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财务负责
Ⅰ 会计法中所指的财务负责人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
Ⅱ 想请教各位一下,财务负责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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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五、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八、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九、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Ⅲ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Ⅳ 财务负责人必须是会计证持有人是吗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具有三年以上会计管理工作经验、具备会计师资格、通晓财务知识,具备管理才能的人
但不是说必须
你联系下实际 除了上市公司外 那个民企的财务负责人不是老板的亲信 但很多人甚至不具备财务任何技能
结论 不是
Ⅳ 《会计法》为什么要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1、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2、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3、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Ⅶ 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负责人因病休息期间单位已经报销过的费用报销单上财务负责人上班后还需要补签字吗
题主,费用报销单最终财务负责人应该是需要补签的。
这种问题一般不是从会计法分析,更多的是看企业内控,财务费用报销制度分析。
如果费用报销单因为财务负责人身体或其他非故意因素无法及时签字,是可以暂且搁置,其他报销流程走完后是可以报销的,事后财务负责人补签即可。
在实务中,财务部门在年初整理装订上一年度凭证时,通常会检查一遍签字情况,会对漏签情况统一报到财务负责人处进行补签。
Ⅷ 会计法允许公司财务和库管一人负责吗
没有强制规定,但是财务和库管属于不相容职务,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Ⅸ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会计工作在整个单位的位置十分重要,所以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就显得更重要了,职业技能与财务人员工作年数有关、与接触的公司账务的复杂程度有关,也与阅历有关,所以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准入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也是应有之义。
(9)会计法财务负责扩展阅读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规,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
3、认真研究税法,督促足额上缴。
对于应该上缴的税金、费用等款项,要按照国家税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办理解缴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缴,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缴任务。
4、组织分析活动,参与经营决策。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参与审查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应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定,加强事前监督。
6、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
负责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业管理当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要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
要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定期召开专业研讨会,研究工作问题。要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按期进行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对不适合做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提出建议,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帮助培养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Ⅹ 如何区分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
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会计法财务负责扩展阅读
财务总负责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方面的总负责人,他既拥有所有者赋予的代表其对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监督与控制的职能,也有协助公司管理者(总经理)参与经营管理职能,同时还兼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从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来看,财务总监本身具有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双重身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来源于《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所谓“忠实义务”,是指高管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直白地说,就是公司高管不得有贪心,不得为自己和为别人谋取不当利益。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公司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高管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我国《公司法》对财务总监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49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