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准则
Ⅰ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办法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Ⅱ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比较有什么不同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比较
(一)适用范围的改变
《新规则》与《旧准则》都明确规定,本准则将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然而,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的划分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今后将不再对后两者类型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属于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执行《新规则》。
(二)资产相关改变
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新准则》中规定,核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时,以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作为主要依据。有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
此外,《新准则》中对资产的概念和特征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标注进行了相关调整。同时,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也有所增加。详见表1。
(三)收入相关改变
关于收入部分,《新准则》将原有的“财政补助收入”修改为 “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并且对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明确。其一,财政部门拨款强调了“同级”概念,有效规避了对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的重复计算问题;其二,用“各类财政拨款”代替原有的“各类事业经费”。 扩大了事业单位收入范围,将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等财政拨款统一纳入了收入范围,使得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更完整与全面。
(四)支出相关改变
1、改变了原有事业支出的概念与内容
《新准则》对事业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充,将住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同时还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了重新分类,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新准则》还通过新增条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对单位的各项支出纳入统一预算,并且对支出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则》在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变了原有的之处分类无法对事业单位支出不足进行全面反映的问题,能够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进行充分且正确的反映。《旧准则》对相关支出的实际核算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核算出现多种情况,而《新准则》对此也进行了相关改变。
3、重点对支出管理进行了修订
对支出管理更加强调了其特性,即合规性、效益性、真实性和绩效性。《新准则》中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对“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严格执行,《新准则》对支出核算与管理还提出,在事业单位内部应树立成本费用和投入产出意识,以及经济核算观念,要加强“经济核算”,目的是促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则》还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了相关补充性规定。
(五)对于事业基金的规定
《新准则》中把“结余”部分拆分成“结余”和“结转”两个方面。另外,《新准则》中第三十一条中,要求事业单位强化事业基金管理,对基金规模严格控制,严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超出规模的支出。这条规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业单位支出规模过大的情况,要求其事业基金能够与单位的年度预算紧密关联,严禁出现支出无度或者基金数量出现负数的情况。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基金对于事业单位的约束作用,强调其与单位年度预算相关联的思想,要求单位管理人员能够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充分体现事业基金的作用。
(六)对于财务报告的修改
《新准则》对于财务报告中的个别项目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对于之前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一项进行了修改,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为非营利性机构,经营的也多为公益事业,因此将该项目修改为“事业成果”。二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管理设定了专项的表格——“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三是“结转”、“绩效考评”等科目新增到财务报表中。四是对于财务报表的分析,取消了过去对于经费自给率的分析计算,而增加了对于单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单位预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设了关于财务监督的相关条例
《新规则》一改过去“重实质,轻监督”的痼疾,单独设立了一章“财务监督”,强调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明确建立财务监督体系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准则的一种质的突破。
Ⅲ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吗
事业单位都是国有的,没有非国有的~但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特殊的机构,比如学校,有专门的适用于学校的会计制度
Ⅳ 事业单位遵循的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有区别吗
两个都要遵循。
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根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
不过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已经出台,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将随之修订。
Ⅳ 简述《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中国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相互联系、不同层次的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中国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体系可图示如下:
上述列举的各行业财务制度已于2012年陆续发布,行业会计制度中,除医院会计制度已于2010年发布外,其他行业会计制度正在修订之中。
二、《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之间的联系
(一)《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是有相同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
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发布第68号财政部令,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第72号财政部令,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均是由财政部以部门令公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它们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两者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其内容体现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它们既是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制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也是所有事业单位从事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的公布实施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为事业单位依法理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财务规则第2条与会计准则第2条规定及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二条明确规定,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目前,中国的事业单位分布于十多个行业,事业单位性质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由于行业、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原有的财务制度曾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区别对待,导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报表体系等方面的诸多不同,造成了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困难。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既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趋势,新修订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同为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包括《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重要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的目的是一致
《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都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Ⅵ 政府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废了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 行)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Ⅷ 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是什么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于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不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
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Ⅸ 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
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
第1章冲刷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
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