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对财务印章的规定
Ⅰ 财务专用章: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财务专用章吗有法律规定吗财务专用章去哪里刻
1、财务专用章是根据营业执照或合同等来刻制的,我所知道的建筑单位去外地承担工程基本是一个工地就可以刻一个财务专用章。
2、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发票上必须要盖发票专用章(以前的规定是发票上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盖了财务专用章的也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Ⅱ 财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为保证指挥部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 指挥部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挥部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 会计人员人名章;
二、指挥部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挥部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 具有关票据等业务;指挥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 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 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三、财务印章是指挥部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 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指挥部货币 资金的安全;
四、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 印章,指挥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 管本人印章;
五、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 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 保管, 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六、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 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七、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 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 容,防止漏洞。
八、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办理各项收入业务
(1)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 是否准确;
(2)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4)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 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2、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时
(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
(3)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 人签字,有无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审批人)审批签字;
(4)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 无差错;
(5)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扣款项。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 章。
九、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 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十、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指挥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
Ⅲ 出纳人员保管该企业银行印鉴,违反了《会计法》规定的什么制度
出纳人员保管该企业银行印鉴,违反了《会计法》规定牵制制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
一般会计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是:
⑴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⑵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⑶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⑷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⑸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尽其所能,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会计法规对财务印章的规定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收付款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款项收付。
2.对于重大的开支,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盖"收讫"、"付讫"戳记。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部门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搞坐支现金。
4.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签章。在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以防止出现银行透支现象。
Ⅳ 财务章和法人名章是否要由财务人员分开管理
一、财务章,即财务专用章,是各单位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使用的专用章,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
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二、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但是由于人们在习惯上将真正的法人章称为公章,反而将法定代表人章称为法人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约定俗成。所以将圆形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法人章简称为公章,而把方形的法定代表人章简称为法人章,只要沟通双方理解没问题即可。
实践中,常有人将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形印鉴法简称为法人章,其实这是不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个人印鉴,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简称法人,法人是企业,是组织,而不是实实在在的人。
对于章来说.有财务支付职能的章应该分别保管,不能由一人保管。法人名章可以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保管或是授权办公室的人保管.。财务章就要由没有保管法人代表人章的人保管。
要控制财务人员的权限,就是将支票和印鉴分别不同的人来管理,甚至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管理其中一枚印鉴,除此之外,要严格要求出帐要一定填写抬头,不能有没有抬头的支票和电汇单盖好章出去,也就是支票的几个要素一定要填写,同时登记。
Ⅳ 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在用途上的规定有哪些
一、公章的用途有哪些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二、公章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章因为其代表公司许多的权益,所以在法律上也有很多的规定,其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会有相应的惩罚如: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Ⅵ 财务专用章由谁保管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企业总经理能不能将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放在自
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但一般来说,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支票在出纳保管,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在办公室人员保管。小企业人员比较少,不会像正规大企业这样的分工明细啦。如果企业总经理将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都由你保管,你的责任就很大了。
Ⅶ 财务专用章是什么形状的有法律规定吗
正方形的财务专用章是对外使用需要备案的章。不可以是长方形的,是有尺寸规定的。
财务专用章尺寸主要分为三种:正方形:22×22mm或者25×25mm;圆形尺寸:38×38mm;椭圆尺寸为:45X30mm。
(7)会计法规对财务印章的规定扩展阅读:
正方形的财务专用章是对外使用需要备案的章,要到“中国人民银行”预留公司公章的印鉴和该印鉴,并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是对公司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内部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只是公司内部所使用,也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备案。
2011年开始备案制度有所改变,财务专用章除了上述的要求外还需要把税号进行备案,并且财务专用章要求必须将公司的税号与公司名称等信息表现一起。
Ⅷ 财务专用章使用的法律规定有没有具体的法律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Ⅸ 财务章有几种那些才具有法律效力
财务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是与发票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发票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
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发票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发票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发票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