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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会计和税法上折旧的不同

发布时间: 2021-08-16 09:50:19

1. 税法和会计上计提折旧方法有什么其区别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1、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企业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税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2. 会计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年限 为什么会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方法
请记住: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
=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
例如:
(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δ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
(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
强调:
(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

3. 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区别

解答
税法上折旧和会计上折旧,之所以不同,因为二者的目的和意义不同。

对于折旧,会计上和税法上相同的地方更多。下面我就说说二者折旧的不同之处。

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会计折旧与税务处理的不同,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税法和会计上计提折旧方法区别:
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从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予以规定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所得税法只是采用排除法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比较。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虽然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具体的内容却可以认为是一致的。

4. 关于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在税法上跟会计制度上有什么不同

1:当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与企业实际实行的折旧年限不同时,其中的差额肯定是需要调整的,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不要等同,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会计的核算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反映;而税法主要核算企业应该怎么纳税,应该纳多少税的问题。关注的问题主题不同,处理方法自然也不同。

2:税法规定电子产品折旧年限最低是3年,而不是固定三年。如果税务师事务所现在是按五年,5%的残值率计算限额是570元,那么确实是多计提了折旧,折旧是算成本里面的,我想这也不用多说,成本扣多了,自然你的利润就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少了,应纳所得税也就少了,这样税务机关就不乐意了,所以税务机关就会要求就应调增所得税。

5.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一致

可能不一致,税法会有很多加速折旧的,而会计上多数采用的直线法,会导致差异

6. 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什么不同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6)为什么会有会计和税法上折旧的不同扩展阅读: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7.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税法规定1-3年折旧不得超过(3000*0.95)/3=950
我认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做法不恰当,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是你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你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规则,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的进行纳税调整,第1-第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50-600=350,第4-第5年调增600-0=600

8. 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为什么不能一致

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可以一致,只是有的企业为了自身核算需要,不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折旧计提,才有可能不一致!

9. 会计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不同规定

通常是会计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或者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差额视情况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后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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