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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在财务会计中

发布时间: 2021-08-15 10:03:46

1. 经营性租赁承租人会计分录怎么

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租入时不用作分录,租金或押金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定期支付租金
根据租赁契约规定,承租人按一定期间(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笔金额固定的租金,或者是,按一定标准(如按利用租赁设备所产产品的销售额的提成率)计算的租金。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将实际支付的或者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计的租金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预付租金或押金
有时租赁契约可能规定,承租人应先预付一笔款项,此笔款项的用途可能有三种:
(1)作为预付租金,用以抵缴最后一期或若干期的租金;
(2)作为预付租金,用作支付在定期支付的租金之外的额外租金;
(3)作为承租人履约的押金(或保证金),并在租赁期满时如数退还。
三种不同情况的会计处理分别是:
若为第一种情况,则支付的款项先记作“预付租金”,待抵缴时转入“租金费用”;
若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先记作“预付租金”,然后在租赁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
若为第三种情况,则支付的款项应记作“应收押金”(可归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回时按原分录冲回。

2. 财务会计选择题求助1

1. D
2. AD
3. C
4. B
5. BC
6. A
7. ADE
8. B
9. ABE
10 A

3. 我国现行准则对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有何规定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租赁》中,对承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做了以下规定。

1.企业在租赁开始日,不应将租入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应付的租金也不确认为长期负债。支付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损益。

2.企业为经营租赁资产发生的维护修理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期限或改良工程耐用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4. 经营租赁中怎样进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

(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自身资产,不列入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5. 什么是售后租回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分别如何做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一、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①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

1.出售资产

(1)出售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租回资产

(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

①租回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

①租回资产时——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

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③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④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6.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计量

1,对于承租人来说,此项业务是固定资产的购入是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长期应付款的现值,
2,公允价值对于承租人来说是迷惑项,没啥关系;
3,既然是融资性质的,就是说现值和与付款当时的差额是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简单理解就是当融资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

7. 对于承租人如何在报表上体现租赁合同的财务影响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租赁本身就是会计日常运用中的一个重点,相比现行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将发生重大影响。
1、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对上述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新租赁准则也将对承租人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资产负债率(也就是负债除以资产)预期将上升,因为租赁负债的确认将同时增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金额。

EBITDA(也就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预期将上升,因为EBITDA中不再包括租赁费用,增加的折旧和利息费用都将反映在EBITDA之外。

资产周转率预期将下降,因为资产使用权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

经营现金流量将增加,因为部分或全部的经营租赁付款额将被分类到筹资活动中。

2、承租人会计——发生根本性变化

承租人对租赁的会计处理将发生根本性改变。新租赁准则取消了目前对承租人区分资产负债表内融资租赁和资产负债表外经营租赁的双重会计模型,转而使用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模型,这与目前的融资租赁会计类似。
3、特殊事项——新规定较为全面和细致

新租赁准则综合考虑新收入准则要求、承租人新会计模型以及原租赁准则的不足,对售后租回、转租赁、租赁变更等事项制定了新规定。

8. 承租方免租期会计处理如何做

答: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在建工程等(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 在经营租赁业务中,承租人需要进行哪些会计处理

(1)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年限平均法确认更为合理。 承租人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对于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0. 承租人如何对融资租赁中的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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