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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会计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发布时间: 2021-08-15 18:22:12

1. 请给我也发一份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三张主表)(EXCEL格式),谢

Subject: 最新带公式新准则通用会计报表(会计科目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请到你的邮箱附件中下载

可以给你英文版,请告知邮箱

2. 请问每月将国内财务报表调整成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都需要做哪些调整分录

估计这个问题得问考AICPA的人= =,至少美国人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这类无形资产的。。。

3.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与美国会计准则(USGAAP)的区别

1、会计模式

美国会计准则的模式为规则导向,更容易导致机会主义和盈余管理。

中国会计准则的模式为原则导向,强调实质重于形式,采购谨慎性原则、减少方法的选择、充分披露,以此来克服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

2、信息披露时间

PRC: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事件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US:10-k 90天内(比中国时间短);10-Q 45天内(比中国短);8-K 重大问题公告 15天。

3、计量属性

PRC GAAP: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US GAAP:为在概念框架中明确,但又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

4、财务报告体系

PRC:01表、02表、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

US: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综合收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调整方法

国际: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法取消了政策变更和差错调整的备选方法,不允许将前期的非重大会计差多仍然采用将累计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项目。

4.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存在哪些差异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涵盖了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大部分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简称IAS-16)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笔者将从固定资产的规范范围、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以及其披露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说明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异同。 一、固定资产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IAS-16规范的范围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范围大致相同,即均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IAS-16中,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预期能在不只一个的期间内使用。 可以看出,IAS-16中并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期间。我国对于固定资产寿命的描述则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定义不是很严谨。 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一)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范围上,我国会计准则与IAS-16基本相同。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16对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情况做出规定,即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现销价格作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和差额除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之外,均应视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IAS-16规定,自建资产成本按购置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确定或用与所售资产的生产成本一致的方法确认。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将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己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而IAS-16要求不把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更利于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资源的浪费,并从更真实客观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四)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 IAS-16规定,主体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除非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种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际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其中,单位合计法与我国的工作量法相对应。我国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四种。 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在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精确,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中,资产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资产的账面价值,期末按成本和可收回金额较低者确认账面价值。 IAS-16要求,主体应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类别。成本模式,是指确认为资产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账面金额应为其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重估价模式,是指确认为资产后,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更加遵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更侧重于真实性原则。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初始确认成本减去折旧),而并未限定减值转回不能超过己提减值准备。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比原会计准则更加谨慎,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一规定扩大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减值处理上的差异。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都要求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可以看出,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实现了“趋同”。但是,2006年8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征求意见稿)》指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因此,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在固定资产的大修费资本化方面仍存在差异。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该规定与改进后的IAS-16的要求基本一致。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IAS-16要求,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与其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IAS-16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详尽、全面,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批露的内容要略少一些,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参考和借鉴这些内容。 从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除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16已经逐步趋同。对于存在的差异,要分析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先进的东西,把握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5. 美国会计准则 和 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

1.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 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 GAAP规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2.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 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 GAAP规定不可以转回。
3.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 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US GAAP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
4.在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
5.在报告分部的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 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
6.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
7.在辞退福利上,IFRS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US 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
8.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 GAAP规定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
9.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最小的要求。US 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
10.在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上,IFRS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US 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
11.在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上,IFRS规定当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US GAAP规定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表示和宣布之后。
12.在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上,IFRS规定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US GAAP规定虽然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
13.在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上,IFRS规定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成本的类型上,IFRS规定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US GAAP规定通常只包括利息。
14.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上,IFRS规定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US GAAP规定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5.在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上,IFRS规定必须统一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
16.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上,IFRS规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US GAAP规定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
17.在合营企业的投资上,IFRS规定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US GAAP规定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行业除外)。
18.在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上,IFRS规定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US GAAP规定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
19.在中期报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IFRS规定中期是一个任意的报告期间(附有某些例外)。US GAAP规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
20.在减值迹象上,IFRS规定当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则发生减值。US GAAP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总额(不需要折现)﹐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
21.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
22.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
23.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
24.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
25.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
26.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
27.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8.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
29.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
30.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
31.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
32.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
33.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6.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是什么主要内容是

我国于1992年11月颁布了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它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建国后不久,即从1951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它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适
应的,在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财政收入、促进增产节约等方面,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后,它就逐渐暴露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缺陷。这种缺陷
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对内,由于实行部门、行业和所有制三个分割,使不同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企业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由于会计制度一统到底,使企
业运用会计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时,没有灵活性。对外,我国统一会计制度从账户设置、会计处理,到会计报表,都同国际惯例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产生的会计信
息,不可能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一部分,从而也就不可能在对外交流中起到应有的媒介作用。1992年开始的用会计准则取代统一会计制度的改革,把我国会
计改革推进到一个崭新的轨道。

