配、资产处置权;三是赋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进步、技术创新等必要财力;四是建立了适应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的、新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管理要求。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指标的分解、归口分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信用制度、收账制度、进货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费用审批权限、成本降低指标以及分解等;利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程序、利润分配原则、股利政策等。
http://www.chinesetax.com.cn/Article/Class1149/

❹ 铁路运输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财会/审计] 韩梅 约3242 字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 年2 月15 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许多规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乃大势所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曾明确指出:“新准则2007 年在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后,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措施,2008 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到 2009 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因此,新旧准则并存的格局时间不会太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是基本方向,是大势所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因此,国有企业已站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大门口,一些企业已经逐步开始进行试点。新准则作为经济社会日趋全球化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路运输企业因其自身的行业特殊性质,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才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0 年 12 月2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一、新会计准则中对铁路运输企业影响较大的新变化 (一)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体系取消了原来“现行市价”的计量基础,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新的计量属性。在基本准则当中,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是关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法是资产评估的方式之一,其他几种方式为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现值法和现值法等。按照公允价值法,对资产的评估“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所以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另外,国内评估机构对于公允价值的经验也比较欠缺,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有一定困难。此次引入公允价值,是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二)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刚执行了原会计制度规定的八项准备,现即将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来对所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 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三)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改变。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后进先出”法,保留使用“先进先出”法。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中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企业,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四)债务重组对损益的影响。债务重组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而原来是计入资本公积;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以实物抵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EPS)。 债务重组也是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重组改制、优化资产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债务重组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这一重大变化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引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许多国有企业都持有一定的土地和房产,新准则引入 投资性房地产这个概念,就是为了规范企业持有非自用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以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新准则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要求公允价值的变动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企业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今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将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之中。 (六)增加了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铁路运输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即肩负了政府及企业双重职能,政府补助也成了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原准则并没有相关规范。而新准则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结合国际通行方法,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摊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当期损益。 (七)企业合并及重组并购。合并财务报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财务工作。关于合并的范围,新准则明确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这将扩大铁路运输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准则变化对策建议 显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产生根本性改变,针对这一变革,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做如下准备: 首先,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会计处理的正确、公允。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新准则要求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细化信息披露,强化管理层责任。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新准则的确增加了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但并不是给予企业完全自由,实质是增加了管理层责任。 其次,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强化管理决策。管理层应率先垂范,加强学习培训。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企业管理层的推动,会计标准改革很难取得实效。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层应率先学习领会新准则的基本理念,掌握新准则实施对业务流程、经营决策与经营业绩的可能影响。 第三,必须及时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系统,及时全面地采集新准则需要的公允价值信息、资产市场价格信息、相关市场参数信息,以便按新准则要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事先研究业务流程改造,建立健全适合新准则的会计业务流程,设计符合新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系统。 第四,强化人员素质培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因此,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会计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另一方面,现有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后续教育,对于一部分想要提高专业水准的会计人员来说,如果无法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很难提升他们的会计专业水平,也无法适应未来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其全面实施必将有效地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全面提升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认识到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有序地执行新准则,切不可盲 目实施。

❺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什么

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企业会计制度 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5)铁路运输财务会计制度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基本准则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准则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入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入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算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❻ 运输物流会计成本怎么核算

