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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会计和税法

发布时间: 2021-08-16 08:24:31

⑴ 为什么学会计要熟知税法

种田纳粮,经商交税,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做为商人,最大的目的是盈利,所以他们要熟知的第一要素就是税法。只有懂得并了解了税法,才能根据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为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那些行业、产业需要发展,税收政策就宽松,那些限制,政策就严,抓得就紧。紧就意味着要多交税。而税法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正确、正常、及时、足额申报,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致使经营者损失很大。所以,经营者需要了解税法,做为会计人员更了熟知税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运用税法、政策,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参谋和借鉴,不断发展生产。

⑵ 浅谈税收和会计的关系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
为使其原则规范化,会计核算往往设法减少选择的可能,尽量统一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但是,税法却无视会计理论要求,在税务处理中增加会计方法选择机会,这就在无形中使会计工作复杂化。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及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就为会计工作增加了负担。会计理论往往能够迅速、及时地对会计环境做出反应,而税收的处理却总是相对滞后。而且,某些因税法规定而被会计实务接受的方法,在会计利润方面可是经不起推敲的。因此,税收对于会计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的发展。
税收与会计是经济管理领域中紧密相关的两大分支。二者本质上存在着紧密联系,只要有税收活动,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因此两者在经济的发展中从来不能分割独立,税收活动的开展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要以会计信息为依据,而征税的结果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其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二者在相辅相成中稳步前进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⑶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原因有哪些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3.发展速度不同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⑷ 税法和会计有什么关系

会计在申报纳税的时候,是要根据税法来算的

⑸ 会计与税法有哪些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税法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会计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职责不同

税法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会计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考核内容不同

税法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会计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4、工作内容不同

税法主要制定、修改关于权限和职能责任的组织结构,建立双轨的、相互的、纵向及横向的信息交流系统。预测对于工作人员的需求,做出人员投入计划,并对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计划做出预先设想。

人员的配备和使用:即按照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安置等。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而会计主要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

5、基本框架不同

税法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而会计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小企业会计准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6、计算方法不同

税法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会计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7、性质不同

税法是社会性的内涵因素决定,会计合并是价值的体现,会计往往不等于价值。

8、内容不同

税法,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是否适当所进行的审计程序。

而会计,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设计得再完整,也不能减少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法

网络-会计

⑹ 税法与会计之间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以前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本文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即:有税收政策的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无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规定——没有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初看起来是不错的选择,作为一个要求强制性、时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税收法律,这样的规定实在是很值得质疑——本来就应该自己职责解决问题去推脱给别人来处理。大家都知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其实一点也不比税法规定简单,也是经过不断修改更新的发展成长过程,甚至有许多问题还尚处于争论未定的状态下,与其说会计是个法律规定,倒不如说是个理论性的学术。因此财政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只做出框架原则性规定(任何法律也无法对所有经济业务做到明确规定),强调会计人员可运用职业性判断处理相关事项。现在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它们之间多多少少是有些差异的。还不算上由会计人员运用职业性判断做出的“第四类”账务处理(我们戏称“四不象”会计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简直就是五花八门,很难统一。税务机关应坚守的原则:所有纳税人计税平等。对同一经济事项。不因为纳税人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缴纳不同的税款。税法于会计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不能够说税法“屈从”于会计,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联系的,只能够说两者相互配合才可以使经济更加稳定的发展。

