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财务造假
Ⅰ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属于财务造假原因吗
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了财务造假可乘之机。
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议信息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它的存在又潜在地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
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应当找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设“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主要表现在:
(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 企业的经营业绩,其考核办法一般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涉及到会计数据。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2)偷税、漏税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当然,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基于资金筹措和操纵股价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为了发行股票而造假。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
其特点是: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打着“为公”的旗号,但实质是为个人(主管领导,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件。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优股不优价,“垃圾股”价不低的现象。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担了企业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质量不高的企业“包装上市;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
表现为: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问题。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
其特点是:出具假凭证,收入不入账,办假手续报废资产,将账目搞乱,浑水摸鱼,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多见于管理比较混乱的中小国有企业。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虽然《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但主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保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作用,守法的会计人员遭打击报复、被撤换,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会计信息造假的深层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政治色彩浓厚,使企业领导不能专心发展企业,更注重自己是否能提升,势必导致财务造假而失真。
2、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有着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帐。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事务所虽然脱钩改制,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政府监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经常重复检查,企业领导又是政府指派,使检查与被检查藕断丝连。企业领导同时管理会计与审计,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
社会审计监督不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素质偏低、偏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松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监督不力客观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泛滥
审计监督对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着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尽管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
⑴监督力量不足。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开始弱化,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
⑵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会计造假的帮凶。民间审计同样面临着独立性问题,最突出的是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民间审计而不是股东大会委托民间审计,其监督的力度、监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不正当干预,大大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证作用。
(3)监督不力。监不力,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主体看,企业的会计负责人是由企业经营者直接聘任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是企业经营者直接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经营者服务并随着企业经营者的意志而改变。从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看,社会中介审计及政府审计监督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监督性质的局限,未能查出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入分配不均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造假失真
由于社会上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东部与西部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的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铤而走险,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4、造假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助长了会计造假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造假几乎不消耗物质成本,只需要玩弄数字游戏,空手套白狼,便可将一堆“垃圾”包装成闪闪发光的“金子”。如黎明股份,1999年1月上市当期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8679万元。除常规的少计成本、费用递延等操纵手段外,90%以上交易或事项都是通过虚开产品销售发票,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人为凭空捏造的。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虚增了收入利润又不增加税负。可见其造假的物质成本很低。
企业造假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行政成本包括停业、整顿、解散、吊销证照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会计造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支出;刑事成本指对单位
和个人的刑事处分和罚金。而会计造假的收益包括谋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就存在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和需求。
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会计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即使发现,被追究的代价也很小,而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惊人。因此,会计造假成了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侵蚀股东权益、侵害国有资产的惯用伎俩。
5、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
个别企业利用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采取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了企业经济交易的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6.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会计环境的改变和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冲突,以民事责任纠纷问题为主。但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的处罚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威慑力量,是为防止市场危机爆发或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一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形成日常的监督力量。若想形成日常的监督机制,必须依靠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这也正是我们目前惩罚手段里所缺乏的。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执法不严,执法的随意性大,助长了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避免财务会计造假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很多,本文仅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和会计信息不实成因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针对会计造假的内在原因
1、加强会计法规建设,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
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单位负责人要会计人员造假。修订后的《会计法》紧紧抓住了这个源头,解决了会计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以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抓住单位负责人这个源头,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拄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就
让单位负责人通过学习《会计法》知道: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学习《会计法》,学习会计知识,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逐步实现会计人员职业化
为了摆脱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授意造假和控制,保证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使会计人员走向职业化,即:成立会计行业协会。职业化的核心就是将每个为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集中起来,组成行业协会,使会计人员的目标从单一的为企业谋利益转到为公共谋利益上来。尽管职业化并非易事,其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见到的,但从长远来看,职业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会计协会是非赢利组织,因而不存在利用会计人员来赢利的动机;二是通过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形成会计人员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增加会计人员的竞争压力;三是通过职业联合形成的行业协会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职业道德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会计委派制与会计职业化有相似之处,但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委派机构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而会计协会是民间自律组织。会计委派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人员进行任免,而会计协会不对任何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只是通过职业道德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二)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首先要按市场要求,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其二,企业用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的做法。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第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第二,实行内部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监督。应该重视外部监督,我国外部监督有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及其他形式。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失真。强化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应是在宏观调控下的监督,政府监督应依法监督,应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利用监督权力谋利的政府人员,只能把企业拖垮。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同时,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特别地,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
