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九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Ⅱ 新政府会计,现金流量表如何更好区分项目,有没有什么书对于这个讲解更通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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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单位的库存现金以及其他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款项,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及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项。
二、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日常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年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实际发生数。“上年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实际发生数,应当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中“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四、单位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指直接确定每笔涉及现金收支业务的属性,归入按现金流动属性分类形成日常活动、投资、筹资三部分的现金收支项目。)
五、具体填列方法
(1)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到的现金:反映单位本年接受财政基本支出拨款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财政非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反映单位本年接受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以外的财政项目拨款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事业活动收到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事业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单位本年收到的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反映单位本年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到的现金”、“财政非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事业活动收到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单位本年在日常活动中用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账款”、“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单位本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拨款收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Ⅲ 政府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是什么
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意义
1.推动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通过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摸清政府“家底”,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和债务风险防控,科学开展政府信用评级,提高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能力与水平。
政府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完善基础资料。
2.有助于提供政府绩效考核的新方法
通过准确反映政府成本费用,合理评价政府绩效,促进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升政府运行效率。
3.有利于开启全面公开政府履责
通过提升政府财政透明度,满足各有关方面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的需求,促进政府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1.会计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
(1)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2)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3)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下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2.报表附注
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2)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5)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6)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3.财务分析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
三、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要求
1.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
2.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4.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财政管理领域落实深化改革“抓铁留痕”的措施之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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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有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4)政府会计准则第九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扩展阅读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