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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会计任职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8-13 20:12:58

『壹』 会计岗位有哪些,任职资格是什么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上述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各个公司的具体要求不同,任职资格也会不同。职位越高,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就会越高。

『贰』 会计任职所需技能

1。一般会计员的任职要求 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
2。会计助理师的任职要求 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2)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或中等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3。会计师的任职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掌握一门外语。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2)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3 年。
(4)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
4。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指导会计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叁』 求代理记账公司的员工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职责
1.每月负责客户公司的代理记帐,出具财务报表,及时报税,记帐凭证装订。
2.登记保管各种明细账、总分类账;
3.填写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
4.做好与客户的交接工作,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5.做好新办企业的报到工作,登记报到企业的资料,并将资料归档;
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要求
1.具有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有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
3.有代理记账经验2年以上;
4.熟练掌握办公软件、财务软件(主要是金蝶);
5.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英语读写熟练者优先。

『肆』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伍』 会计职责及工作范围 任职要求

会计的工作职责包括: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账、登帐、算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帐。 2、负责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初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理;协同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裁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有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交由档案室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必须得到领导批准。 7、完成领导和交付的其他工作。 会计的工作范围包括: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陆』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一、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二、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负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6)财务公司会计任职要求扩展阅读

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客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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