5、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凡是由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人,让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得到惩罚。只对单位处以罚款,将个人责任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显然混淆了单位中的个人角色,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的。单单是单位被罚,也不利于当事人吸取教训,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培养诚信的风气。除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外,还应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主体应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者即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更不是会计行为主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增加企业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处罚中民事法律调节的力度。提高民事赔偿额度,增加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成本。使得会计造假成本升高,从而遏止经营者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不是一时就可以改变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外在原因,才能真正改变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由于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客观因素之上,所以我们的预防对策也只能从提高准则、制度制订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会计环境者手,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弊端,需要我们上下各级部门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范。《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法律保证。只有以法制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经济业务和开展经济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秩序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link?url=tAsPc96rTkSAedlK_NJK7PP5gPGzWQs01U7wZ--LMnd_7LJ89D_WeIsGeSQylpspxpJTSKkcutz3_
Ⅱ 会计造假的含义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Ⅲ 会计造假和财务造假一样吗
不一样,会计造假属业务技术范畴,大多数表现在凭证、会计资料等会计总账体系,财务造假属管理范畴了,多数出在报表及其报告等上面。有本质区别,不然国家也不会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两种不同的制度了。如有不详的,查阅上述两种制度较为权威。
Ⅳ 会计做假账了犯什么罪
会计人员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法财务造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Ⅳ 会计作假帐构成犯罪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Ⅵ 造假财务信息接受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掌管着全局,会计人员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会计人员承担着对本单位财务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分类、核算等工作,并最终这编制出完整的财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直接负有责任,会计人员也成为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主体。改变了过去会计人员因无法举证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负责任而成为责任主要承担者的状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使会计信息的具体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相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会计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系统,但是也存在有不足。首先《,会计法》中的行政责任规定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对于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讲是无法直接适用行政处分的,因为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者来讲违法成本太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以较小的违法成本去换的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考虑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同时强化责令限期改正的追究机制,对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其次,对会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会计法》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规定了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以及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新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这与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明显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作者认为此点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协调。
2.刑事责任。《会计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比较概括,虽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规定的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也没有做具体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把何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法》仅仅从犯罪结果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做了规定。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单独的罪名。这使《会计法》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漏洞。作者认为,应当明确会计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从根本上赋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遏制会计造假的犯罪行为。
(三)民事责任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就使《会计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国的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如果民事责任缺位,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就降低了《会计法》的威慑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无法借助于民间资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鼓励受害者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一种利益导向机制。尽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且适用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会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作者认为为了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补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我们有必要在弥补一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会计法》中的缺失,并就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化和个性化做出细化的规定。只有这样,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在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才能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整体规制功用才能奏效。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的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会计法制建设是相当重要的。
Ⅶ 做假账会计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会计法财务造假扩展阅读:
假账出现的原因:
(1)逃税需要。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做假账,千方百计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这种现象表现在小企业或者说小的私有性质的企业尤为突出。
(2)信贷需要。很多企业资产状况不佳,为了向银行贷款或评上更高的银行信用等级,需要粉饰报表,将收入、利润、资产等指标虚假夸大,以达到信贷银行的要求。
(3)业绩需要。一些企业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权债权融资需要、业绩考核需要等),对收入和利润进行人为的调节(包括报销不及时等非刻意因素),以达到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门有时从某种程度上也不反对假帐。比如税务部门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时也会出面和企业沟通,让企业少完点税,余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报。另外,像银行也不见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实报表,特别是在年底贷款任务完成有难度的时候。
(5)项目需要。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加,政府投资立项增多,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基金种类多、数额大,为了争取上级或国家的什么项目什么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业粉饰报表,虚夸自身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套取国家资源。
(6)违规需要。在一些企业有一些见不得光(比如打点、行贿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违法的,直接入账等于自我坦白,这些支出往往被包装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账,这是不道德的,并非不得已而为之,必须予以严惩。
(7)福利需要。由于制度的约束,有些效益不错的企业想尽办法私设小金库,满足账外职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8)其它需要。除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外,促使单位做假账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给客户的回扣不作为正规的返利支出、抽回应交已交投资款等等还有,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因素对账务的处理不够准备等非刻意行为应该也包含在内。
Ⅷ 为什么要对会计报表造假
仅供参考
财务造假也就是会计造假。
一、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会议信息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它的存在又潜在地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
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应当找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企业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设“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主要表现在:
(1)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 企业的经营业绩,其考核办法一般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涉及到会计数据。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2)偷税、漏税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因此,基于偷税、漏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等目的,企业往往对会计报表进行造假。当然,也有少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基于资金筹措和操纵股价的目的,有时甚至不惜虚构利润,多交所得税,以“证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点是:多列费用,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和不交税的目的。多见于民营企业或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3)粉饰业绩,为达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以及昔日为省优、部优而今已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的企业。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而粉饰造假。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打扮一番。为了发行股票而造假。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要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其特点是: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4)为获利而造假
其特点是: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公司追逐的目标,对条件不成熟的公司,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打着“为公”的旗号,但实质是为个人(主管领导,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件。其次,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出现许多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实际业绩变动不一致,优股不优价,“垃圾股”价不低的现象。使得投资者参与股市投机的心理大于投资,于是他们对“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并不重视,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难以达到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担了企业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质量不高的企业“包装上市;治理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形成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为了能长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获得配股资格,利润操纵、粉饰业绩便成为他们的首选,披露虚假信息在所难免。
(5)为推卸责任而造假
表现为: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问题。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6)贪污盗窃,转移国家资产
