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财务会计人员处罚
① 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2)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②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罚
⑸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⑹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否则,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③ 出口退税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不考虑免税购进,否则要减去)做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差,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满意请采纳。
④ 对于出口退税业务,财务人员必须了解
这个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必备的,深入了解国家政策,是完全可以申请退税的为公司节省一大笔费用。这边推荐深圳航天信息旗下深航信云平台的财税学院,有相关出口退税的内容,而是有面授课呢
⑤ 关于关税和进出口退税的会计计算与处理:(急、急、急、)
关税 增值税计算倒是会的 其他就不懂了~不是专业财务
CIF=FOB+运费+保费=15*10000(FOB货值)+2000(运费)+(150000*1.1*0.001)保险费
CIF价*40%=关税
[CIF价+关税]*17%=增值税
⑥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的处罚问题
⒈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⑴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⑵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⑶ 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十一条暂修订为:为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⑴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⑵ 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⑶ 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28日国税发〔1998〕20号)
⒊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出口经营权。
⒋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第三十四条暂修订为: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18日国税发〔1998〕20号)
⒍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⒎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惩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8日财税字〔1996〕8号)
⑦ 关于会计出口退税的处理
您好,按照免抵退额与免抵额两者之差,产生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简单理解是一边是可以申请退税额,另一边是需要扣减额
差额为可以发放的退税,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不能计入“营业收入”
因为退税不是企业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是税务优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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