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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务虚假数字

发布时间: 2021-08-15 22:51:59

⑴ 会计造假和财务舞弊的区别

财务舞弊是指用财务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给舞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最终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的故意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故意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等.财务舞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侵吞资产;二是做出欺诈性财务报告.侵吞资产是指组织内的雇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财务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做出欺诈性财务报告.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
根据我的理解来说一下,我是学金融的。
财务舞弊和会计舞弊首先有目的的异同。
它们的相同点都是在财务上做手脚。
不同点是,财务舞弊是给舞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最终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的故意行为;而会计舞弊则可能是利用虚假的会计报告误导他人,包括投资者以达到隐瞒或夸大实际财务情况的目的。
或者用一句通俗但不一定准确的话来说,财务舞弊是财务操作和会计报告的舞弊,会计舞弊是会计报告的舞弊。

⑵ 急急急!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例数据

最近1年,最为恶劣,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以下两起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主要责任人都面临(或已经遭受)刑事处罚:

绿大地 (002200)
万福生科(300268)

在巨潮资讯等网站可下载其招股书和年度报告,网上搜索可得其财务造假的基本情况,可以以此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这是我给另一网友的回答,也可参看:
http://..com/question/532484646.html?oldq=1&from=evaluateTo#answer-1343440753
希望能帮到你。

⑶ 财务报表分析中如何识别虚假会计信息

1)数据大起大落,没有规律;
2)逻辑关系错误,如,成本与收入比例出奇;
3)大量的非现金流入(如应收账款或非经营款项),表现为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负值巨大;
4)应付款或其收款金额巨大或变化无常,其他应收款不排除抽逃注册资金,应付款不排除无中生有;
5)资产结构不合理,如没有或极少固定资产或存货,或者固定资产净值巨大或巨小;
6)资本结构不合理,如净资产几乎为0,还有大量的短期或长期借款,银行不会给予C级以下评级企业贷款的;
7)不合理的资本变化,如,没有工商变更,实收资本无端增加或减少。
等等。。另外,查处假账还要通过账簿和凭证进一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明细账,能看出问题。

⑷ 为什么要对会计报表造假

仅供参考
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议信息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它的存在又潜在地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
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应当找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设“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主要表现在:
(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 企业的经营业绩,其考核办法一般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涉及到会计数据。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2)偷税、漏税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当然,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基于资金筹措和操纵股价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为了发行股票而造假。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
其特点是: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打着“为公”的旗号,但实质是为个人(主管领导,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件。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优股不优价,“垃圾股”价不低的现象。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担了企业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质量不高的企业“包装上市;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
表现为: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问题。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
其特点是:出具假凭证,收入不入账,办假手续报废资产,将账目搞乱,浑水摸鱼,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多见于管理比较混乱的中小国有企业。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虽然《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但主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保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作用,守法的会计人员遭打击报复、被撤换,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会计信息造假的深层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政治色彩浓厚,使企业领导不能专心发展企业,更注重自己是否能提升,势必导致财务造假而失真。
2、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有着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帐。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事务所虽然脱钩改制,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政府监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经常重复检查,企业领导又是政府指派,使检查与被检查藕断丝连。企业领导同时管理会计与审计,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
社会审计监督不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素质偏低、偏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松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监督不力客观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泛滥
审计监督对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着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尽管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
⑴监督力量不足。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开始弱化,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
⑵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会计造假的帮凶。民间审计同样面临着独立性问题,最突出的是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民间审计而不是股东大会委托民间审计,其监督的力度、监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不正当干预,大大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证作用。
(3)监督不力。监不力,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主体看,企业的会计负责人是由企业经营者直接聘任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是企业经营者直接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经营者服务并随着企业经营者的意志而改变。从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看,社会中介审计及政府审计监督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监督性质的局限,未能查出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入分配不均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造假失真
由于社会上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东部与西部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的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铤而走险,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4、造假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助长了会计造假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造假几乎不消耗物质成本,只需要玩弄数字游戏,空手套白狼,便可将一堆“垃圾”包装成闪闪发光的“金子”。如黎明股份,1999年1月上市当期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8679万元。除常规的少计成本、费用递延等操纵手段外,90%以上交易或事项都是通过虚开产品销售发票,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人为凭空捏造的。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虚增了收入利润又不增加税负。可见其造假的物质成本很低。
企业造假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行政成本包括停业、整顿、解散、吊销证照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会计造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支出;刑事成本指对单位
和个人的刑事处分和罚金。而会计造假的收益包括谋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就存在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和需求。
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会计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即使发现,被追究的代价也很小,而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惊人。因此,会计造假成了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侵蚀股东权益、侵害国有资产的惯用伎俩。
5、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
个别企业利用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采取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了企业经济交易的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6.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会计环境的改变和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冲突,以民事责任纠纷问题为主。但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的处罚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威慑力量,是为防止市场危机爆发或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一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形成日常的监督力量。若想形成日常的监督机制,必须依靠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这也正是我们目前惩罚手段里所缺乏的。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执法不严,执法的随意性大,助长了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避免财务会计造假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很多,本文仅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和会计信息不实成因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针对会计造假的内在原因
1、加强会计法规建设,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
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单位负责人要会计人员造假。修订后的《会计法》紧紧抓住了这个源头,解决了会计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以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抓住单位负责人这个源头,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拄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就
让单位负责人通过学习《会计法》知道: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学习《会计法》,学习会计知识,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逐步实现会计人员职业化
为了摆脱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授意造假和控制,保证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使会计人员走向职业化,即:成立会计行业协会。职业化的核心就是将每个为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集中起来,组成行业协会,使会计人员的目标从单一的为企业谋利益转到为公共谋利益上来。尽管职业化并非易事,其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见到的,但从长远来看,职业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会计协会是非赢利组织,因而不存在利用会计人员来赢利的动机;二是通过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形成会计人员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增加会计人员的竞争压力;三是通过职业联合形成的行业协会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职业道德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会计委派制与会计职业化有相似之处,但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委派机构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而会计协会是民间自律组织。会计委派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人员进行任免,而会计协会不对任何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只是通过职业道德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二)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首先要按市场要求,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其二,企业用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的做法。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第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第二,实行内部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监督。应该重视外部监督,我国外部监督有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及其他形式。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失真。强化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应是在宏观调控下的监督,政府监督应依法监督,应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利用监督权力谋利的政府人员,只能把企业拖垮。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同时,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特别地,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
5、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凡是由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人,让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得到惩罚。只对单位处以罚款,将个人责任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显然混淆了单位中的个人角色,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的。单单是单位被罚,也不利于当事人吸取教训,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培养诚信的风气。除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外,还应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主体应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者即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更不是会计行为主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增加企业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处罚中民事法律调节的力度。提高民事赔偿额度,增加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成本。使得会计造假成本升高,从而遏止经营者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不是一时就可以改变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外在原因,才能真正改变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由于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客观因素之上,所以我们的预防对策也只能从提高准则、制度制订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会计环境者手,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弊端,需要我们上下各级部门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范。《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法律保证。只有以法制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经济业务和开展经济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秩序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⑸ 会计造假和财务造假一样吗