其特点是:出具假凭证,收入不入账,办假手续报废资产,将账目搞乱,浑水摸鱼,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多见于管理比较混乱的中小国有企业。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虽然《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但主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保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作用,守法的会计人员遭打击报复、被撤换,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是会计信息造假的深层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政治色彩浓厚,使企业领导不能专心发展企业,更注重自己是否能提升,势必导致财务造假而失真。
2、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目前,企业内部监督控制有着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会计人员不独立,受单位领导指使被迫做假帐。社会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事务所虽然脱钩改制,但仍缺少标准的执业制度,政府监督大于社会监督力度,职责交叉,经常重复检查,企业领导又是政府指派,使检查与被检查藕断丝连。企业领导同时管理会计与审计,内部审计不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
社会审计监督不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素质偏低、偏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松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监督不力客观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的泛滥
审计监督对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着其他经济监督无可比拟的作用。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尽管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仍有许多不适应。
⑴监督力量不足。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开始弱化,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
⑵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会计造假的帮凶。民间审计同样面临着独立性问题,最突出的是资本经营管理者委托民间审计而不是股东大会委托民间审计,其监督的力度、监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不正当干预,大大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公证作用。
(3)监督不力。监不力,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主体看,企业的会计负责人是由企业经营者直接聘任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是企业经营者直接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企业经营者服务并随着企业经营者的意志而改变。从企业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看,社会中介审计及政府审计监督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监督性质的局限,未能查出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入分配不均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造假失真
由于社会上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东部与西部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的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铤而走险,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4、造假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助长了会计造假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造假几乎不消耗物质成本,只需要玩弄数字游戏,空手套白狼,便可将一堆“垃圾”包装成闪闪发光的“金子”。如黎明股份,1999年1月上市当期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8679万元。除常规的少计成本、费用递延等操纵手段外,90%以上交易或事项都是通过虚开产品销售发票,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人为凭空捏造的。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虚增了收入利润又不增加税负。可见其造假的物质成本很低。
企业造假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行政成本包括停业、整顿、解散、吊销证照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会计造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支出;刑事成本指对单位
和个人的刑事处分和罚金。而会计造假的收益包括谋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就存在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和需求。
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会计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即使发现,被追究的代价也很小,而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惊人。因此,会计造假成了许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侵蚀股东权益、侵害国有资产的惯用伎俩。
5、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
个别企业利用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采取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了企业经济交易的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6.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上的。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会计环境的改变和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冲突,以民事责任纠纷问题为主。但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为主。对大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主要是给予企业及主要责任人以罚款、通报批评和警告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很难达到真正的处罚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那些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也只是限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公司因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威慑力量,是为防止市场危机爆发或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一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形成日常的监督力量。若想形成日常的监督机制,必须依靠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这也正是我们目前惩罚手段里所缺乏的。
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执法不严,执法的随意性大,助长了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避免财务会计造假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很多,本文仅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和会计信息不实成因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针对会计造假的内在原因
1、加强会计法规建设,提高单位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
单位领导的指导思想不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须组织单位领导学习会计法规,使单位领导提高会计法规意识;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单位负责人要会计人员造假。修订后的《会计法》紧紧抓住了这个源头,解决了会计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以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抓住单位负责人这个源头,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拄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就
让单位负责人通过学习《会计法》知道: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学习《会计法》,学习会计知识,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逐步实现会计人员职业化
为了摆脱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授意造假和控制,保证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使会计人员走向职业化,即:成立会计行业协会。职业化的核心就是将每个为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集中起来,组成行业协会,使会计人员的目标从单一的为企业谋利益转到为公共谋利益上来。尽管职业化并非易事,其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见到的,但从长远来看,职业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会计协会是非赢利组织,因而不存在利用会计人员来赢利的动机;二是通过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形成会计人员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增加会计人员的竞争压力;三是通过职业联合形成的行业协会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职业道德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会计委派制与会计职业化有相似之处,但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委派机构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而会计协会是民间自律组织。会计委派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人员进行任免,而会计协会不对任何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只是通过职业道德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二)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首先要按市场要求,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其二,企业用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未经核实的“数字”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的做法。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第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第二,实行内部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监督。应该重视外部监督,我国外部监督有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及其他形式。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失真。强化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应是在宏观调控下的监督,政府监督应依法监督,应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利用监督权力谋利的政府人员,只能把企业拖垮。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同时,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特别地,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
5、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凡是由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人,让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得到惩罚。只对单位处以罚款,将个人责任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显然混淆了单位中的个人角色,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的。单单是单位被罚,也不利于当事人吸取教训,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培养诚信的风气。除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外,还应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主体应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者即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法人实体,更不是会计行为主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增加企业巨额潜在的诉讼风险,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处罚中民事法律调节的力度。提高民事赔偿额度,增加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成本。使得会计造假成本升高,从而遏止经营者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不是一时就可以改变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的内外在原因,才能真正改变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由于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客观因素之上,所以我们的预防对策也只能从提高准则、制度制订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会计环境者手,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弊端,需要我们上下各级部门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范。《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法律保证。只有以法制规范的要求办理企业经济业务和开展经济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秩序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