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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牵头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机构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8-13 10:55:24

❶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的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行业会计制度

答案为D.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D规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的考试和管理制度,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的范畴。

❷ 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什么

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部门财务报告;

3、财政总决算;

4、部门决算;

5、税收年报(决算);

6、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7、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是会计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档案室总结经验、揭露责任事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

2、利用会计档案提供的过去经济活动的史料,有助于各单位进行经济前景的预测进行经营决策,编制财务,成本计划。

3、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可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处理遗留的经济事务提供依据

(2)属于牵头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机构是什么扩展阅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❸ 属于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的机构包括哪些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❹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❺ 会计档案的鉴定,不采用什么鉴定法

一是认定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明确经管对象,此项工作应当由各单位的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认定;二是制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以及会计档案价值鉴定处置分工与程序;三是立卷鉴定,即在会计文件材料立卷整理时按照不同的保存价值分别进行装订,尔后再标明其不同的相应的保管期限,这是会计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

❻ 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的机构包括哪些

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的机构是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❼ 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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