在生产企业中,物流成本是除原材料成本之外最大的成本支出项目,如今的企业物流管理者通过学习、实践和总结,正在探索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物流成本的绝对数值必然是一直上升的。因为,随着企业通过提高物流服务水平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不断追求,必然会对物流系统注入更大的投资,从而提高了物流成本。高的物流成本是高水平的物流服务的保证,这是物流系统效益背反性的体现,企业很难既提高了物流服务水平,同时又降低了物流成本,除非有根本性的技术进步。但是物流成本上升的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所以物流成本占的比例是在缩小,从而成为经济效益提高的源泉。
一、提高企业的物流能力是获得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企业的竞争能力最终反映在对市场的把握能力和获得客户持续满意的能力。这个能力体现在对市场信息的把握程度和反应速度上,通过对市场先机的把握去创造更大的需求市场。这就是积极的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最终表现是价格,价格竞争的本钱是成本,成本下降的空间取决于物流成本。物流降成本是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这个利润源如何凸现。
要实现物流成本的降低,首先必须了解物流的实际情况,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对物流系统进行分析,有了基础数据,就有了比较基础,就可以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有了比较基础,才可能制定目标,建立新的物流系统。
当前,很多企业的物流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物流的体制:物流系统的规划设计、能力建设、合理化改进、物流运作、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分别由若干部门完成,物流系统涉及成本方面的基础数据很难进行完整有效的统计。这个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现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没有单独考虑到物流成本的问题;
2. 物流成本的各个项目分散在企业成本核算的不同会计帐户中;
3. 从现行的会计系统中无法直接得到各个物流成本项目的金额。
由于难于了解企业物流成本的现状,物流的利润源就掩藏在"冰山"之下,使得企业无法明确目标,无法有效"开发"这个利润源。
企业发展对物流成本受控的要求十分急迫。物流成本受控的基本要求是明确成本现状。而有效把握物流成本现状的基础保障是构建系统的组织。因此,企业物流系统组织流程再造、机构整合,变分散管理物流为集中系统的管理物流,使企业物流真正的系统化。
二、物流降成本是个系统工程,物流系统成本之间存在着效益背反规律
在物流各项功能之间,某一种功能成本的降低,会使另一种功能成本增加。由于构成物流成本的元素众多,各种费用互相关联,工作千头万绪。因此,要想切实的进行,就必须设立工作目标,明确任务,确定工作优先级,以项目管理的方法,有序受控的开展,最终获得系统的利润。
当前,实现物流降成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基础。
三、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
流通领域中的物流成本一般包括库存/运送成本、运输成本、发代方面的费用(货主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中:库存/运送成本:利息、仓储、税收、折旧、残损、人力和保险费用;运输成本:货运成本(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管道);货代方面的费用(货主费用);管理费用:Ax(库存成本+运输成本,A为一常量,其取值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的物流成本由供应物流子系统、生产物流子系统、销售物流子系统和废弃物物流子系统中的显性成本(固定成本)和隐形成本(变动成本)构成。显性成本存在于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和信息传递等具体的基础设施、设备资源和运作过程中,隐形成本存在于由于物流运作不畅导致的库存费用增加所形成的资金利息成本、库存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和市场反应慢的损失及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和损坏的成本。
要明确物流系统的成本构成,就必须明确物流系统的构成,也就是说,必须明确物流通路。
四、明确企业物流成本的范围
企业物流成本的全貌应该是三维的,这就是支付形态、运作范围和功能形式。就支付形态而言,它包括:人工、材料消耗、运输设施和仓库折旧、合理损耗、资金占用利息、管理费用、委托外包等。
就功能形式而言,它包括:包装、搬运、保管、装卸、流通加工、信息交换、物流管理等。
通过对物流通路的分析,明确了各个物流子系统中物流成本的可能构成。接下来,我们应该讨论如何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的问题。
五、健全企业物流成本财务模式,理清头绪
目前,我国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尚未建立,物流成本的各个项目分散在企业成本核算的不同会计账户中。由于物流成本没有被列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造企业习惯物流费用计入制造成本和诸项费用中;流通企业则将物流费用包括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因此,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流通企业,不仅难以按照物流成本的内涵完整地计算出物流成本,而且连已经被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分割开来的物流成本,也不能单独真实地计算并反映出来,无法掌握物流成本真实的全貌。
这就是为什么至今为止,我们的企业还不能切实的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的原因之所在。

❼ 交通运输企业会计的定义

广义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所有交通运输企业,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狭义的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不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与管道运输企业在内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
财政部于1993年颁布的《(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注、地铁等企业”。本条目采用会计制度规定的口径与工业企业相比,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具有其明显的特征: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包括供应、生产和销售三个环节,而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过程主要包括供应过程和营运过程,没有与生产过程相脱离而独立存在的销售过程。在交通运输企业的供应过程中企业购买燃料、材料,货币资金转化为储备资金;营运过程中,企业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耗费,包括汽车、船舶、装卸机构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燃材料的消耗、工资支出、其他各项费用等,它们构成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储备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同时,企业向货主、旅客核收运费、装卸费等,收回货币资金,并形成运输、装卸等业务的营运收入。营运收入减去营运业务成本,即为企业的纯收入。其中一部分以税金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人分配。上述经济活动即为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内容。

❽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铁财[2006]150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铁路局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3.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监督、检查建设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台账和使用情况。
5.根据铁道部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6.及时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7.组织办理建设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后期收尾工作的财务接收和财政评审工作。
8.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设财务工作,掌握合资铁路建设情况。
9.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
2.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支出,节约投资。
3.按工程进度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清算和结算。
6.监督、检查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8.编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9.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10.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运输站段是建设项目的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办理资产交接。
2.接管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报批。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工程总承包的主办方在当地与铁道资金结算所(或室)签订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二)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1.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报送月度用款预算。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请领资金,避免滞留建设资金。
请款额度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质量保证金。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票据)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建设资金。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实行月份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每月按照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达的月份投资计划预付,额度控制在70%以内,季度按照批复的验工计价结算,额度控制在90%以内,月度预付款同期扣回。
合同中预付款拨付的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付款比例适度,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应考虑财政评审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监控
1.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2.铁路局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主办方向协办方的资金拨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协办方的资金需求,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铁路局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资金结算所应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建设财务监督检查职能。
三、强化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内管理和核算。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并批复验工计价,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签章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应提供合法票据和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报真实的验工计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切实完善项目收尾工程管理
(一)收尾工程的管理及移交
建设项目销号后应做到工完账清。对经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且铁道部批准销号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销号前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限。
(二)尾工款的上交及请拨
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含质量保证金)应上交铁道部,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账管理。质量保证金应列出详细单位和金额。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向铁道部请领,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五、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资产交付
1.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编制的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同时,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估价入账。
2.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整体项目概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分析,按规定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及时转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保证交付资产的完整、准确。
3.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此办理资产交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核实,签章确认。铁路局根据双方签认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列账或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4.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管单位。
(二)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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