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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

发布时间: 2021-08-13 01:14:58

什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

楼上说的对,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的管理层面不同,前者是一个部门,后者是整个单位。也就是说总会计师除了负责财务会计工作以外,还要负责或参与单位的整体规划、战略制定、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其职责范围大于财务会计业务。
如果单位没有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单位财务(会计)负责人就是法人(总经理),也可由法人指定会计主管为财务负责人;如果单位设置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是单位财务负责人,而会计主管仅是部门负责人。这点非常重要,体现在会计报表签字的上,是分清会计责任的主要依据。
至于你说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机构是两个概念,会计机构是会计部门的设置,及管理层次(管理链条);而会计工作泛指所有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会计主管的主要责任是具体的会计业务或称为会计工作;而单位财务负责人是管理会计机构(含工作)的,以及参与单位高层管理和运作。这点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Ⅱ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不是签名或盖章,而是签名并盖章。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

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2)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扩展阅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Ⅲ 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仁和为您解答,望采纳,谢谢

Ⅳ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Ⅳ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Ⅵ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要求有哪些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表现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等等。有鉴于此,《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 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是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3.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 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4.政策业务水平。即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管理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5.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6.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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