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可能犯什么罪
A.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哪些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B. 公司财务人员犯罪判例
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属于刑法第八章职务犯罪的范畴,可能触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如果是混合所有制或民营企业,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及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等罪名。建议自行按照相关罪名寻找合适的案例。
C. 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经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基本特征.经济犯罪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经济犯罪是一种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但并非所有的经济违法行为都构成经济犯罪. 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法律除刑法外,还有民法、经济法、金融法、财税法等门类.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只有触犯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才构成经济犯罪。 (三)经济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无例外地具有应受惩罚性的特征.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应将人身刑与财产刑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以罚代刑. “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揭示了现代意义的经济犯罪滋生的经济背景,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时期.根据经济犯罪的时代特点,在犯罪学领域,又有诸如“白领犯罪”、“职业犯罪”、“智能犯罪”等称谓.“经济犯罪”的概念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同商品经济结下了不解之缘.
D. 会计人员犯罪案例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创新?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http://www2.esnai.net/info/xxwk/kj/kjll/2005/03/3115040636.shtml
http://www.shouxi.net/journal/articleinfo.aspx?art_id=81065
http://www.studa.net/qiye/060208/1057399-2.html
E. 刑法 会计18条犯罪事实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F. 会计人员篡改会计凭证谋取私利应判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篡改会计凭证谋取私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G. 财务人员虚增收入触犯法律吗会判什么刑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吗
触犯法律,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会计人员可能犯什么罪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H. 出纳常见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贪污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该种行为就属于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 ---网络会计职务犯
I. 会计工作中严重失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9)会计人员可能犯什么罪扩展阅读: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