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㈠ 重庆工商网-股份制企业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之一种,其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股东按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员、享受权益,也承担风险。股份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发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依法制定的,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设立宗旨等重大问题,以及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书。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必要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写作要求
由于股份制企业的章程一般要公开,起草时既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章程对企业内部和外界的影响。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全面、可行,主要条款完备,具体规定可行。文字上力求准确、简明。
(三) 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 、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
(五)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台。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家。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定,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㈡ 怎样合理避税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2.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3.利用折旧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合理避税。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
6.利用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避税。
㈢ 重庆市钢结构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边角料废钢板等取得收入9万(未开票),请问在新准则下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9
贷:其他业务收入 7.6923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3074
㈣ 增值税的问题及改革的相关问题,我国增值税制度(计算方法,抵扣制度,财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如何课征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 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的担保后放行。
放行: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特殊情况
暂时进出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过境、通运、转运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三)中国海关通关作业流程
1、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2、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主要是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
3、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
4、海关放行,提取货物: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
5、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
二、中国海关业务制度的改革
(一)中国海关的工作基本方针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进步更加日新月异,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企业生产、经营和运销方式发生剧烈变化,贸易便利化呼声益强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凭借快速进步的加工技术、无限供给的劳动力、相对低廉的生产成本、日益成熟的投资贸易环境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中国正在逐步成为世界的加工中心。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海关将面临多方面的影响和挑战,要求海关必须改革海关业务制度,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关速度,推进贸易便利化,中国海关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了业务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的创新,加快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努力学会按国际通行规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海关执法能力和通关效率。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要求,海关总署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
“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其本质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海关管理的公开、透明和法制化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为国把关”和“服务经济”是国家对海关的两个基本要求。海关必须高质量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税收、打私等各项任务,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环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海关工作必须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以企业诚信守法的程度换取海关的通关便利程度,切实提高通关效率,努力降低贸易成本,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效完成“把关”与“服务”,实现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结合,是做好当前海关工作的关键。
“促进发展”是海关工作的根本目的,“发展是硬道理",海关工作必须加快海关改革和建设步伐,以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利益,推动海关事业向前发展。
中国海关的基本工作方针,是海关工作的指导原则,也是深化通关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改革
1、、实施通关作业改革,不断提高通关效率
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GDP年均增长9.4%,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16%。面对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海关面临的通关压力越来越大。从上世纪未开始,许多国家海关都在积极致力于加快海关现代化发展步伐,改革和完善海关管理制度,简化海关手续,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海关亦于1998年确立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跨世纪发展战略,并自1998年4月起开始着手对通关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优化,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自2000年起,全面实施通关作业改革,重新设计通关作业流程,改革通关作业方式,调整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事权和职能分工,努力实现通关管理的信息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在实施通关作业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口岸海关与内陆海关的跨关区快速通关,确保进出口物流在关区间快速流动。为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中国海关积极协调口岸各相关部门,实施“大通关”制度改革,发挥协同效应。通过近5年的改革,通关效率得到极大提高。2003年,全国海关共受理报关单2900万份,2004年全国海关受理的报关单数超过3300万份,通关速度进一步提高。每份报关单的平均通关时间从5年前的按天计算,缩短到今天近90%的报关单可以在当日结关放行,其中相当部分只需要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即可结关放行。通关作业改革极大地便利了国际物流的大规模跨国境流动,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2、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和货物实施分类管理
学习和借鉴外国海关风险管理经验,我国海关于1998年研究提出了守法管理的目标和方法。1999年4月,海关总署与相关部委联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估,核定企业的守法程度,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不同管理类别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实行了 “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通关便利,对诚信不好的企业实施重点治理,对严重走私违法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为支持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出口,2001年海关总署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大型高新企业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以及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为企业进出口开辟了“绿色通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以快速通关为目标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改革
自2000年初开始,根据形势发展要求,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研究并进行了以快速通关为基本目的改革,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主要是:一是实施转关运输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模式,简化手续;二是实行提前报关,减少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二是利用科技手段,实行电子数据核销,强化海关监管。改革后,在收到运输工具载货清单的情况下,企业可提前在所在地海关报关,海关收到提前报关数据并经审核后,办理查验、纳税、放行等及其后续手续,报关单数据自动转换为转关信息、以电子数据联网传输方式发至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境地海关即可按照所在地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转关手续。这一改革大大缩短了货物在进境口岸停留时间和办理手续的过程,通关速度有较大提高,同时也为企业避免了一定要到进境地办理通关的麻烦,方便了企业。
