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交接
㈠ 会计人员如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按照要求把会计账务等情况交于接管人员。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
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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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帐的,应全部入帐。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帐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帐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㈡ 会计工作交接时,一般由哪些人负责监交
会计部门负责人, 必须要写上, 还有自己的主管经理, 如果是辞职交接,还有人事部负责人、IT负责人等等
㈢ 一般会计人员离职的时候由谁来负责交接工作
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有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㈣ 会计交接工作的具体规定
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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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以便会计机构早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㈤ 财务经理离职应怎么样进行交接(财务部负责
任职时间的起、始点,所有的账簿
报表
凭证的年限
数量,所有的证件一定交接清楚。再有交接单说明一下在职期间的业务合理合法,没有违规行为,并有交接人
接收人
见证人签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