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的其他组织什么意思
1.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正确把握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包括会计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由此决定我国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会计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不了的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法律中,其他组织中的"其他"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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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法律上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4)会计法中的其他组织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按照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由正式的规章制度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军队、政府机关;而非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无这种规定,比较自由、松散,如业余活动团体。
按照组织的功能和目标,可分为生产组织、政治组织和整合组织,这是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的分类法。按照组织目标和获利者的类型,美国社会学家P.M.布劳等人将社会组织分为互利组织,如工会;私有者的赢利组织,如商业组织;服务组织,如医;
公益组织,如政府机构。还可以按照组织对成员的控制类型划分为:强制性组织;功利组织,即以金钱或物质控制其成员的组织;规范组织,即通过将组织规范内化为成员的伦理观念或信仰来控制成员的组织。
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什么
你说的是不是“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这里的“其他组织”指的是: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些其他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团体,比如(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
6. 会计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正确把握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
(1)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内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当包括在“企业”中,但我国法律对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制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包括刑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将“公司”作为特定主体与“企业”并列。
(3)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
第二、《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会计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第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对《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应理解为: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订后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1.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包括会计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由此决定我国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会计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不了的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这些行为,只能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
自然是D
会计法是最全面层次最高的会计类法律 自然要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机关 - -