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为什么关注会计合规
⑴ IPO 中律师,券商和会计的尽职调查内容有什么不同吗
以下内容来源知乎,供参考:
整个IPO的尽职调查可以分两个部分,初步尽调和全面尽调。
初步尽调会计师是主力军之一,很多早期的项目我们都会希望会计师第一个进去摸底,一般初步尽调会计师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产品等,较为简单);
2、财务情况(摸清楚企业到底真实收入和利润如何);
3、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给一些建议);
4、内部控制情况(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给一些建议);
5、税务情况;
7、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7、财务独立性等。
基本情况、税务情况、关联方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律师在初步尽调也会关注,同时他们还关注会计师不太关注的以下几点:
1、股东情况;
2、主要财产权属;
3、重大合同;
4、环保和产品质量;
5、劳动用工问题;
6、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我们券商的初步尽调则在关注财务状况、经营合规、资产权属、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企业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揭示(有没有IPO的实质性障碍)以及企业下一步的改制方案设计。应该说在细节上没有会计师和律师摸的仔细,但是会把握大问题,同时给出下一步的操作方案。
进入到全面尽职调查阶段之后,会计师的工作的确就不能称之为尽职调查了(不考虑财务核查),应该是上市审计,而且他们相比律师,工作相对更独立点,节奏更快一点,一般我们会喜欢会计师自己用个办公室(毕竟他们人也多),券商和律师共一个办公室,方便律师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讨论。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是我们招股书分析的前置工作,因此会计师都是约好时间进场审计,审完就匆匆赶去下个项目,券商和律师则还留在现场全面尽调、收集底稿,同时制作材料。
全面尽调过程中,律师和券商主要关注的问题一楼回答的很好了,不赘述了。
回答楼主问题,尽调内容各有侧重,而且尽调不是每次都能发现所有问题的,每个机构派出的人员的背景、资历也不相同,多做一遍发现问题的几率会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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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关于IPO,金融或会计专业进来
IPO不是估值,只是IPO定价的过程是以对公司价值的估值为基础的,既不是对原公司的资产估值,也不是只对原公司的股本估值,因为IPO的过程公司的资产和股本都增加了。IPO是新发行股票,只是股票是首次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而已,所以本质上是一次增资,是在公司原股本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本。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是没有变化的,只是持股比例下降了。
之所以会有转售的理解,是因为IPO紧接的过程是上市,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上市过了一段时间的限售期后也可以公开流通了,他们可以将持有的股票卖出。
⑶ ipo的审计目标有合规性与谨慎性吗
审核人员比较关注的财务指标问题主要有主要会计科目如应收及暂付
款项、存货、长短期借款、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金的异常增长和变
动主要财务指标如存货周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的异
常波动等现金流情况净利润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没有伴随着现金流量的相应增
加各项准备计提不充分没有贯彻谨慎性原则。
⑷ IPO中的会计问题有哪些
IPO会计问题汇总: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
2、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与调账调整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净资产折股依据,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未明确规定,但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5、发起人股权出资问题
发起人股权出资及其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当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6、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时间
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需要办理资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
7、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总监频繁变换是否影响发行?),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在IPO架构规划中应当考虑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
8、净资产折股涉税事项:区别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就留存收益是否征税。
9、特殊情况下的IPO:IPO+换股合并
整体上市的方式:
IPO+换股合并:TCL集团、上港集团(全流通下)、潍坊动力、中国铝业
定向增发+收购集团资产:鞍钢新轧(全流通下)
非公开发行+收购集团资产:沪东重机(全流通下)
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收购集团资产:武钢股份、深能源
主要会计问题:存续公司模拟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模拟盈利预测编制。
10、股本及股权设计问题:全流通下股权更趋向于集中。
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动机:出于少交税收为主要目的。
■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一是面临地方证监局辅导检查,二是发审委若发现申报财务会计材料存在重大疑问,可指定另一家证券资格所进行专项复核,三是因发行人内部利益纷争知情人检举揭发。因此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严重影响事务所声誉及发展。
■处理:建议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进行大量的账务规范以及补交税金,或推迟申报材料。若不纳入账内核算,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
IPO中除会计核算外的违规事项及其处理
主要违规情形: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情形:部分拟上市企业采取职工入股,股东人数往往超过200人,一是财务账面直接体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另一种方式是采取“一拖多”,由有一人(或信托投资公司等)代多人持有股份。
