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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法中财务造假后果

发布时间: 2021-08-14 00:04:10

㈠ 会计做假账有什么后果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㈡ 一旦会计造假被发现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 会计做假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会计舞弊的危害

会计舞弊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其危害如下:

1、以权谋私的保护伞

通过做假账,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虚列投资收益,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由此助长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的发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2、导致税收和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

目前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很多企业账面盈亏不实,通过造假账、虚增支出、隐瞒利润等手段使账面亏损,逃避国家税收。

3、资产账实不符

如人为调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较差,其账期价值低于市价,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没有反映变现净值。

开办费,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

(4)在会计法中财务造假后果扩展阅读:

1、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

主要手段包括:销售回购、销售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

2、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

主要包括: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

3、利用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均以拥有实质控制权作为纳人合并范围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对相关公司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必须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

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拉长控制链条、构建复杂的公司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这些会计选择的灰色地带无疑给企业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

㈤ 会计做假账了犯什么罪

会计人员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在会计法中财务造假后果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㈥ 会计信息造假对企业自身的危害和对国家经济的危害分别有哪些

会计造假的危害

1、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不真实,掩盖了某些矛盾,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的基础,政策制定失误,干扰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低劣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财务信息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因此,就财务信息而言,“真实、公允”应高于一切,它应该最准确的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然而,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其自身的不良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有意掩盖,甚至歪曲其真实的经营业绩。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试想,如果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人知道上市公司在向他骗钱,他还会甘心买股票向上市公司投资吗?长期以往,对投资者信心打击巨大。

3、危害会计工作者自身
会计人员不诚信,轻者违背职业道德,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银广厦通过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管业务收入和巨额利润,尤其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依法严惩。为安然公司掩盖造假事实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已被禁止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被美国各洲吊销了营业执照。再就是有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最终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严办
4、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使会计内控系统秩序失控,助长了诸如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

㈦ 一旦会计造假被发现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2. 单位负责人就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当然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至于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可以按照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㈧ 会计做假账有哪些危害

对企业而言会可能有潜在亏损:
1、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固定资产、存货盘亏和损失。

2、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应收、预付的坏账损失。

3、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

4、应进未进、应摊未摊的各种成本费用。

5、不提或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6、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对外投资损失。

7、应处理而未处理的盲目担保造成的损失。

8、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当期其他损失等。

对国家而言造成了以下影响
1 单位资产、利润的虚增,给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了数字失真的会计信息资料。造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投资者的决策失误。
2 单位通过虚假盈利造成虚分配和超分配,多发了职工工资、奖金,实质上加大了单位的亏损,使国有资产部分地转移到了职工和法人代表的手中,长期下去严重地侵蚀了国有资产。
3 一方面掩盖了单位真实的经营状况,单位名盈实亏,另一方面,单位潜亏沉淀了大量的银行资金,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造成资金紧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地影响了地勘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

潜亏形成的原因潜亏的危害是具大的,给国家和单位的经济运行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纠起原因有以下几种:
1、由于地勘单位未改变原有的体制和机制,仍披着事业的外衣。虽然有的单位进行了股分制改制,但尚未按其运行。因此,一方面,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授意指使会计人员随意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粉饰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的约束力,而离任审计等一些制约手段也流于形式,约束力软化。致使单位潜亏。

2、不同形式的承包行为忽视单位的长期发展,短期行为严重,采取少提折旧、作假帐、进行无效投资等经营方式对资产过度耗用来扩大虚假利润,以便增加收入,谋取利益。助长了潜亏的漫延。

3、内控制度不全,内部财务制度混乱造成潜亏。地勘单位及所属全额投资的企业,虽然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但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在许多环节上,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分离、相互联糸、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许多财务问题。例如:存货及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很高,而可变现净值却很低;内部企业单方挂帐;财产帐实不符;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长期挂帐,待而不摊等,从而虚增了资产,形成了潜亏。

4、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等存在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单位的潜亏。例如:沿续计划经济条件下地勘会计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规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导致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另一方面致使单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设备陈旧老化,从客观上造成了潜亏。

㈨ 会计做假账的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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