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Ⅰ 政府会计制度核算原则
“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最大的创新是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该制度具有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功能”核算体系, 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双基础”核算模式,生成“双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既能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又能反映其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双功能”即新制度下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重功能。新制度设置了相对独立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体系,其中财务会计总账科目 77 个,预算会计总账科目 26 个。通过“5+ 3”的会计要素进行核算,财务会计核算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净资产,会计记账遵循“资产- 负债 = 净资产”的会计等式。预算会计核算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会计记账遵循“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 = 预算结余”的会计等式。
“双基础”即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双基础”的核算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原制度下收付实现制难以完整核算政府会计主体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新旧程度的难题。
“双报告”即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生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预算会计核算的信息生成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决算报告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双报告”的财务信息可以满足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的需要。原制度下会计核算信息只能生成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反映的财务信息不够全面,不能满足相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Ⅱ 由政府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可持续性报告指的是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Ⅲ 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有哪些
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给我提下短经济,把金融方面必须报表的时候,要实事求是。
Ⅳ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Ⅳ 政府会计费用的特征主要包括哪些
政府会计有三个特征:
一是政府单位执行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就是说,无论是政府的行政部门、非行政部门或是其构成实体等,执行的准则和制度是统一的,不是分类的。
二是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综合披露政府及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信息。
三是提供科学有效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的种类经济活动状况。
(5)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扩展阅读:
政府会计的基本要求: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Ⅵ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对吗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所做的分类。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要素可以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会计要素按反映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种,即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1、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2、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3、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Ⅶ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有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7)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扩展阅读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