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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

发布时间: 2021-08-14 06:58:01

1. 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有什么区别

你的意思是不是审出来的报告?因为报表的话,其实企业按规定只应该出现一份报表,无论是谁审,都是这一份报表。
如果你的意思是两者审计处理来的报告有什么区别,那么是这回事。
前者俗称税审报告,即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清缴鉴证报告,是针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用的,只是针对所得税,而没有诸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之类的东东,上面有你申报所得税所要的那十多份表的相关数据;后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通俗点说就是查账的结果,对你的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的反映了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判断,主要是针对银行、主管部门、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等。

2.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哪个单位审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详见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一)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十三)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五)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4)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5);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协议复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合并、分立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计报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资格。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6);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详见附件7)。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8)。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9);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件11,一式2份)。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情形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证券资格失效,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交回证券资格证书。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证券资格证书后将终止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资格的情形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2,一式2份)。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3. 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是对还是错

对,一般上市公司要在4月30号之前对外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年报和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年报和代编财务报表。

5. 公司上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后,是否还必须有税务所出纳税专项审计报告,急盼,谢谢!

会计师事务所先出报告,然后税务按照审计报告调整纳税

6.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官网可以看被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查找

不可以。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网络可以搜索得到。
非上市公司的,要到公司主页看看是否有公布。

7.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无分配事项可以不经审计

8. 公司上市前需要哪些财务报表及财务工作要做什么

企业上市之前的财务管理准备:

1、上市前财务准备工作。

2、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 、收入及利润确认。

3、上市前账务、税务筹划、旧帐清理。

4、如何有效募集更多资金。

5、如何设计可持续增长的财务业绩模式。

6、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7、企业上市改组中需关注的会计审计问题及解决方案。

8、上市过程中的财务筹划与财务分析。

9、如何进行企业估值及确定发行价。

(8)上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扩展阅读

上市的要求有以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9.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是什么 和报表有关系吗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这里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成果体现,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各方面的关系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年度财务报告与报表的关系是:
(1)年度财务报告是对财务报表的总体放映,
(2)是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和发表审计意见。

10. 请帮忙!! 有谁知道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四大(big 4)会计师事务所作审计的有多少家(或比率是多少)

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想吧,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包括香港),必须有4大一家审计。另外,如果又上海外又上国内(上海、深圳)的,也要有四大审计。

所以,你只要看哪些公司在海外(也)上市了,那么剩下的就是国内事务所做的审计了。因为如果在国内上市,公司一般都不会聘请四大做审计,费用太高。反正我在四大5年多,没有遇到过这种客户。

我们以前只是做过世界500强公司都由那家4大做的审计,国内的没有统计过。

你的最后一个问题,“分类”指什么?优秀程度?业务质量?价格?还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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