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人员聘用之判
一、服务的专业度方面
个人兼职会计大多数都是刚毕业没有几年的学生或者已经退休的老年财务人员,前者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各个地方的财税法规和报税都不了解;后者虽然工作多年,但是他们多年来专注于他熟悉的行业和地区,无法对于新的财税政策和您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优质的记帐服务,再加上年龄的原因、身体上病痛也使他们对记帐工作力不从心。他们都没办法给一个企业提供真正负责、有效的财务服务。并且很多时候一个个人的兼职会计手里有好几家企业,他们个人精力有限,再加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往往使记帐工作漏洞百出,使企业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经常发生因违反财税法规而被罚款的情况。这都是由于私人兼职会计造成的。
如果由慧安中心为您提供代理做帐,那么为您服务的将不是一个财务人员,而是一个专业的财务会计团队,是一个正规代理记帐公司的规范性职业化操作的团队。慧安中心承诺:协议约定过错赔偿条款,即如果由于我们的财务人员疏忽造成客户不应该有的经济损失,损失部分我公司全额赔偿!
二、安全保障方面
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专业代理记帐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某代理记帐公司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帐单位负担。代理记帐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代理记帐公司还负有为您的企业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政府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服务机构代理记帐。” 关于代理记帐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做帐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聘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注意什么事项】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上面的规定,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进行记帐、报税等等财务活动是违法的。
四、企业经营发展方面
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与企业的财务密不可分的,企业的发展和良好经营需要财务人员给予专业的支持和咨询,好的财务可以帮助企业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这些对于企业非常重要,但是一个兼职财务是无法给予企业任何的专业帮助,更谈不到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企业会计核算正在逐步规范,并考虑到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不设会计岗位,其会计工作由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做帐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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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企业使用个人兼职会计有着巨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性,有碍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并且使用个人兼职会计也不符合《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上面的规定。因此,企业应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服务机构。慧安中心忠心希望:您用最优惠的价格,享受到最专业的优质服务。用上海慧安专业的代理记帐服务,为您最大限度的节约成
㈡ 财务人员由于失职造成单位损失60万,被单位起诉承担什么责任
财务人员由于失职造成单位损失60万,被单位起诉后根据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财务会计人员聘用之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㈢ 会计人员的聘用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吗
一般会计人员的聘用不属于重大经济事项,不过财务总监的聘任属于重大事项,对公众公司而言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对外披露。
㈣ 财务人员人员聘用随意财务指标看哪个
招聘会计,应做到:
1、按法规要求招聘会计
招聘会计基本条件是会计人员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即上岗证。如果是招聘会计主管或只需要一名会计(必须指定会计主管)则必须具备会计师(中级)职称或三年以上会计资格。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未按照上述标准招聘会计,没事便罢,有事便是的责任。
2、会计学历和会计职称
一般会计都要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学习经历,这样才有系统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职称要有一定的会计年限和知识学习才能获得,当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学历和职称高低通常代表会计基本素质和技能,但学历和职称不能完全代表会计的财务务实能力和水平。
3、会计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是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情况,包含着会计人员实际财务务实经验。在招聘会计人员时需要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⑴要了解纯会计工作经历。出纳工作经历虽然也是财务工作的一部分,会计应当熟悉,但与会计工作还是有区别的。所以,要注意会计人员纯会计工作经历部分。
⑵了解会计所工作过的类型。虽然财务会计基本原理相同,大体工作内容相似,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税收方式等的财务处理方法有明显不同。
⑶了解会计所从事的岗位。财务部门的会计分工很细,如记帐、审核、总账等。因此要详细了解会计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中小招聘主要会计人员一定是要能够承担起全盘帐务的会计人员,通常做总账岗位的会计才有这方面的实际经验。
⑷了解会计从事全盘帐务工作年限。一名会计要具备全盘帐务的能力,最少要有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样才能了解全盘帐务的基本程序和事务,当然需要多年的实际操作才能谈得上经验。
4、会计务实潜力
实际上招聘到完全符合行业要求会计要看机遇,多数还要看会计素质、财税知识、务实能力和潜力,看所招聘的会计人员能否在短期内掌握财务特点,有能力或有潜力能处理好的财务税务等方面问题。
5、找有经验的会计协助
如果不是财务会计专业出身的招聘者,只能凭经验和感觉来判断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凭经验和感觉多半是有效的,但也有不灵的时候。财务会计专业性很强,业内人士才更清楚会计能力和水平。如有条件可以找一位有经验的会计与应聘者做专业方面的沟通,这样就能够进一步了解应聘者专业方面的一些具体情况。
㈤ 会计人员篡改会计凭证谋取私利应判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篡改会计凭证谋取私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㈥ 财务人员被判职务侵占罪的会计证怎么处理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犯会计职务相关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会计证依法被吊销。自会计证被吊销后不能重新取得,终身禁止进入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违法的人(比如说伪造,变造会计帐薄,会计凭证)自会计证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5年后才可以通过考试取得。
会计证3年内没有登记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依法被吊销。自会计证被吊销后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2年后才可以通过考试取得。
(6)财务会计人员聘用之判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㈦ 财务人员虚增收入触犯法律吗会判什么刑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吗
触犯法律,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财务会计人员聘用之判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