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会计 » 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发布时间: 2021-08-10 17:32:27

❶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1.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2.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3.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4.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5. 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6. 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7. 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8.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9.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10.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11. 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12.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13.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14.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15.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7.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扩展阅读

财经纪律介绍:

财经纪律是财政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般来说,凡是财经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是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都属于财经纪律。其中,较普遍应遵行的纪律主要包括:

(1)不准擅自调价及变相调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物和资金,或无偿拨付它用;

(3)不准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

(4)不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和批件,擅自购买和自置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

(5)其他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行为。

❷ 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定的收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1.A
2.A
3.B
4.B
5.A
6.A
7.B
8.B
9.A
10.B
11.A
12.A
13.B
14.A
15.B
16.A
17.A
18.B
19.B
20.A

❸ 关于财务人员违纪的处罚

财务人员违纪处罚,最好参考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关于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的规定。
违犯“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的规定。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 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多选题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

包括随意改变资产、负债;隐瞒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编造虚假利润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清洁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伪,由县级圾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扩展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❼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哪些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等。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扩展阅读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❽ 2. 违反会计法应承担哪些

你给个范围啊!具体哪个方面的,太多了:
1.有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责任;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6.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❾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哪几种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界定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指导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最终使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是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利武器。但是,从1980年发布《会计法》以来,至今尚无一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受到制裁。无人违法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事,但另一方面,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和人却不在少数。这是因为,《会计法》的条文中对什么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不明确,如何制裁没有界定,这也是以往《会计法》的不足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不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的企业和个人不在少数,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与企业会计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分歧很大。这其中有很多分歧是对会计制度的运用有关。哪些是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哪些不构成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往的法规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次修改的《会计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其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折旧的计提标准和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法;应付债券的折价和溢价的摊销和方法等。

其二,虚列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收入调节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一些企业最经常采用的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手法。个别企业领导为了粉饰经营成果,提高收入,不是积极开拓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而是在账本上做文章,将一些尚未实现的合同收入,甚至协议收入,都做为当期的收入纳入账内核算。有的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列收入。还有一些企业领导,为了小集团或者个人私利,隐瞒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不纳入账内反映,逃避税收,甚至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还有一些企业,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其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随意性很大。如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因素发生改变,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个人的利益等原因,利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企业的财务成果。对待摊费用的摊销和方法、利息费用的计提与摊销等进行调节,当期多摊待摊费用,少计利息等方法,少列成本。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达到调节经营成果的目的。

其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有的企业领导为了个人荣辱,或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如在计算利润时,将应计入利润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在内,或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不计算在内,而将费用等却计算在内;或对采用长期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随意改变,以此调节利润,甚至编造虚假的利润。

其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如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随意改变会计报表项目的内容,将一些应当分列项目反映的内容,合并成一个项目,使报表反映不清晰;或者改变其列示方法,把应作为资产备抵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在负债或权益项目反映等。这些也都是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❿ 财务违规行为有哪些

财务违规分几个层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例如:漏税,虚报税收、统计等报表)
违反行业准则,企业准则等(例如:虚假做账,不按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等)
违反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例如:不按企业核算制度进行工资核算等)
违反财务部门相关规章条款等(例如:不遵守报销制度等)

热点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养老保险 发布:2021-08-17 15:48:04 浏览:965
会计活页账本怎么装订 发布:2021-08-17 15:48:01 浏览:558
会计继续教育90分是多少学时 发布:2021-08-17 15:47:58 浏览:632
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会计分录 发布:2021-08-17 15:47:53 浏览:149
初级会计报名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布:2021-08-17 15:47:13 浏览:80
会计乐财务软件 发布:2021-08-17 15:47:10 浏览:277
内蒙古初级会计考试从哪里报名 发布:2021-08-17 15:46:03 浏览:370
会计专业技能竞赛运营怎么做 发布:2021-08-17 15:44:53 浏览:683
如何应对基础会计学考试 发布:2021-08-17 15:43:49 浏览:782
物流公司会计外账处理 发布:2021-08-17 15:43:47 浏览: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