近五年来,我国的会计改革,仍以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为中心而继续走向深入。五年中,共完成了约30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反复进了修改。根据需要,财政部在1997年5月22日又出台了继1992年11月份以来的第二份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时还公布了这份准则的指南,要求上市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举措,消除了国内外可能产生的疑虑:中国的会计准则是否由于遇到什么困难和阻力而停止制订了?其实,会计准则的制订,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深入的调查、细致的研究,需要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当然需要时间甚至恰当的出台时机。每一个国家制订会计准则都走过这样的道路。我相信,不久,我国更多的具体会计准则将会陆续出台。

二、我国应建立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结构

从我国会计准则制订开始到现在,我国会计界有一点是没有分歧的,那就是:我们将建立一个在《会计法》的指导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以会计准则指南为补充(当然,在过渡时期还应同时采用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我们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会计准则,它是用来指导方向的,内容包括会计准则所要运用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二层是具体会计准则, 它是准则体系的主体,是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恰当规范 。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话来说,它才是“应当如何在财务报表上反映具体种类的交易和其他事项的权威表述”。第三层是会计准则指南,它是用来说明具体会计准则的各个部分,加上必要的举例,以提高操作性。

三、基本会计准则的性质及财务会计与概念框架的关系

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都认为它是一份基本会计准则。确实,今天看来,它具备了基本会计准则的雏型,但需要修改与完善。

讲到基本会计准则,人们会想到西方的概念框架。这里需要研究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基本会计准则是什么性质的准则?第二,基本会计准则与概念结构有什么关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基本会计准则是准则的准则。如果说,《会计法》是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那么,基本会计准则就是整个准则体系中的基本法,它通过假设、目标、要素、确认、计量、披露等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评估已制订的会计准则,并可据以对在没有具体准则的领域中所发生的一些交易和事项,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所以,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既是理论,又是准则。在我国的准则体系中,处于第一个层次,而不是最后层次。

关于第二个问题,西方的概念结构,包括两种设想,一是60年代的设想,把基本假设一般原则作为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会计研究部于1961和1962年分别发布的会计研究论文集(ARS)第一和第三号。另一种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8年开始提出、现在较为流行的概念结构,它以目标为导向,包括目标、信息质量、要素、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1995年12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原则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所讨论的财务报表的编报思路。西方关于概念结构的研究,大多数人认为,概念结构是理论而不是准则的一部分。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所发布的概念公告前都作此申明;同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1989)的引言部分也有类似的阐述。其实,准则和评估与发展准则的理论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2年发布的第69号审计准则公告(SAS)中,把概念框架列为“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第四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也是有道理的。尽管如此,西方的概念结构主要是用来评估现有准则和发展新的准则的,而不是直接用来指导会计实务的,这是很
明确的。我认为,“理论”不存在什么新旧的问题,只要它科学地反映客观世界,代表真理,有创造性,就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就有生命力。美国会计研究论文集第
一和第三号等会计文献,今天看来,并不陈旧,甚至还有新意。因此,包括60年代所颁布的一些属于概念结构的文件和现今关于概念结构的一系列文件,都值得我
们借鉴和参考。

1992年所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实际上已参考了上述两个方面,并以第一种设想为主。如总则、基本原则就是借鉴第一种设想,而要素部分才是借鉴第二种设想。

四、关于修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设想

这里想就三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关于基本会计准则的总体安排;关于基本会计准则如何突出财务报表的目标以及关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5年SP中提出的关于报表的内容、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应否也列入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

1.关于基本会计准则的总体安排。根据上面所说的,我们应该既借鉴西方概念结构中现在的框架,也应该借鉴过去已提出而被遗忘的部分,特别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60年代所发布的第一、三两号会计研究论文集中所讨论的一些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会计原则。下面我着重谈谈会计基本假设应否列入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问题

我是倾向于把会计基本假设作为基本会计准则的第一部分的,因为基本假设是财务会计的前提和基础。比如,不考虑主体假设,就无法核算每一个企业的盈亏,如此一来,我们就应当承认没有会计主体的国民经济会计、社会会计等等;如果不考虑持续经营,那么,现在建立在权责发生制之上的会计方法,就在彻底改变(即使改变了,也还是要
建立在其它某假设之上,如清算假设等);如果没有会计分期,就无法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果不承认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我们就不可能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总
括反映它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甚至可以说,美国会计研究论文集第一号提出的交换价格假设以及第三号提出的计量属性应考虑过去、现在和未
来的交换价格等设想,现在都可以加以考虑。过去大家不重视、甚至加以否定(会计原则委员会在Statement NO.1中就否决了它们),有那时的历史
原因。今天不同了,目前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如衍生金融工具、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和其他软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很可能回过来要参考当年被APB所否决的美国第一
第三号会计研究论文集!