处理:劝退(难度较大)、转入拟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对“一拖多”账户在申报时不反映(潜在风险较大)。
■违规集资及拆借资金
情形:存在向职工或社会单位进行集资,并支付相应的集资利息。
处理:在审计时,需要视重要程度(如金额)将该事项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剥离调整。
■拟上市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
情形:企业未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处理:应当补办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否则属于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发行上市存在障碍。
■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所属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清的问题,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对外担保,若存在上述问题,将形成较大的审核风险。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形式(包括已上市公司):
一是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二是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四是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五是委托实施项目;六是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七是“存一贷一”;八是以投资方式变相占用。
处理: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究历史,只要申报最近期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即可。
违规担保主要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处理:对违规担保,发行前必须解决。
⑸ ipo为什么更换签字律师和会计师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IPO对股市具有四大影响。
第一、强化了股市的融资色彩。虽说不能实现融资的股市不是一个健全的市场,但是对长期以来过分重视融资的市场而言,就应该区别对待。据统计,近10年A股市场的融资是现金分红的1.76倍。尽管近两年市场通过IPO融资的数额出现了下滑的趋势,但是再融资的现象却持续升温。在前十个月时间内,再融资余额达到了IPO金额的2.81倍。约有46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再融资预案。预计抽血达到1073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稍有回暖,一些再融资大户又开始进行圈钱活动。如在本月27日,中国平安(601318)一项不超过260亿元的可转债募集计划通过了审批。前一段时间,民生银行(600016)发行的200亿可转债也通过了获准。面对这样一个股息率较低的市场,融资现象却频繁出现,试问A股的吸引力何在?若IPO重启,只会A股的融资现象推向新的高潮。
第二、打击了股民的投资信心。股市必向下!随着利空政策的陆续推出,股民的持股信心也必下降。
第三、扭曲了价值投资的本质。IPO重启难免会牵涉到不少的问题,如股票的“三高现象”、部分企业力求上市而出现造假的行为等等。假设一家企业上市前的PE值约15倍,而未来三年公司的净利润会以30%的增速增长。也就是说,股民以15倍左右的PE长期持有,未来仍可取得不错的收益率。然而,该股上市后就得到了热炒,PE值飙升至50倍的水平,严重透支了企业的增长预期。这时,股民选择买入并长期持有,亏损的概率相当大。因此,在缺乏严格监管的前提下,IPO重启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值投资的本质。
第四、助长了利益输送等关键问题。谈及此点,我们很容易联想到IPO的四大辅助机构,分别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IPO咨询机构。从细分工作来看,证券公司主要负责证券发行承销工作、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等;律师事务所主要对发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针对企业财务、盈利预期等作出专业意见等;而IPO咨询机构对企业融资服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相关问题提供服务。以负责证券发行承销工作的机构为例,承销费用属于机构争取的主要利益。也就是说,承销费用越高,机构取得的利益越大。根据资料显示,主板和中小板市场的承销费用约5%,而创业板企业IPO的承销费用约总募资额的3%。如果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实现企业的超募现象,则机构获得的承销费用会随之增长,利益输送也就由此产生。另外,股市“寻租”现象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逐渐恶化。甚至出现一种现象,如部分企业不符合上市的条件,却通过一些不为人知的手段顺利IPO,最后实现圈钱的目的等等。
⑹ ipo会计师走访工作关注什么问题
如果已经聘请了做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那之后的年报一定要他审,而且要他出审计报告,如果是两家不同的会计师除报告,那数据很难协调,最后反而是麻烦。包括报告期内的改制、验资也最好要他做。跟会计师协商,要么低价把报告出了,因为反正是要审的,就是多出一份报告而已,要么就换会计师,这年头会计师有的是。
会计师(accountan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西方国家,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⑺ IPO财务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IPO审计应注意事项
一、项目前期安排
1.了解行业背景。由于项目安排等原因,很多IPO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很难一开始就熟悉其行业及业务对象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在前期调查中,应当分两方面进行。一是对行业及企业的整体了解,主要渠道有网络以及一些专业书刊,特别是对于同行业中已预披露或者已上市的公司,要了解客户行业竞争情况和技术特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二是利用
项目组人员调查的财务数据情况,初步了解及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2.评价风险因素。
(1)客户财务报表对外口径差别风险,应当要求IPO承办律师到工商局调阅查询客户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到税务机关调阅查询纳税申报资料。到银行调阅查询贷款申请资料,并就相关资料与企业提供给项目组的尽职调查资料进行比对,主要考虑企业有可能存在对外报送不同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的情况,尽早了解其对外报告的差异以及具体原因。
