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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什么会计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8-15 02:29:09

1. 税务会计的特定原则有哪些

税务会计的特定原则包括: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4、配比原则。

2. 税务会计原则是什么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人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

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⑤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⑥对所得税检查的账务调整,凡查出的会计利润误差额,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调整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本年利润

企业会计错误账项需要调减利润的,则做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有关科目

此外,在所得税检查中,由于永久性差异而补缴的查补所得税款,只调整“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对相关项目不作调整。对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只调整“所得税”、“递延税款”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即: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或贷记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致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例:假设年度决算后,查获山泉酒厂上年11月份销售粮食白酒2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4 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140 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库存商品 234 000

从本例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未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因此,应作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84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4 000

——应交消费税 50 000

借:所得税 3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这样调账,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3. 什么是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3)税务会计是什么会计原则扩展阅读

主要特征

1、税务会计的特点

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2、税务会计的目标

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4. 税务会计原则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5. 税务会计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优先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6. 研究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 意义是什么

【研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开题报告: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制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税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质的继承性和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种种不同,因此,在我国,许多专家学者曾提出二者分离的观点。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 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区别:1,核算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通过对纳税人所有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将其报送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为债权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同时也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而税务会计则是通过对企业涉税活动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但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或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以致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方法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而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其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一般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也不允许在计算口径和方法上有悖于税法规则。 3,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对纳税人可以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都要通过财务会计进行核算与监督,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财产与特定行为目的、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对纳税人与税收无关的业务不予核算。 4,处理会计事项的基础不同 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收付实现制,另一种是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收入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不等于企业增加的现金流入量,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也不意味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也不代表当期可支配的净现金资源;税务会计由于体现了税收强制征收的特性,不强调在主体上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来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在规定各项目的征收细则时,则表现为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并用。 5,收支确认范围和标准不同 就财务会计而言,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企业发生的一切收支事项均要按其业务性质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而税务会计则必须按税法的要求,将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以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在财务会计中不计入收入,计入相关支出;而税务会计则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财务会计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的项目,税务会计则不允许据实列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列支标准给予了严格细致的限定,工资性支出,财务会计允许一切工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但税务会计中规定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出计算标准的要作为纳税所得计算。 6,会计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一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 7,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有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 8,受税法约束程度不同 财务会计按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行为,处理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当对某些业务的处理出现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直接依据真实、公允的原则核算;而税务会计要依据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规范纳税人的会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处理经济业务,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对某些业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联系: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以上种种不同,但由于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大分支,因此,二者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可以表述为: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计与税法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财务会计统揽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寓于财务会计之中。 总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一定的区别,也是相互联系的。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缩小或试图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立即消失,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适履去适合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方法上不断完善,使二者科学、健康地发展。

7. 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基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
(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中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8. 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的不同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对比 :
因为税务会计的主导与财务会计的主导不同,除了名称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原则问题上,可想而知双方不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在原则问题上也有着很大差异,税收原则通过税务会计的原则体现,对于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虽然被承认但是有明显的限制,对于符合原则的,予以承认,对于不符合其原则的,便不予承认,有很明显的“筛选性”,便逐步在这样的取舍当中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
税务会计要以财务会计核算作为其基础原则。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模式就适用于这种原则。当确认一项交易的进行,事项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会计记录的报告当中得到确认以后,才能明确该交易以及事项是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税款,但是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确认导致征收效应的交易后,才能真正确认这些征税作用。
二者在理念上基本不同。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是相互联系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被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而税务会计方面的原则是在政府税收的考虑之上,通过某种方式计算出所得税是其关注的角度。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费用和在同等条件下同期的收入也是有联系的,所以纳税人扣除的费用与同期收入有着根本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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