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吗
⑴ 工作了15年,终于存了点钱,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了名正言顺的股东,我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吗
问:工作了15年,终于存了点钱,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了名正言顺的股东,我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⑵ 法院复制公司会计资料是否合法
法院可以查阅、复制企业的财务账簿或银行账户等。
一位大股东声称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要求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公司则认为日常经营管理中充分尊重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向股东提供了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股东也同意对会计账簿只看不复制。
我的公司
我不了解
俗语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可是重庆市民陈某却没有这样的感受。作为重庆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他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7%,但是由于不是直接经营者,对公司情况不甚了解。
陈某抱怨说,这么多年来公司一直没有分红,身为股东,他心里非常着急,但是对公司发生的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等重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缺乏实质性了解,“难以直观考察经营状况,更难以直接接触公司日常账目。”
为了了解情况,今年4月6日陈某正式向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2007年初至今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24天过去了,公司没有回复,于是,陈某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利约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查阅
不可复制
接到诉状后,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十分重视,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该公司表示,一贯坚持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允许股东随时查阅、复制财务报表,查阅会计账簿,而且每月的经营状况都通过损益表的形式呈报给了各位股东。
既然如此,陈某的诉争从何而来呢?该公司解释说,陈某提出申请后,公司及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一致认为应当对股东参加监督管理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考虑到会计账簿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而复制会计账簿可能造成公司账目被公开,这才作出了不同意复制的决议。
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特地强调,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股东查阅、复制财务报告和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内容是区别对待的,前者的权利行使不存在任何障碍,对后者只赋予股东查阅权而没有复制权,且查阅权的行使还附有条件。
依法调解
纠纷解决
这是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该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审判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逐一进行沟通、劝说,并为当事人详细分析、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在认识上得到统一,进而逐步缩小双方差距,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鸿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向陈某提供2007年初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进行查阅。陈某放弃了复制会计账簿的要求,但是公司允许其请一位有会计资质的专业人士协助查阅。
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股东是公司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股东对公司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即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
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做了相应的限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链 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⑶ 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特向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 行查阅: 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查阅范围: 1、 2、 至 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账簿。 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 15 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 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追究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 年 附:法律依据 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⑷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
结论: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包含,但是在别的案由中,我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
1、狭义的股东知情权
实践中,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以外,公司内部情况什么都不知道。了解到股东有权查账,都很兴奋。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并不像教科书上描述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一切情况了解的权力。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因此我将公司法第33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
4、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
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
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
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利复印公司财务账簿
没有权利的,只可以查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吗扩展阅读:
股东权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⑹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吗
1、在实务中,你不用写申请,直接去公司的财务部查看,跟总经理打声招呼就可以了。不用老跟死板的理论走。
2、申请书用快递送给公司,是有法律效益的。但这样做的很少,现在有种东西叫---“电脑”。快递太麻烦了。
3、只要你入了股,不管你是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都“有权查阅公司的历史资料。即那个2010年入股的新股东都可以查阅2009年的财务状况,更不用是说你了,不用管出资时间被修改。前提是你的动机要合法。
下面是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为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法规定的相关财务资料。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使,必须首先寻求内部救济。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公司相关文件的,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其要求不正当,可能损及公司利益的,可以书面拒绝。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股东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回复。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以上资料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⑺ 股东可以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吗
结论:可以,但是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做不到。在别的案由中,只能是有可能,我已经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
1、股东有知情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都赋予了股东一定的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这种权利叫股东知情权,在《民事案由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还有一个专门的案由叫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的救济。
5、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
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
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
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会计向股东提供假的财务报告触犯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有关法津法规规定,递交有关部门,并将填写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上,本条规定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资者,也时常关心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是否对其投资,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情况、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查阅公司帐目的原始凭证吗
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财会账册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于两个层次: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然而股东在诉请行使知情权时并不局限于此,许多股东进一步提出了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尽管目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但会计原始凭证系记账的主要依据,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时,会计原始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准。赋予股东原始凭证查阅权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其查阅权利的范围应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吗扩展阅读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首先是善意的,其所要查阅的资料和他的意图有直接联系。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发生时可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正当目的:
(1)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2)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履行职务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3)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址以与其他股东工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
⑽ 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对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