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税会计核算有什么看法
❶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哪些
(1)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2)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接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
❷ {急}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一是相关规定不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规定有差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业务包括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范围较广;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法规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二是会计处理不同。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产成品”等。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笔者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处理没有异议,但对上述所得税会计处理有不同看法:(1)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考虑到财会字[1997]26号文发布于1997年,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于2000年12月29日才发布,故文中所示当时情况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也无可非议。
根据相关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10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视同销售业务的金额不大,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作会计处理,年末申报缴纳所得税时一并调整;如果视同销售业务的金额较大,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上应视情况而论。若企业所得税采取应付税款法,则不须作账务调整,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若企业所得税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则须作前述账务调整。建议将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应暂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进行调整。
❸ 消费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1)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明天橡胶厂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额为36
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例】假定上述工厂用汽车轮胎换取某进出口公司的生产设备,应纳税额仍为36
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且按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公司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且需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
大成汽车制造公司用自产乘用车8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按规定这8辆小车共应交纳消费税额40
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
000
【例】某啤酒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举办一个啤酒展览会,使用啤酒20吨,共计应纳消费税额4
4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4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400
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对于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某化妆品公司向某商业企业销售洗发水一批,所用包装物单独计价,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税额2
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000
公司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橡胶厂用银行存款交纳上月应交纳的消费税款36
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
000
贷:银行存款
3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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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求助消费税会计核算问题
明天和你说 我算算
❺ 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
分配时(以职工受益对象划分),由于你没有给出消费税率,暂以30%做为消费税率计算,暂以一般纳税人17%税率计算增值税: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93712.5
贷:应付职工薪酬93712.5
化妆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42500*(1+5%)/1-30%=63750
应交增值税=63750*17%=10837.5
应交消费税=19125(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且必须征收一次,因为拿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所以要征收消费税。)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937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63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837.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9125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2500
贷:库存商品42500
❻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增值税有何不同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二者会计处理完全不同,消费税是要计提,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不计提。
❼ 不同形式下,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有哪些规定
消费税只是在单一环节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如果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就计入应缴税费--消费税如果连续生产非应税品就计入成本期末计入存货
❽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是怎样的43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❾ 会计中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问题!求教!感谢!
是上面那样处理,但需要一些补充。
题主,首先必须明确,问题中的会计处理只是描述了一个环节,并不是说消费税要么计入成本要么计入应交消费税,二者没有取舍关系。
计入成本是上一环节业务—取得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税金及附加是销售所取得的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那个特殊一些,借记 在建工程,但贷方还是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只是应交税费-消费税的对方科目,是在建工程而已,因为符合资本化的要求。
实务当中可以加一步,就是仍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消费税,再将税金及附加冲减,计入在建工程。
因此“计入成本还是应交税费对账务有什么影响或者实质区别吗”的回答就是,无实质区别,只是账务的环节不一样,应交税费的对方科目不一样。
补充:取得的应税消费品所付出对价中包含的消费税,在下一环节无法被抵扣,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其价格是包含在消费税本身的,因此计入了产品成本。将产品对外销售时,仍然是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情况的补充: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是直接对外销售),按税法规定,前一环节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既然是代收代缴,实际上是最终承担方也就是委托方缴纳的,相当于委托方提前缴纳一次了,当然可以抵扣)下一环节的应交消费税,此时则不计入成本,因为可以被下一环节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