4、加快建立“中国电子口岸”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严厉打击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自1999年起,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局、铁道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出入境检验局、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合建设“中国电子口岸”。“中国电子口岸”实质上是“电子政府”的雏形。该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公用信息化平台,将跨部门、跨行业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一个公共的数据中心,政府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办理手续,实施管理,企业可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由此将大大增加口岸执法的有效性和通关的整体效率。
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已初步实现了与海关总署、外汇总局、国税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贸促会、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的联网互通和信息共享;入网企业达18万家,制发IC卡超过50万张。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已在41省市成立了数据分中心,在北京建立了主运行系统和同城备份系统。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建立二级节点82个,计划2005年底扩展到全国所有360个地级市。
按照吴仪副总理关于大通关制度改革“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的总体要求,遵循“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品牌”的原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宁波和山东等7个省、市政府已同我署就合作建设地方电子口岸签署备忘录。
电子口岸已开发运行联网项目及正在开发项目共51个,其中行政执法项目25个(已推广实施19个),辅助项目8个,正在开发项目18个。每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达50万笔,中国电子口岸门户网站每日点击率超过430万次。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例一:铁路口岸信息平台建设。该项目可以实现海关、铁路、质检及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企业进出,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同时严密了进出口管理。该系统于2003年8月试运行,已累计传送海关电子舱单70余万份。据铁道部反映,信息平台在北方四大口岸站(满洲里、阿拉山口、二连、绥芬河)试运行以来,实现了舱单与海关监管指令的24小时不间断传输,电子换装清单缩短车辆停时1小时以上,压缩宽轨车辆停时0.63天。按四个口岸站宽轨车保有量1500辆计算,每辆车一天车辆使用费11.5瑞郎计费(1瑞郎=6.6元人民币),每天可节约国外车辆使用费7.17万元,累计每年可节约2617万余元,为我国铁路的跨跃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例二: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该项目实现海关与国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数据共享与联网核查,堵住了不法分子利用假税票进行抵扣的漏洞。系统于今年8月上线运行,4个月累计向国税总局传送专用税票电子底账188万票。不仅严密了双方对专用税票的管理,而且有效地防范了不法份子大肆伪造专用缴款书办理虚假抵扣的不法行为。据我署统计,今年前8个月各地海关协助全国税务机关共甄别伪造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972份,涉及抵扣金额7.89亿元。自8月双方实现数据联网交换后,上述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9至10月份各地海关甄别的伪造专用缴款书下降到796票,11月份以后尚未发现伪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例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该项目主要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手段,帮助国税局审查企业退税申报的合法性,防止不法企业骗退税。该项目于2003年在全国推广,我署每日向国税总局传输报关单电子数据4万余份。据国税总局反映,该系统运行以来,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较以前缩短25天,进度明显加快,提高了退(免)税申报的质量,今年1-11月,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历年欠退税2001亿元,办理2004年新发生退税1881亿元,基本可以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工作目标;同时,通过数据交换,协助国家税务总局核查有疑点出口报关单数据12万条,为及时解决历年欠退税问题创造了条件,得到了广大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好评。
例四:进出口外汇核销单联网核查系统
5、试行无纸通关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以往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单证报关的做法,实现海关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联网,企业网上申报,海关对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与传统纸面单证的作业模式相比,无纸通关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简化通关环节,资信好的企业报关单电子数据经审结后,直接验放报关货物。二是通关全程电子化,海关在通关过程中不再收取、审核纸质单证,而是通过与企业联网实现数据审核、信息验放,事后集中补交书面单证。通过海关监管工作前置或后移,最大限度压缩通关时间。
无纸通关并不是中国海关的发明,它是一种依赖于高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和各通关环节高效运作的先进通关方式,为国际贸易界和各国海关所推崇,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推行。中国海关从1994年就已经开始在部分海关、部分企业试行了EDI无纸报关方式。200l年8月,又在南京、杭州、上海、广州4个海关试行联网报关,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仅仅是报关的无纸化,不足以解决整个通关作业流程中提高效率的问题。
原来的EDI报关,主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从由纸变成无纸,使报关电子化。而无纸通关,是把通关作业流程各个环节能够无纸化的全部无纸化,而且把可以前推、后移或者外置的海关手续,统统提前或推后到通关过程之前或之后。这就大大压缩了货物在口岸的通关时间,提高了贸易效率,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效益。
无纸通关改革的推进,为企业带来便利,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进行无纸通关的企业,都承诺要遵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一旦在应用中出了问题,对一般性的差错,如管理混乱,信誉不好,不符合海关的要求,海关会取消给予的待遇。严重的差错,属于走私行为的,按走私查处;属于违规行为的,按违规处理。
6、不断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施联网监管,改革保税区管理、出口加工区管理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内外投资者纷纷在中国设厂开展加工贸易,并在经营上实施全球营销、零库存等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对进出口通关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要求,中国海关对加工贸易采取了一系列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是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联网监管是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现对加工贸易货物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货物通关等手续。实践证明,“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加强了海关监管,简化了手续,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信心。
二是建立保税区监管模式。中国海关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沿海港口和陆路口岸等地区,设立了15个保税区,在区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管理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保税区具有仓储、贸易、加工和展示四大功能。目前,保税区业务量增长迅速,发展势头良好。2003年全国保税区进出口总值达到511亿美元,同比增长68.1%,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6%;截至2003年底,全国保税区累计批准企业3.1万余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5万余家,累计合同利用外资29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75亿美元。2003年,全国保税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739亿元,同比增长35.5%,有力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建立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高速发展,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国海关改革传统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出口加工区监管新模式。从2000年4月到现在,国务院已批准设立了39个出口加工区。通过在区内实施特殊的税收和管理等政策,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为出口型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2003年,我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180亿美元,同比增长2.8倍。