不一样,会计造假属业务技术范畴,大多数表现在凭证、会计资料等会计总账体系,财务造假属管理范畴了,多数出在报表及其报告等上面。有本质区别,不然国家也不会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两种不同的制度了。如有不详的,查阅上述两种制度较为权威。

⑹ 什么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不实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而承受刑事处罚的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删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正,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⑺ 会计造假的含义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⑻ 会计造假在中国严重吗

事实上,企业“假账”长期以来屡屡出现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顽症,这绝对值得我们去深思。
追索其动机之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定所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这往往是因为中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惯性,以及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假账、账外账早也就了公开的秘密,政府部门在总结工作需要突出政绩,则需要数字气球越吹越大越好。动机之二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要隐瞒缩小利润额以“合理避税”;在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当然,还有主要的是个人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就是个人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做假账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那当然只对付款的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对于做假账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曾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破例地先后3次为中国新成立的3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同样“不做假账” 的校训。这原本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而200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明确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执行起来,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账造成投资者过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损失,但真正能查出来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对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有相当部分甚至不是刑罚)相对却显得太轻太轻了。
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与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能在市场上圈回巨额资金,部门、企业和个人收益如此之高对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铤而走险”这词语来形容了。

而做假账的现象又何止发生在中央企业里,前一两年各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部会计从业人员发誓“不做假账”的活动,正说明了做假帐的泛滥,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如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隐瞒缩小利润,上市公司则虚报扩大利润等。只不过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牵涉到众多股民个人利益而反响最大而已。从已揭露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大庆联谊和麦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个公司上市的各个中介环节,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戏,最终损失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及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
证券市场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原则,这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来维护,中介机构承担着“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单纯是为企业服务,更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上市公司做假账,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务产品,却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假冒伪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不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的中介,也应该是发行公司与监管机构的中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的监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时,其监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因为有关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和审核工作。可以说,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们一直只重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忽视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且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出来的案例中,大多数却被“技术失误或错误”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责任。也正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忽视和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另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

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天然合理的,这与经济学上自私的“经济人”假设这是一致的。从经济学范畴看,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也即是会采用机会成本来计算自己的行为。如果做假账有利可图的话,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账的动机,关键就看做假账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没有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在指责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个人行为的同时,是否有考虑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
本人一些做销售代理业务一些代理钢材和汽车销售的朋友,对于钻制度空子运用起来很自如。例如供货工厂明文规定要统一销售价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价,但由于也同样规定每年代理销售多少数量(金额)的产品,工厂能给予多少比例的销售费用返利,因此到年终岁晚两三个月,接近销售数量的,他们绝对私自用其他方法降价来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目的是能够拿到工厂给予的销售返利,因为销售返利的总得益比降价损失部分要大。这样一来,统一销售价格的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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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持续下滑的股市却形成巨大的反差,据统计,中国的股市从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时间内,股市流通市值缩水7100亿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费用,投资者的净损失约为10100亿元。而这巨大的损失,已经不能简单用做假账的原因来解释了。
2004年11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最大的新闻是王小石案,已经直指体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说现有体制提供着各种寻租之机会。投资者多年来的巨额损失,实际上均基本流入了通过了政府管制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税收及其管理机构里,损失的是那些可自由进入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实质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在过多用行政职能干预市场、代替市场职能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不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易宪容的观点)。

做假帐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账而别人在做,则使自己丧失竞争力,最后也只好“同流合污”。长此下去,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将被扰乱,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经济信息失真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更严重危害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绝做假账的泛滥,我们要考虑到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必须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⑼ 报表中数据虚假的话会计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须依法行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⑽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

此题选C,下面给你附上原文供参考

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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