(2)资产产权风险。应当关注账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该项目的核查也是律师核查的重点,有些资产可能未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产权,有些资产所有权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应考虑这些因素对资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
(3)其他方面。如内部控制、对外投资构成、股本结构、缴税情况、成本项目、关联方交易等。内控方面应当关注企业的基本授权审批制度。尤其该关注凭证后附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一个IPO项目,实际上不存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一旦涉及到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就意味着这个项目的谈判失败,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恰当的评估,并且就涉及到可能选用的审计程序以及总
体时间进度与相关各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同时提请项目承接合伙人注意,否则投入大量物
力及人力后,发现各方很难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时,可能已给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审计过程控制
(一)审计程序的选择及底稿的要求
1.总体分析。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当拿到报表未审数或完成审计初稿时,应关注各期、各个报表项目的结构、比例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对相关项目的变动做出充分且恰当的说明。以避免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审计程序有遗漏。
2.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之间的勾稽核对。现金流量也是各方关注重点,因此在复核(或者代编现金流量表时,尽可能做出调整分录,以清晰反映三张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内控审核。与正常年报审计相比,IPO项目的内控审核可选择的资料较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参考。可以一开始就与企业约定,提供给律师及券商的除专项资料外,其余均额外复印一份给注册会计师,很多资料均可以作为内控审核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如员工劳动关系核查等,可以作为薪资循环测试的底稿。
4.重大合同的摘录。通常情况下,在审计中可以合理安排一至两名助理人员,完成对重大采购、销售以及融资、投资合同的摘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栏次来摘录,对相关资料做好索引,并将摘录的合同条
款与相关科目的测试相结合。
(二)审计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
1.涉税事项的调整。收入或者成本方面的调整在审计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税金的调整。
(1)所得税的影响。当审计调整涉及到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对原始报表与申报表的差异进行列报。在发现相关差异的当期进行调整,并补征人库,具体作法是在税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作为自查调整,在以后年度完税入库,不过这种做法的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能认为补税引起的规范经营效果需要进一步观察,通常要求企业规范运营一年后再申报。
(2)增值税的影响。一些收入或者存货的调整项目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调整增值税,因为考虑到附加税直接影响损益,而且相关金额可能较大:另一种观点是不调整增值税,实际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货项目的调整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都是时间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调整。笔者认为,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2)增值税的影响。一些收入或者存货的调整项目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调整增值税,因为考虑到附加税直接影响损益,而且相关金额可能较大:另一种观点是不调整增值税,实际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货项目的调整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都是时间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调整。笔者认为,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2.往来款项的核对。不论是应收款项还是应付款项,有些企业仅针对收支流水与客户核对,而忽略了余额的对账.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对其发函询证并考虑回函情况。笔者为,在操作上.应当建议企业自行清理往来账。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派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参与企业各个对口部门对相关往来账的核对清理。对往来账的差异,处理方法可以归集为两种:(1)追溯调整,将部分坏账或者费用性质挂账等进行归集后,统一报公司决策层进行审批调整。值得强调的是:追溯调整应当考虑期后的发生情况.以免调整过度。(2)继续挂账主要针对应收款项),通过计提坏账准备使其账面价值归零。
3.收支审批的整理。有些企业的收支审核过于简单,可能因为原来并没有对账务进行必要的控制。凭证后附的附件仅有相关的银行单据或者未经签章审批的发票,没有建立专门的付款审批,应要求企业补充完整。
4.成本的考虑。在多数企业核算中.考虑到人工开支的缩减,成本归集和核算通常会被简化,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有可能只是粗线条,而不是量化到具体的成本项目,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只有具体到各个成本项目才能完成相关的审计测试。在产品的大类别上企业会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区分,否则其对外产品报价失去依据;但具体产品类别上可能会有所忽略。而成本核算本身就是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项目。成本核算务必须追求内在的真实性,只有符合内在的真实性,成本的分析才能做到有依据。同时,仍应当向企业强调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必要时,为企业重新设计成本核算流程,规范其成本核算。
⑻ 财务分析问答题IPO审计过程中,为什么证监会会特被关注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操作的空间比较小,不像利润表很容易注水。更能反应短期内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来运营,决定企业的生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