⑺ 学习税法及纳税会计有什么意义

(一)是税法、税制与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纳税主要依据财务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税务会计系统知识,无法准确地计算税金并进行申报纳税,更谈不上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缺乏主动性,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现行税法、税制日趋完善,与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其核算结果包含的内容、数额和时间不同,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实现两者的兼顾,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会损害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目标和职能。
(二)是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措施
企业设立税务会计,配备既懂税法、税制,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有效防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是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降低纳税风险的重要措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纳税人应该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即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既合法纳税,又可达到税收负担最低化、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设立税务会计一方面可促进企业充分研究税法、税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进行合理避税,另一方面也可促使税务机关在税收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这有利于规范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贯彻无差别待遇原则,实现非歧视竞争目标,优化税收环境,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治税,激励竞争,提高效率及征、纳税人员的素质,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建立一个全面开放、统一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国内大市场,创造良好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五)是发展会计学科的需要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的会计模式制约了会计学科的发展。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的不健全和多变性,会计跟着税法、税收制度的变化走,成为解释及执行税收政策的工具,影响到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使会计理论处于不稳定、不规范的状态,同时给会计教学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会计理论研究及其应用也由于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而停滞不前或难以应用。会计准则脱离税法限制,可使会计理论研究围绕其目标,按其内在规律进行。随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的财务会计逐渐形成稳定、独立的会计学科,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税制的不断完善,建正并发展独立的税务会计,有利于扩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向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六)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以及贸易合作范围的扩大,涉税案件也会日趋复杂,涉税犯罪的国际化、现代化、多样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国际性公司的偷、逃、骗、避税等行为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要求对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原则进行税收立法和行政管理,实现税收征管印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之间具有很大的差距,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会极大地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不利干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就显得非常必要。
(七)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体现,通过公司法、税法等来调节。两权分离要求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从会计工作本身规律入手,从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兼顾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只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要求企业依法纳税,承担纳税义务。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差异必然会加大,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建立起税务会计来处理这种差异。
总而言之,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降低纳税风险、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是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现实性需要。

⑻ 税法与会计会之间最明显的差异及差异形成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
(一)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目的看两者的差异
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制定会计准则制度是为了保证生成真实、可靠会计信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制定税法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原则看两者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关与可靠是其规范的目标;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⑼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

目前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如何解决差异的问题也有一些探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需要再次来审视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协调二者做出一些设想。本文简单对与所得税相关的一些差异进行列举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概括地说,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主要差异仍在于收入和投资收益实现的确认以及费用扣减时间,可扣减性上的不同。

(一)收入实现确认差异

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
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

2、提供劳务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八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

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收益确认差异

1、内容上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股权投资所得指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积为未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中分回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又称资本利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的,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2、计算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又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新准则取消了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者的差异。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对初始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准则简化了权益法的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八当期损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初始成本的认定有差异,账面价值可能不同,从而影响处置收益。

3、确认时间的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投资收益的计税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的确认时间要晚,但一般早于成本法。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着差异。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要二者完全统一是难以实现的。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原则的不同。

(一)目标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二)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

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的含义是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税法的费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强的“过期作废”概念,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抵扣来占用税款。

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

2、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核算中不适用,这是二者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在这一原则下,企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将损失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而这些都是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相违背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的发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七项准备不予承认;预计负债也只能在实际发生的当期予以扣除。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认定其不符合资产定义,要求会计期末必须将其处理完毕,实际净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必须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在税前列支。同样的,会计规定开办费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

二者目标、原则不同,也就意味着它们从出发点上就不同,这决定了很难在涉税问题上走到一块、达到二者全面的和谐一致。统一准则和税法的构想有些遥远,但二者的协调却是不可忽视的。

三、协调的建议

协调的方法包括对差异如何处理进行协调,尽量让差异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另外,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也需要在协调上不断改进。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在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可以适当地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曾把税法的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与会计规定统一,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特别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税法需要一方面坚持自身原则,另一方面积极与新会计准则协调。

3、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

4、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相信这是效益大于成本的。

5、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所得税会计是协调二者的桥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相对现行制度变化较大,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具体的准则应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⑽ 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之所以产生差异,是因为二者对某些经济业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不一样,: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上一般只按年限法计算,会计里面除了年限法还有年数总和法等其他方法;比如对于企业计提的坏账,会计里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税法上却要求只有在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后才允许税前抵扣;比如对于某些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的金融资产,税法上对于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一般在实际实现损益时才计入收入纳税;比如对于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税法上只承认60%可抵扣,剩余部分要税前调增;比如对于某些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税法规定还可以加计扣除。
产生差异是因为二者的出发点不一样,税法更多是为了保证税收,另一方面也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给了一些优惠政策;会计制度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对业务进行客观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然,如果国家执行税务会计的话,那就没有差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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