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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做什么会计科目

发布时间: 2021-08-17 03:31:55

❶ 事业单位出交通事故给别人的赔偿金,入账时应进什么会计科目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借:待摊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车船税: 借 管理费用-税金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
罚款
借: 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

❷ 交通事故施救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意思是你们公司的员工出了事故,公司去施救是吧,要是想提高税前费用抵扣额可以先按工资的14%预提“应付福利费”,计提后支出时做“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不计提则直接入费用“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福利费 贷:现金”
如果只是垫付的话 就计入 其他应收款

❸ 交通事故赔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营业外收入科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交通事故调解做什么会计科目扩展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用户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用户应当迅速报警。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用户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❹ 我公司出交通事故给别人的赔偿金,入账时应进什么会计科目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❺ 交通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什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这是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慌,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在现场的以及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如果为了推脱、逃避责任或者有侥幸心理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会导致承担全部责任,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物损失评估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财物损失,有利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支付伤残补助费及财物损失。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应该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对方不同意调解,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出具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也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❻ #交通事故调解需要那些程序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❼ 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调解达成之后,双方会签订调解协议。那么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呢?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❽ 交通事故如何做会计分录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15000
管理费用-事故费5000
贷:其他应收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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