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财务数据保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人员中,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企业以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会计账簿的数据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会计信息。
❷ 会计法对会计档案室如何规定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 案 名 称保管期限备 注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帐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5明细帐15年 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帐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帐单5年
附表二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 案 名 称保 管 期 限备 注财 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一会计凭证类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10年 10年 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 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5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7日记帐 15年15年 8总帐15年15年15年 9税收日记帐(总帐)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25年 10明细分类、分户帐或登记簿15年15年15年 11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 25年25年 1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报告类 13财政总预算永久 14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10年永久 15税收年报(决算)10年 永久 16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 17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 18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9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20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21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0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四其他类 22会计移交清册15年15年15年 2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2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❸ 会计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和方法
每年会计结算后,打印纸质报表、帐册留档。全部电子资料备份一次,主要备份到除系统盘以外的盘上。另外备份到光盘或磁盘上,防止电脑病毒破坏备份盘就可以了。(如果电脑中病毒,立即用光盘或磁盘恢复)。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3)会计法财务数据保存扩展阅读:
会计账簿保管期限:
1、总分类账:15年
2、明细分类账: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其他日记账: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账簿:15年
财务报告保管期限: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❹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几种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❺ 《会计法》中的财务指什么
会计法中有一句话: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你说的应该是这句话中的财务吧,财务不是特指某个会计科目,一般来说,财务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管理是基于单位在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会计法中的财务管理也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会计工作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没有会计工作,财务管理不知道各种数据,没法管理,会计工作做好了,财务管理工作才可能做好,会计法中提及财务管理,是为了说明会计立法的目的、意义和会计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❻ 根据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错误。“也可以不罚款” 这句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❼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证门予以通报可以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是D吧,5000元,你可能少打了一个0
❽ 3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几年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专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属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原文: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❾ 纸质版财务报表需要存档吗 会计法
需要。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