对会计这样一个人造经济信息系统来说,目标当然很重要。但目标实际上也是一个假设,并以基本假设为前提,是对信息使用者和使用者所需求的信息作出的推定或假定。不管人们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调查多么广泛、深入,最后形成的结论也不能说就是充分的、确定的,因为,使用者和使用者的需求是随动态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不断变化着的。这样,目标的提出,始终是一个假设。 据上所述,我对今后基本会计准则的总体框架的构想是:第一部分,仍然是基本假设,名称最好不要回避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基本假设"的术语;第二部分是会计目标;第三部分是一般原则,因为"信息质量特征"一词不如"一般原则"通俗易懂、容纳面广;第四部分是会计要素、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第五部分是财务报表的内容、表述和表外信息披露。

2. 关于财务会计的目标。1992年颁布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大缺点是没有提出、至少没有明确提出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它对假设是突出了,但对目标是忽略了。每个国家的会计目标都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西方国家的经济体制大多数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所以,在财务会计目标的提法上只是大同小异,或基本相同:(1)评估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的责任的履约情况;(2)为外部使用者的投资、信贷等决策提供依据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与西方国家的目标既有相同之处,又应有相异之处。相同点在于上述的目标在我国基本上也可适用,不同点是我们要考虑我国还有更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他们对会计信息有着特殊的需求,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至少在三个方面要求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第一,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调控者),在制订与社会资源配置、产业结构、企业改组及其它与企业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时,需要会计信息;第二,国家在收取各项税收时,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为依据;第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需要时刻注意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离不开会计信息。我国企业的基本会计准则对此应有所规定。

3. 关于财务报表的内容、表述和表外披露。实际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1年11月16日就发布过一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建议稿,内容主要涉及有关财务报告内容和表述的概念,但后来却没有形成一份概念公告。因此,严格地说,美国现有的概念结构是不完整的,因为它缺少了财务报告本身这一块内容。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原则公告征求意见稿,弥补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共同缺陷。我认为,这是概念结构研究方面的新发展,值得我们借鉴。况且,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作为准则的准则,涵盖面应当广一些,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最重要的部分,财务会计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供财务报表,对它的内容、形式、项目分类、要求、表内表外的关系、确认与披露的关系,以及个别企业报表与合并报表的关系等问题,都应该在基本会计准则中进行原则性、概念性地规定。


总之,后来居上。我们应该尽量吸收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博采众长,在一个较高起点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借鉴和发展,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
现在,我们尚未见到英国正式的原则公告,我建议,我国准则机构应密切注意其发展;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也开始把"报表表述"列入它的议题了,已
在1995年3月通过"筹划小组"提出"原则公告"
(Draftstatement of Principles: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1995)。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动向,也十分值得我们关注。我希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的深入,修订基本会计准则的工作能尽快提到议事日
程上来。

7. 为什么唯品会做财务报表的时候用的美国的会计准则

因为唯品会是在美国注册的,需要采用美国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在报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数据时,采用中国的会计准则上报。

8. 现在美国实行的是什么样的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利润这一会计要素,这可能是因为收益和费用都是广义概念,利润是收益与费用的差额,不把利润作为一个要素也不影响确认。
美国fasb也未给利润定义,但利润作为会计要素在数量上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按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配比出的利润,是美国fasb所倡导的全面收益的概念,美国fasb将综合收益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权益在报告期内,除业主以外的交易,从其他事项和情况中产生的权益变化。它包括报告期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这个定义中的利润并不包括前期损益调整,体现了总括利润观与本期营业观的折中态度,是上述收入和费用配比后的差额,其口径大小与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要素是一致的。但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与资产、负债等要素中强调的经济利益内涵没有挂起钩来,如果继续沿用老的定义,将会与新定义的资产、负债等其他要素相脱节,不能体现利润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这一本质。况且“经营成果”的含义较模糊,除财务指标(利润、销售收入等)外,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建议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从事日常活动而产生的、除资本投入或分派以外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

9. 当当在美国上市,那它财务报表遵循的是中国的会计准则还是美国的还是国际的

应该是美国的,我之前的公司上市以后就采用的是美国的财会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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