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C1
Ⅰ 科目编号及科目
我国的会计科目编制是按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
来进行编制的。一级科目及部分二级科目是国家财政部规范了的,不能自己随便设制,二级打后的可由自己自由按企业需要设制需要的明细科目,只要符合惟一性、简化性、系统性、可扩展性的原则就行啦。
我国的会计科目的编制与西方会计有很大不同,只分五大类。会计科目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如下的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每一大类会计科目可按一定的标准再分为各小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有“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科目;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有“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有“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反映资本的科目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有“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
4)成本类科目,主要反映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发生的成本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劳务成本”科目。
5)损益类科目: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科目。收入类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费用类科目,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所得税”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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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想学财务。
学财务不是从财务报表开始的,找一本基础会计或初级会计学先看一看,搞清楚会计的要素及相互关系,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应用,然后再学会计业务的处理,会计分录的编制,学会了这些再考虑研究财务报表吧。
Ⅲ 全套财务表格:会计excel表格全套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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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财务会计中的C1、C2、C3成本分别指什么
这个主要是指不同的级别,其中字母是你的职位,以审计部门为例A是Accountant,B是
Assistant
Manager,C是Manager,D是Senior
Manager
数字一般表示是在这个职位上的第几年,例如B2就是指Assistant
Manager的第二年,不过C和D一般情况下不会带数字
Ⅳ 财务会计问题
(1) 借:货币资金570W
固定资产180W
无形资产 50W
贷:实收资本 ------A320W
B280W
C200W
(2) 借:利润分配 100W 或: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 利润分配100W
贷:应付股利:A40W 贷:应付股利A30W
B35W B28W
C 25W C20W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0W
(3)借:银行存款:100W
原材料:50W
应交税金 ---进项税8.5W
贷:实收资本--D100W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8.5W
借:银行存款00W
贷:实收资本A40W
B35W
25W
(4)增资扩股后股东比例:A360W ,B315W C225W D100W 共计1000W
Ⅵ 银行会计科目包含哪些
银行的会计科目表如下:
编号 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银行存款
103贵金属
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12存放同业款项
113存放联行款项
121拆放同业
122拆放金融性公司
123短期贷款
124中长期贷款
125抵押贷款
126贴现
127预期贷款
129贷款呆账准备
131进出口押汇
132应收利息
138坏账准备
139其他应收款
141短期投资
142长期投资
151固定资产
152累计折旧
153固定资产清理
154在建工程
161无形资产
162递延资产
163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201活期存款
205定期存款
211活期储蓄存款--针对个人
215定期储蓄存款--针对个人
221财政性存款
231向中央银行借款
232同业存放款项
233联行存放款项
241同业拆入
242金融性公司拆入
233应解汇款
244汇出汇款
251保证金
252本票
261应付利息
262其他应付款
263应付工资
264应付福利费
265应交税金
266应付利润
267预提费用
271长期借口
272发行债券
273长期应付款
275住房周转金
281外汇买卖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实收资本
302资本公积
303盈余公积
311本年利润
312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01利息收入
50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511手续费收入
512其他营业收入
513汇兑收益
514投资收益
515营业外收入
521利息支出
52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531手续费支出
532营业费用
533营业税金及附加
534其他营业支出
535汇兑损失
536营业外支出
550所得税
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Ⅶ 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7)财务会计C1扩展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Ⅷ 财务会计问题
选A、127万元。
120+1+6=127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其成本入账,即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既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其他一些费用,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上述所说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