四是适应现代物流运行的需要,改革保税物流监管制度。现代物流产业的高速发展,对中国海关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我们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保税物流监管改革。海关对保税物流的管理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第二层次是保税物流中心,第三层次是实行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是国家为了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推动现代物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保税物流园区则是为启动区港联动项目,在毗邻保税区的港区划出专门供发展仓储物流产业的区域,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业务。通过这一连接保税区和港区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在继续发挥保税区现有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临近港口货物集散便利的交通优势,简化海关手续,加快物流速度,降低商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吸引仓储物流企业投资,促进保税区向仓储物流专业化方向发展,带动港航产业、仓储产业和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2003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2004年8月,宁波、大连等7个港口与附近的保税区开展区港联动试点。新的保税物流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三、中国海关业务改革的发展
海关统计显示,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历史性地突破了万亿美元大关,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实现了新的跨越,进入到“后”万亿美元时代,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外贸易作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大舞台,今年主要呈现6大特点,归纳起来可简述为一、三、十、百、千、万。 “一”:第一大贸易伙伴易位。今年5月,欧盟从15国扩大为25国。东扩后的欧盟一举取代日本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三”:全年中国外贸在全球排名将进入第3名,中国的对外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快速发展的。改革初期,1980年中国进出口贸易规模仅位居世界第32位,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份额不到1%,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小国。此后,中国外贸进出口规模连年增长,且发展速度逐年加快。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发布《2004年贸易与发展报告》称:中国在全球经济增长进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甚至可以说,2003年和2004年初期,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十”:进口商品价格涨幅超过10%。近10年来,国际市场商品价格有涨有跌,但综合价格上涨幅度在今年达到顶点,其根源在于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石油价格节节攀升。中国进口价格亦大幅上涨,前3季度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为近10年来最高。进口价格和进口数量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国外贸进口总值大幅增加。去年前3季度中国外贸进口总额增长38.2%,就是由进口商品价格上涨10.4%,进口量增长25.2%共同作用引起的。“百”:从百亿美元逆差扭转为百亿美元顺差。今年以来,中央及时决断,进行宏观调控。其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影响明显体现在进口增速放缓,贸易平衡逆转。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顺差,但今年前2月,进口增长达到42%,贸易逆差达79.7亿美元,3月、4月份月度进口增速一直保持在40%以上,到4月份贸易逆差超过100亿美元。是时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严控贷款和投资规模,5月份进口增速放缓,出口速度加快,到9月份进口增速进一步降至22.1%,10月份进口增速略回升至29.3%,但总体贸易平衡从逆差转为顺差,前10月实现贸易顺差109.7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将超过去年。 “千”:9月单月进出口总值跨越千亿美元大关,1988年12月中国月度对外贸易额首次突破100亿美元,此后,单月进出口值一直在百亿美元的量级徘徊,2002年4月突破500亿美元,2003年增速再提,700亿至900亿的跨越分别在4月、9月、12月完成。2004年9月单月进出口值历史性地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6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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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做会计应该找财务制度规范的工业区的公司,还是选择市区环境好的,工资高的,老板娘是出纳,会计就你一个
建议你至少去市区小公司先干一段再说。
我觉得不仅仅是为了钱哈(事实上你现在正失业也需要这份工作),大公司有大公司的好处,小公司也有小公司的优点。大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能够及时发现错弊,但是你可能只做一个模块很多年(举例说我手下的出纳上个月还跟我抱怨已经跑了四年银行希望换个岗位),而小公司老板娘当出纳只是管住钱而已,所有的账务处理都由你来做,银行、税务、工商都由你来跑,干的时间不要太长,可以速成。当然任何公司都是由小到大的,如果小公司有希望长成大公司那干得久些才对,你就是元老了。
㈥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人社工伤(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方案》,已经郑州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好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7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和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资金筹集及参保纳入方式
(一)资金筹集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时,市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参保纳入方式
1.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2.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参保,由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企业趸缴费用=老工伤人员人数×(乘)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乘)系数A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系数A定为2。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五、资金的使用
各地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企业趸缴的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资金直接按规定使用。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准备阶段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2011年7月)。建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翟晓宾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抽调1-2名同志组成郑州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均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施阶段
1.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2011年7月)比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与我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的做法,与各县(市、区)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7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方案。工作方案要对工作目标、资金筹集和使用、工作步骤和安排、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3.审核登记(2011年7月)各地要对按《关于印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落实情况调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人社工伤〔2010〕5号)调查出来的工伤人员资格进行逐人审核登记,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如关闭破产文件等)。调查中有漏报的,此次一并审核登记;上报虚假材料的,要严肃处理。
4.纳入统筹(2011年7-12月)2011年7月底前,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12月)
在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到我市检查验收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各地不符合政策的做法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省决策精神和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一)认真履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变化,结合本地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统筹兼顾,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实现新老工伤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等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自2011年7月起,各县(市、区)每月13日前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报送本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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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在重庆注册一家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资金要看你注册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3万,一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具体可以咨询一下你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工商局。
下面是《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很详细,你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渝财会[2005]49号文件,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和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