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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8-14 13:05:07

1. [单选题] 根据《刑法》归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这题应该为B。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上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法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26.根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2. 根据《会计法》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 如果中介组织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5. 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构成犯罪吗

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多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方式制作。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还会损害社会其他人的利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构成哪些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例如:根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其罪名可能有( )
A 偷税罪 B 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C 侵犯财产罪 D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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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不实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而承受刑事处罚的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删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正,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8.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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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对单位作出什么处罚

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问题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1997]第83号)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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